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民法213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民法2132025 民法2132025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
民法213: 毀損罪是公訴罪嗎?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 所謂行為能力係指一個人可依自己意思表示,使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一定效果的能力。
-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 因毀損罪而受損害的人,除了刑事訴訟外,還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
- 法官囑託鑑價,該屋市價約1116萬元,因二樓浴室發生自殺,減為837萬6千餘元,貶損279萬2千餘元。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2132025 為加強被害人之保護,民法增訂第213條第3項,賦予被害人得選擇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民法213: 民法損害賠償A,律師這樣說: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佔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佔有人對於使其佔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佔有。 民法213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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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以身體被傷害而請求金錢賠償者,固不得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請求 就該金錢加給利息,惟侵權行為人支付該金錢遲延時,被害人非不得依民 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定利息。 恆昇法律事務所律師於知慶表示,雖然無法追究刑責,仍可以改提民事訴訟討公道,民法的侵權行為消滅時效規定為2年,在時間內提告,肇事者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213: 律師說法
例如:因出外工作已30年未回老家,回來時卻發現窗戶遭人破壞,但詢問街訪鄰居卻發現10多年前就已遭破壞,因事發已超過10年,故即便此刻才知悉損害發生,請求權也已經消滅。 例如:車禍於108年發生,小美卻遲至111年才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以超過2年時效限制,故車禍賠償請求權消滅。 實務上,單純財產損失多以實支實付計算,例如打破窗戶應協助修繕窗戶至原狀或賠償其修繕金額、房屋漏水可要求對方協助修繕屋內壁癌,該類型單純財產損失者可以提出相關單據進行請求。 大雄常常在自家庭院裡打棒球,因力道控制不當打破窗戶為主觀過失下所為侵害行為,而雷公家窗戶破損則為實質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故雷公可向大雄要求損害賠償。 標的合法並非法律行為需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依現代法治精神,不違法就是合法。 觀其言,氏似乎認為民法第七一條有劃定法律行為外在界限的功能,惟並未表述民法第七一條與其他同為法律行為一般效力規定於功能上之差異。
民法213: 損害賠償時效C案例經過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民法213: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討論區嚴禁灌水行為;禁止以任意形式發佈廣告內容;禁止發佈或回復與591房屋交易網主旨不相符的文章。 林姓男子位於高雄的家人一談到這件事,直說內心的煎熬外人無法瞭解。 他們說人都已經死了,之前兒子的房貸沒付清,房子被法拍,家人無處可去,現在還要他們負擔龐大的賠償金,實在太沒道理,收到判決書後將考慮再提上訴。 小提醒:如閃黃燈時,機車已過停止線,應「盡速通過路口」,反之,若尚未通過停止線,機車騎士「喪失路權」,這時應減速行駛,否則要負過失責任。 家人有過失若交通鑑定結果,確認家人明知交通號誌快要轉為紅燈時仍執意加快闖越,家人過失是肇事唯一原因,就必須賠償機車騎士的醫藥費和車損,若因家人的肇事,害其他機車打滑撞擊路邊汽車,家人也必須賠償汽車維修費。
民法213: 民法第十三條規定註釋-未成年人行為能力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民法2132025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民法213: 民法213條回復原狀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佔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佔有人,有求償權。 法益相當或有疑義時,應屬違法:權衡結果若不易取捨或有疑義,則應認定法律行為違法,此即民法第七一條具有「實質」解釋規則的功能。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條理由謂以違反法律所強制或禁止之法律行為,應使無效,否則強制或禁止之法意,無由貫澈。 然法律中亦有特別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例如宣告破產後,破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惟對破產債權人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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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案例來看,事故發生超過1年,已逾告訴的期間,再提起刑事告訴,警察或檢察官訴訟也不可以再為刑事調查效力,沒有實益。 之人,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賠償該建築物被毀損所生之損害。 是被告等抗辯違章建築部分不得請求賠償云云,尚難憑採。 (法規保護目的說),所著重的是依法條規定之目的,將不尋常之必要條件加以剔除,而非以數學上或然率之計算,剔除不尋常之必要條件,依此說所謂之「相當」,必須以法條目的認為與損害有適當關連。 ▉ 情境:員工A在印刷廠擔任印刷員,因製程紙張有損害,公司認為是A的責任要分擔廠商扣款,因此連續三個月扣發A部分薪水,雖然期間A有向僱主反應過紙箱規格問題,但僱主並未處理,最後A以僱主違反勞基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民法213: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宣導專區
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213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213: 民法第二百十四條註釋-催告後金錢賠償損害
佔有人,其佔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佔有物;佔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佔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現佔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前二項規定,於佔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佔有,或以其他意思之佔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佔有者,準用之。 民法2132025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
民法213: 民法損害賠償A案例經過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但按此表規範,車齡5年以上車體殘值竟只剩1成,法院再以「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細算後,零件支出頂多拿回1成。 然查,上開所得稅法已於民國98 年 05 月 27 日修正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因此,以10%為計算基準業已失去法律依據,依照新法規定,殘餘價值應當繼續計算折舊,直至0元為止。 關於此節,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民法2132025 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是機車或自小客車修復之零件費,應折舊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車是3年,自小客車是5年。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人格法益被侵害時,受侵害者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
生態系如何走向國際,做為基石者,陳偉誠心中已有藍圖,第一階段把產品賣過去;第二階段為當地量身打造更多符合在地需求的產品;第三階段,將走向國際共構,以國外當地的林木,結合臺灣生態系廠商的技術,推動在地的林木循環。 站穩微笑曲線的兩端,此時木酢達人多年累積的20萬鐵粉,成為生物炭新產品最好的驗證夥伴。 「在這五坪大空間中,蘊藏著近六百公斤的各式天然生物炭。」盛發生物科技創辦人陳偉誠表示,不論外面是日曬蒸溽、還是連日大雨,即使戶外濕度飆升至95%,小炭屋的濕度永遠保持在舒適宜人的50%到60%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