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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
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
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
者,不在此限。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118: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
任。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
    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
    為限,亦具有效力。
  •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社保卡三代跟二代的區別爲卡片使用時可以使用非接觸的方式。 二代、三代社保卡均享有的基礎功能包括有就醫結算功能、電子憑證功能、信息記錄功能、自助查詢功能、待遇領取功能以及金融支付功能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民法118: 法人客戶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
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
補給報酬。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
畢時應給付報酬。

  •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
    責任。
  •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1182025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民法118: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佔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民法118: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1182025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民法118: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
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
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清單所載之附屬物,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承租人負補
充之責任。

民法118: 第 四 款 契約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118: 第 四 節 共有

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118: 第 三 章 遺囑

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
物返還於寄託人。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
,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
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
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民法118: 第 二 款 效力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民法118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
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
受之給付。 如有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之必要者,並有為通知或依其他方法使
其屆至之權利。 前項收取之給付,適用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或第九百零六條之規定。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民法118: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此時依民法第87條規定,原則上不發生免除債務之效力。 僅例外在當事人背後有隱藏的目的時,直接適用該項法律行為。 例如:某甲、某乙假意簽訂建物買賣契約,實際上為贈與。 民法118 此時,買賣契約為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但贈與契約有效,直接適用贈興之規定。

民法118: 第 三 節 效力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第一種表達意思與內心意思不一致之情形,法律上稱為「虛偽意思表示」,並分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分別規定於民法第86條及第87條。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的情形,如:某甲為某乙之債灌人,某甲對某乙嘲諷表示,因為某乙太窮太可憐,所以不用還一百萬。 如前例之某甲、某乙,雙方均明知免除債務為戲言,卻互為同意。

民法118: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
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民法118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爲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爲交付時間。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
,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
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
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民法118: 第 一 款 契約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 民法1182025
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數人共同佔有一物時,各佔有人得就佔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
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
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
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
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
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118: 民法-法律行為之效力未定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爲,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爲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民法1182025 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託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負擔。

債的關係中給付可以是給付一定的標的物或貨幣,完成一定的工作,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等。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給付,應向另一方賠償損失,學理上稱爲損害賠償之債。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為民法第179 條前段所明定。

民法118: 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註釋-無權處分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
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
通知抵押權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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