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915大優點2025!(持續更新)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54條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民法99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45條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37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民法99: 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註釋-意思表示解釋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民法992025 民法99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蓋承租人並無補充押 租金之義務,倘允許於租賃關係中主張抵充,出租人之擔保額度即減少,對於出租人顯屬不利。
  • 第462條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 因沉默原則上並非意思表示,故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 民法總則 2 決定,就其行為應「自我負責」,相對人之信賴及交易安全亦須兼籌並 顧。
  •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行政函釋第1111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行政函釋第1103-1條(刪除)行政函釋第1104條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民法99 贈與的法律行為已經生效,女兒已經拿到手機,但如果考試退步了(這就是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失其效力,女兒即必須將手機返還。 (遺囑、決標)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30歲結婚得遺產。預算通過後生效),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第827條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民法99: 民法上の契約(典型契約)の種類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民法99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三)不動產是人類生存之重要資源,固應物盡其用,發揮其最大經濟效益,然為免自然資源之枯竭,使其得永續利用,爰增訂 民法第 917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1109條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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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所謂的條件,係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之發生與否而決定該法律行為效力。 換言之,若該條件不符合「將來」、「客觀上」以及「不確定事實」三者,則非民法上所謂之條件。 該章節中規範了影響法律行為生效的兩個附款,一為條件,另一為期限。 所謂條件,乃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之發生與否而決定該法律行為效力;而期限則以確定事實或時間的到來而決定該法律行為的效力。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效果取決於某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條件),或是確定事實或時間之到來(期限)。 條件的特性,在於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事實,故依民法99-1或2項,在條件成就之時,始向後發生效力。

民法99: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民法99: 民法第99條 代理行為の要件及び効果

甲乙雙方之使用借貸契約已於交付機車時成立生效,並以乙之離職轉往他地為解除條件,即該契約自乙離開地後終止。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52條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

民法99: 契約內容の有効要件とは

亦即須於設定抵押權
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
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為其成立法定地上權要件。 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 另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 13 條之 2 明定過渡條款,對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永佃權,亦無任何影響,爰將永佃權一章刪除。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01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行政函釋第1097條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行政函釋第1093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99: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9年臺上字第 1085 號 民事判決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民法99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民法99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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