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29條5大分析2025!(小編貼心推薦)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 民法429條2025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
  •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 當發現房屋有需要修繕的狀況,要盡早告知房東,並和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如:一星期、半個月,不要用儘速、近期等不確定字眼)過來修理,以免災害擴大,反而需要賠償房東所受的損失。
  • 又被上訴人係以上訴人遲延給付為由,解除系爭契約,則其解除是否合法,自以其抗辯是否有據為斷,無上訴人默認,其解除即合法可言。
  •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429條: 民法第229~241條《給付遲延》

行政函釋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民法429條 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781條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民法429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民法429條: 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關係之期限?

所謂修繕之必要,即若不修繕,則不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者,就修繕是否可能而言,應依一般交易上觀念決定之,若事實上不能修繕或修繕所需費用過鉅,即不能強求出租人修繕之,自娛修繕不能,應依給付不能的規定處理。 民法429條 訓練既為法定考試程序之一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不得抵免。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就實務訓練無免除之規定,符合上述立法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

民法429條: 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受詐欺或脅迫之法律行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民法429條: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民法429條: 民法名詞解釋 – 修繕義務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 動產佔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佔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佔有人對於使其佔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佔有。

民法429條: 民法成年年齡下調至18歲,何時生效?有哪些影響?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民法429條: 民法第224~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民法429條: 民法184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民法429條: 租賃房屋之修繕應由何人負責?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429條: 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行政函釋第804條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99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第792條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民法429條2025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民法429條: 民法上關於出租物之修繕責任分配: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佔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佔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佔有人,有求償權。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從法條規定可知,租賃關係存續至「房屋得使用期限屆至」為止,而使用期限係以「承租當時房屋之通常使用期限」來判斷。

民法429條: 民法名詞解釋 – 債之變更&債之移轉&債權讓與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41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民法429條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22-1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民法429條 民法429條 至於被上訴人雖於八十六年六月三日電傳上訴人,表示將發函國貿局、臺灣駐華府代表等機關文字記載,惟被上訴人是否為上開行為,乃其權利之正當行使,則亦難以該函即認被上訴人有不法之脅迫行為。

民法429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推定租賃關係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佔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佔有,以代交付。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429條 民法429條2025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民法429條: 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通行權之限制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52條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 另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乃保險契約中關於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特別規定,應排除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判例86年臺上字第2113號)。 按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雖有明文。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2條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14-1條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民法429條: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脅迫時施行脅迫者為第三人時,關於表意人之撤銷權,民法為設有限制,則相對人雖不知或非因過失而不知表意人被脅迫之情事,表意人仍得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之所以作不同之規定,乃是保護個人利益(靜的交易安全)與交易安全(動的交易安全)下所為的利益衡量,鑑於表意人被脅迫時,其決定意思之自由,受他人不當干涉程度較重,應特別優予保護。 民法429條 故當事人間倘無契約關係,除有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規定之情形者外,行為人就被害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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