最後,中院判處郭新坡,武洪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張勇清,張永軍無期徒刑。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這兩罪有顯著區別。 搶劫罪侵犯的複雜客體,搶奪罪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基此,甲所犯毀損、傷害、侵佔、竊盜等罪,均係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宣告刑均為六個月以下,個別犯罪符合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縱其依數罪併罰所訂之執行刑達一年二月,亦即超過六個月,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仍得易科罰金。 在我國刑法規定中,若係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而不成立犯罪者,條文中均用「不罰」表示,此可由刑法第二一至二四條或十八第一項或第二項得知。 既然二四條但書之法律效果不用不罰,而係用減輕或免除其刑,與德國刑法對於緊急避難之規定不同,自不能依照阻卻罪責說解釋,因此不阻卻罪責說似較可採。 故本案中,甲一個衝撞行為致兩人死亡,成立兩個故意殺人罪,兩罪係一個行為所致,依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搶劫刑法: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搶奪行為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 搶劫刑法2025 即使行為人奪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並罰。 但是,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 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雖然使用了暴力但未當場獲取財物或者是在劫取財物之後又出於其他動機傷害被害人的,則都不屬於搶劫中的暴力,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
- 甲不顧乙之傷勢嚴重而離去係一不作為,並導致乙死亡,若可認定甲將乙及時送醫則乙將不致死亡,則甲之不作為與乙死亡有因果關係。
- ﹝2﹞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毒品危害防制條當中有刑罰之規定,因此,於該法未有特別規定時,有刑法總則規定之適用。
- 甲將A刺成重傷,但最後A死亡,惟由於甲之行為與A死亡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故甲不成立殺人罪既遂。
- 如果代爲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等,則也不屬於這種情形。
學說上少數見解認為竊盜罪只保護所有權,而不包括持有。 基此說,該車係甲自己所有之動產,而非他人動產;此外,甲開走該車未違反所有人之意思,亦不符合竊取之要件。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第30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325條中的定義為「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將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造成被害人重傷,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師關於“搶奪與搶劫區分、搶劫罪要件”的解讀,王海英律師最後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從犯罪客體的要件、犯罪的客觀要件、犯罪的主體要件以及犯罪的主觀要件去分析,這樣才能更好地認識並懂得維護自身的權益。
搶劫刑法: 搶劫
若成立兩罪以上,由於係同一行為所犯,且「過失傷害」與「醉態駕駛罪」保護法益不同,因此依想像競合(§55)處斷。 甲強行壓制丁性交,甲成立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 乙與戊性交,乙成立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三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另一方面,只要行為人客觀上也已經殺死一個人,就是殺人的客觀不法已經實現,至於所殺死的是哪一個人,對於不法構件的該當性也不生影響,所以應該構成一個既遂犯罪。 甲竊錄與乙之親密行為成立刑法第三一五之一第二款之竊錄罪已如上述,甲將該錄影內容分分送乙之同事、朋友,符合散佈之要件,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搶劫刑法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本罪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搶劫刑法: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兇器是在性質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殺傷他人的器物。 王海英需要特別在這裡說明兇器必須是用於殺傷他人的物品,與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僅具有毀壞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殺傷他人機能的物品,不屬於兇器。 搶劫刑法 性質上的兇器,是指槍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於殺傷他人的物品。
搶劫刑法: 搶劫罪7、持槍搶劫
(3)認爲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爲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2)認爲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爲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 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搶劫刑法2025 搶劫刑法2025 (1)應以行爲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爲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爲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爲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爲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搶劫刑法: 非法遶境還嗆警爆推擠 警連開12槍讓滋事者惦惦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搶劫刑法: 第二編 分 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徵管罪
闞某等三人劫得財物後逃離現場,直至2019年9月相繼被抓獲歸案。 搶劫刑法2025 2020年12月28日,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闞某、姚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周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2年11月19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造成量刑不當,依法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搶劫刑法: 法律知識庫
其中所稱「犯強盜罪」,實務見解認為包括第三二九條之準強盜罪(42臺上523)。 本案中甲既成立準強盜罪已如上述,且甲在行為當時亦符合第三二一條第一項之加重事由,因此,甲成立三三0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既遂。 有認以完成教唆行為時;有認以正犯著手於犯罪行時。
