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22025詳細資料!(小編貼心推薦)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 詐欺乃故意欺騙他人,使之陷於錯誤並進而為意思表示,但無須具有欲得財產上利益或加害他人之意思,此為與刑法詐欺之區別所在。
  •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縱表意人或不免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 民法92 又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行為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 且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八十五條理由謂意思表示,所以生法律上之效力,應以其意思之自由為限。

民法92: 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受詐欺或脅迫之法律行為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民法92: 民法第92條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民法92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總則裡將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情形非常簡要地歸類為受到詐欺與受到脅迫之情形,而以受到脅迫者受幹擾之情形較高,受詐欺者受幹擾之情況較低。 也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上述第92條第1項但書之部分,有比較特殊之類型。 也就是受第三人詐欺者,如果相對人是善意不知,為了維護交易之安全,表意人就不能透過民法第92條前段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因此,丙主張退貨還錢,係撤銷承買之意思表示,依據上述說明,宜認為有理由。

民法92: 民法92條:任意規定と異なる慣習をわかりやすく解説【郷に入れば郷に従え】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民法92: 民法名詞解釋 – 詐欺&脅迫&第三人詐欺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民法92: 表示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佔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佔有,或以其他意思之佔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佔有者,準用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92: 意思表示不自由:關於第三人詐欺之特殊型態

按民事法上所謂詐欺雲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號民事判例參照)。 至於被上訴人雖於八十六年六月三日電傳上訴人,表示將發函國貿局、臺灣駐華府代表等機關文字記載,惟被上訴人是否為上開行為,乃其權利之正當行使,則亦難以該函即認被上訴人有不法之脅迫行為。 況該電傳函發出日期八十六年六月三日,係於兩造簽訂本件和解書之後,更不足作為上訴人簽訂本件和解書時受被上訴人脅迫之論據。 縱被上訴人在簽訂本件和解書前有要求退貨或欲舉發之行為使上訴人產生心理上壓力而簽訂本件和解書,惟此乃上訴人權衡利害得失所作成之決定,不足認被上訴人所為係脅迫上訴人之行為。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民法92: 表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民法92: 民法92條:任意規定と異なる慣習をわかりやすく解説【郷に入れば郷に従え】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民法922025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民法92: 民法名詞解釋 – 詐欺&脅迫&第三人詐欺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922025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

民法92: 意思表示不自由:關於第三人詐欺之特殊型態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民法9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民法922025 民法92 民法922025 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 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民法92: 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受詐欺或脅迫之法律行為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