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詳細懶人包

調解案件當事人須知項目需備文件內容車禍案件 1.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車禍調解當事人需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覈定者,訴訟終結。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覈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本會自民國99年~104年調解績效均獲評為新北市第二組第一名,民國105年~109年再度蟬連獲評為新北市第三組第一名。
  • 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才會接手繼續審判。
  • 開會通知書主要記載的內容,包括:受通知人的地址及姓名、案號、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及處所,並附註有相關的注意事項及與調解會的聯絡方式。
  • 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此時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視為當事人一開始聲請調解的時候就已經提出刑事告訴,藉此保障當事人的告訴權利不會超過期限。

調解當事人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者,如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而其中一人未能出席調解時,未能出席調解之父或母應填寫本委任書,委任得出席之父或母代理出席調解。 若父、母均未能出席調解,則應填寫本委任書共同委任代理人出席調解。 調解當事人(即委任人)如不能親自出席調解會議時,應填寫委任書委任成年滿二十歲完全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即受任人)出席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五、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範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2025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第28 條: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覈定者,訴訟終結。 原告得於送達法院覈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三、經法院覈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親自至本所三樓調解會聲請者,需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填寫資料後提出聲請,擇期進行調解。 (一)區公所(調解會)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七日起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業務說明》

本區為處理民眾糾紛,遴聘熱心公正社會人士,設有調解委員會,置主席、委員、共七名,本公平、懇切之服務態度,力謀民眾間糾紛之調處。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如果是接受當事人委任而代理當事人出席調解會議的委任代理人,一樣也要先辦理報到。 本區調解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難解紛,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2025 管委會或其他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者,出席調解應攜帶大、小章,報備公文及主委或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委任他人者,出席者應攜帶上述資料,並付委任書蓋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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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依被害人之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應將該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第31 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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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覈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所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31條規定,經調解不成立時,告訴權人要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那本案就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這樣就不會罹於6個月告訴期間。 (一)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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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租賃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鄰房損害或鄰房漏水調解,須為屋主本人(房屋所有權者),需備妥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法律專區】 1.鄉鎮市調解法令解釋彙編(第七版)108年12月 2.調解書記載事項-身分證統一編號-函釋 3.調解業務常見問答  【本區調解委員會辦理項目及服務時段】

書面聲請: 請至本會索取紙本或自相關表單下載頁面下載調解聲請書,書寫後簽名或蓋章,備妥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料,親送、託人代送或是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件至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不受理傳真之調解聲請書。 可以到鄉鎮市公所調解的事情包含民事事件(財產、婚姻、賠償等)以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公然侮辱、傷害等)。 (二) 特殊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政府採購爭議、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七日內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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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調解的方法 (一)原則上以書面提出,先向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由服務人員代填寫:聲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會服務簡介

口頭申請:由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櫃檯向服務人員陳述聲請意旨,由服務人員代為填寫,經當事人簽名蓋章即完成。 ﹝三﹞如何申請調解: 1. 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表、經調解委員會有關人員收案後,聲請調解手續即告完成。

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覈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原告得於送達法院覈定調解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均可申請調解,如過失傷害、輕傷害、公然侮辱、 誹謗、親屬間財產犯罪、性騷擾、毀損等。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2025 經法院覈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的過程原則上不公開進行,但雙方也可攜帶1至3人到場陪同,假如有利害關係人,經過調解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參與調解程序。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會業務

如妨害風化、婚姻及家庭、傷害、妨害自由、名譽及信用、祕密、親屬間財產犯罪、毀損、妨害電腦使用罪。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 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會業務職掌

或因車禍對方避不見面而不知如何是好? 這些小事認真追究起來既耗時又浪費精神,甚至還傷了朋友感情、鄰裏關係,而上法院除了麻煩還是麻煩。 政府在各鄉鎮市公所設立調解委員會,就是要協助區民解決以上問題,歡迎您多加利用。 (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經兩造〈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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