搶劫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故甲離去致乙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與將乙撞傷成立之過失傷害罪,兩罪犯意個別,應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 搶劫刑法 甲不顧乙之傷勢嚴重而離去係一不作為,並導致乙死亡,若可認定甲將乙及時送醫則乙將不致死亡,則甲之不作為與乙死亡有因果關係。 又甲依前揭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二條或甲撞傷乙之前行為,均負有將乙送醫之義務,甲顯然對乙負有保證人地位,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被告人為實施搶奪行為而攜帶並在搶奪過程中使用了兇器的,即使兇器沒有外露或被害人沒有看見,也不影響搶奪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 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一砸車搶錢行為較普通的飛車行搶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依法從嚴懲處。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搶劫,致被害人棄車逃跑呼救過程中被過往車輛撞死,其暴力搶劫行為是被害人死亡結果得以發生的內在支配因素,兩者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該行為符合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犯罪構成,應當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搶劫刑法: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搶劫刑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三章 刑 罰 第八節 沒收財產
學說上多數見解認竊盜罪不只保護所有權,尚包括所有權與持有分屬兩人時的持有人對物之持有狀態。 本案中,該車係屬他人持有之動產;甲違反持有人(保管場人員)之意思,破壞保管人對該車之持有支配,並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符合竊盜罪之客觀要件。 主觀上,甲對前揭事實具有知與欲,故具有竊盜故意;此外,甲主觀上具有排除持有人支配之目的,且主觀上亦認知自己並無排除停車場持有之合法權源。
搶劫刑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本案中,正犯甲成立脫逃罪未遂犯已如前述,乙即應論以脫逃未遂之教唆犯(§161Ⅰ、29ⅠⅡ)。 甲竊取乙所有意響,符合竊盜罪之違反所有人意思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支配,並建立自己對物之持有支配,竊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且明知無合法權源,而有以所有人地位自居之意思,具不法所有意圖,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乙闖越紅燈撞及救護車致A死亡,符合過失致死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乙闖越紅燈對其行為可能撞及他車致人死亡有預見可能性,且闖越紅燈可認其具有注意義務之違反,因此乙具有過失。
搶劫刑法: 法律, 刑法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搶劫刑法2025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搶劫刑法: 【第二章 強盜、搶奪犯罪預防】
甲未得乙之同意而錄下內容,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對未得乙之同意而錄下親密行為具有知與欲,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但乙女係嬰兒之生母,且乙女之殺人行為係於嬰兒「甫出生時」,因之,乙女之行為符合刑法第二七四條之減輕責任事由,應論以二七四條第一項生母殺嬰罪既遂。 基上見解,刑法第二七五條第一項之加工自殺罪既遂,須出現被害人死亡結果方始該當。 本案中,由於乙拒絕自殺之教唆,結果未發生,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成立刑法第二七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教唆自殺罪既遂。
搶劫刑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二章 犯 罪 第三節 共同犯罪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搶劫刑法: 搶奪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搶劫刑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六節 減 刑
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舉例來說,司法警察阿法走在路上看到阿操搶奪路人的包包,因此依照現行犯逮捕的規定逮捕了搶奪罪的現行犯阿操。 此外,由於阿法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是可以為搜索行為的人;且阿法逮捕現行犯阿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要件,可以逕行搜索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因此這個時候,阿法可以對阿操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的範圍內的搜索。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例如:二人同時溺水,可以一邊救助其中一人,另請旁人救助另一子。 例如甲於夜間觀看世界盃足球賽,一時入迷,致忘關廚房燒開水之瓦斯,不慎引起火災,致年邁雙親頓時陷身火海,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其父遂遭火舌所吞沒,則對其父,甲仍應負過失致死罪,亦不得主張義務衝突。 (25上337)似認犧牲他人生命而保全自己生命仍可主張緊急避難。 本題考不能未遂與普通未遂的區分,這也是修法之後考到爛掉的題目。 甲傷乙左眼致乙視力僅為正常人之三分之一,雖非至達使左眼完全喪失效能的毀敗程度,但視力已減少三分之二,應屬對左眼之效力嚴重減損之程度。
本案中,甲矢口否認找錯錢,係向店主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店主信以為真,而放棄權利之行使,因而導致財產之損失,符合詐欺得利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認識,並具有不法得利之意圖。 搶劫刑法2025 此外,甲之行為不具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隻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搶劫刑法2025 “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隻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2012年11月14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陳x昌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告人付x強犯盜竊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搶劫刑法: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此類犯罪通常選擇較無人行走出入之地方下手行搶,例如公園、地下停車場、電梯間、學校角落、夜晚小巷道等,伺機搶走被害人之財物。 投機性搶劫犯僅當機會許可且目標有弱點時,才進行搶奪少量的金錢,他們並不常搶劫,而較常向計程車司機、醉酒者及老年人下手以支持其特殊的生活型態。 他們常是年輕的少數民族者,對其犯行並未加以計劃。 雖然他們常三五成羣,但卻較常單獨作案,且少有組織及計劃。 居住於貧民區的青少年不斷受到挫折及壓力,而使其產生強盜行為,以作為其達到理想和目標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