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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債權人除得請求民法第231條之遲延損害外,因違約金係針對給付遲延而約定之賠償性質違約金,故債權人並得請求支付該違約金,並請求履行契約。

民法231: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 民法231
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不可抗力者,乃外界之客觀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之事實也,如天災、地震、戰禍是。 民法2312025 在通常情形,債務人對於不可抗力所發生之事實,可不負責。 民法2312025 惟債務人在遲延給付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Ⅱ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民法231: 第 三 章 遺囑

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 125 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107 號及第 164 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771號)。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 前項情形,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或被害人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
  •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 倘若要獲得工期展延,根據承包商提出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工期展延舉證事由,鑑定人必須認定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展延條款規定,並確認是否發生在要徑上,從而計算合理之工期展延天數。
  •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
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
者,不在此限。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民法231: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一般時效期間

契約主體一般稱為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 」均可為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當事人如何填載,相當重要。 簽約時,必須弄清楚是與法人或自然人簽約,在法律上,法人的代表人是相當重要的。 《民法》第739條之1:「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而《民法》第745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係屬可以預先拋棄的權利。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231: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231: 民法名詞解釋 -不可抗力&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
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民法231: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謹按通常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其期間之長短,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 本法定期限為十五年,自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 (第一二八條) 經過十五年而不行使者,則其請求權消滅。 但請求權之消滅期限,法律定有較短期間者,如後列第一二六條、第一二七條之規定是,則依其所定期間為準,蓋以請求權永久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展。

民法231: 契約書-狀紙-存證信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民法231: 民法231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民法2312025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民法231: 民法典·條文解析(第231條)|因事實行爲而設立或消滅物權的,何時發生效力

即依民法第22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及依第256條得解除契約。 若該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另依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謹按給付之有確定期限者,則依期限為催告之原則,於期限屆滿時,使債務人任遲延之責,自屬當然之事。 給付期限之不確定者,如經催告而未為給付,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之責任,催告之定有期限者,應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之責任。

民法231: 民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註釋-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佔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
。 前項佔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
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
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民法231: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民法231 民法231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民法231: 現況鑑定2.0 使用手機App 精進建築物傾斜測量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民法2312025 其無利息者,其債
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民法231: 第 一 款 契約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
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變其種類者亦同。

故該條所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專指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言,契約解除後所生之損害,並不包括在內。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民法231: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
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
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231: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民法2312025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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