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759-1 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 所以依題示,乙是無權處分,原則上效力未定,但因丙是善意受讓,所以丙得主張取得所有權,丙的請求權基礎就是767向甲請求返還。
-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
-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 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759-1: 第2章 佔有権
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爲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爲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 乃原審見未及此,先謂上訴人應就其移轉原因之辯詞負舉證責任,繼以上訴人未證明其辯詞屬實,認系爭共有權登記為無效之移轉,遽為上訴人不得行使系爭共有權人權利之論斷,不無可議。
- 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 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 不動產物權之登記所表彰之物權如與實際狀態不一致,例如無所有權登記為有所有權,或土地有地上權負擔而未登記該地上權等不實情形,而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與之為交易行為,依法律行為再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 有時後書上在舉例子時,也僅寫已登記而取得所有權,其實這是寫書老師推定你知道不動產是交付+登記,且並不是要考這個問題,故無須詳細再說一次是已登記且已交付。
為了避免架空出賣人甲所得主張之履行抗辯權(若乙未付款),買受人乙僅得依民法348條規定請求出賣人甲履行買賣契約交付標的物。 依照, 不動產登記制度,民法759-1與土地法43條, 登記名義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民法759條登記處分規定,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進行處分行為,如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須依土地法34-1登記辦理處分登記行為。 民法759-12025 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該登記之推定效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 既然遺產中有乙棟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不能依法分割, 那原告自然也不能就其他遺產訴請分割。
民法759-1: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7年 土地法規(一)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若乙向丙言明一切,那就是通謀虛偽,債權跟物權都無效,且這部分是舉證問題了而非依契約無權利擔保責任。。 二,又若乙向甲明說沒有辦法直接交付,而是讓與交付請求權,要丙向甲請求佔有返還,但並未說明已超過15年,甲可以對抗一事.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 民法759-1 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民法759-1: 解釋函令新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民法759-1: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11年 民法概要(一)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759-1: 第3章 法人
經過十六年後,因時效之經過,乙仍有權向甲請求返還土地,但因『法律規定』,使甲取得『抗辯權』,得拒絕交還土地。 在不動產的假買賣中,A賣一筆土地給乙,乙佔有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但是因為買賣中欠缺『移轉合意』,所以法院仍認定此假買賣無效。 在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上,則沒有交付(佔有)的問題,因為不動產無法交付(外觀上),所以以『移轉登記』為外觀,而佔有並非要件。 民法759-12025 (因乙是有權處分)(債物均成立)只是有權利瑕疪(這個買賣的所有權不完滿),應不算是善意受讓,原始取得所有權. (一)我之前回答,在不動產的取得部分,註明繼受取得,那是對買賣而言,如果是土地重劃、善意受讓等,那是原始取得,繼受取得纔有瑕疵擔保的問題。 答:經登記之物上請求權確實沒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惟本題中,乙並非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是甲,而767第一項前段之要件,必須是所有權人請求無權佔有人將物返還,乙不是所有權人,甲亦非無權佔有。
民法759-1: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
比方說,甲授代理權給乙,請乙以甲的名義購買便當一個,然後乙跑去跟丙表示,我代表甲跟你買一個便當—到此代理權已經行使完畢了,所以乙空著手跑回去… 民法759-12025 甲委任乙代其向丙購買花瓶乙只,不過甲要求乙必須以隱名代理的方式為之,並且預付給乙花瓶費用。 民法759-12025 但在乙買完交付給甲之後,甲才發現花瓶上面有裂痕瑕疵存在。
民法759-1: 法律詞典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759-12025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