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7412大優勢2025!內含民法1174絕密資料

數人共同佔有一物時,各佔有人得就佔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
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佔有物,仍為佔有人全體佔有。 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
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佔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佔有人,其佔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佔有物;佔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佔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民法1174: 拋棄繼承註解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
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
    通知抵押權人。
  •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過五年而免除。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民法1174: 拋棄繼承的辦理時效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
,始生撤回之效力。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
之法院。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
契約。 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法院依前項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
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佔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民法1174: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1174: 第 三 章 遺囑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
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民法1174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
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
分。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民法1174: 第二節 限定之繼承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民法1174: 鄭文在/繼承「狗不拉屎」一座山 拋棄2結果大不同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佔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佔有。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
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
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
讓與或其他處分。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
得典物所有權。

民法1174: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
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
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
所定之權利。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
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
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
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民法1174: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第1111-2條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行政函釋第1109-1條法院於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哥哥過世時,大嫂及姪子辦理拋棄繼承,卻未告訴李太太一家,使李太太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期限。 民法1174 導致身為繼承第三順位的李太太,最終必須繼承哥哥的債務。 輸入被繼承人之姓名進行相關判決或裁定之查詢,但請注意,此種查詢方式僅能作為參考使用,不能做為唯一的判斷方式。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民法1174: 拋棄繼承聲請時效有多久?如果期限超過該怎麼辦?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
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民法1174: 土地登記類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民法11742025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
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
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其意
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
,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
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1174 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
去寄託物。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
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
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
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民法1174: 聲請拋棄繼承要準備哪些文件?費用要多少?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能證明其
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
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
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

民法1174: 女性留有遺產逐年增多 繼承遺產要留意這些事

其一,拋棄繼承人須為已取得繼承權之人,其二繼承人須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已取得繼承權之人必須有脫離繼承關係之真意。 惟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並不生拋棄之效力;繼承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或部分遺產為繼承之拋棄。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 民法1174
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民法1174: 第 七 章 親屬會議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
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
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
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民法11742025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
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
為無瑕疵。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契約訂
有不分割期限者,亦適用之。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
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 民法1174
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 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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