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它既襲用《史記》的資料,又新增了不少史料,在收錄人物的同時,多引述其政治、經濟策論,如《賈誼傳》收入《治安策》、《晁錯傳》收入《言兵事書》等。 同時,也為史事拾遺補缺,如《蕭何傳》增補了「項羽負約,封沛公於巴蜀為漢王」的史事。 十「志」規模宏大,記事豐富,對於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都有較詳細的記載,特別是有關漢化部分更為詳細。 書志體始創於《史記》,《漢書》加以發展,後代正史的志,大抵以《漢書》十「志」為依歸。 書志體也成為後世典章制度史的編著所模仿,如唐代杜佑《通典》。
刑法總則: 以下書單推薦
最後,對於改版事務,仍須感謝新學林出版社的費心與盡力,尤其本版在校對時,竟然還能發現錯誤與誤植之處,我還蠻驚訝的,這必須感謝許多讀者給我的回饋,以及校對助理的仔細與細心,在此一併致上謝忱。 1、增加司法院釋字第812號有關「明顯區隔原則」之說明。 此外,本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因而修正全書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內容。 刑法總則2025 刑法總則 聯發科王姓工程師前年在寒舍艾美酒店游泳,因呼吸急促、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家屬提告寒舍集團董事長蔡伯翰等9人過失… 鄭樵對於《漢書》有過激烈的批評,他認為班固寫史“斷漢為代”,缺乏會通,使古今的聯繫中斷,“……自《春秋》之後,唯《史記》擅製作之規模,不幸班固非其人,遂失會通之旨,司馬遷之門戶自此衰矣。 另一方面,《漢書》也保存了珍貴的史料,西漢一代有價值的文章,《漢書》幾乎搜羅殆盡。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由於本書內文已十分詳實,讀者僅需心無罣礙地專注研讀「第一部份 民法總則」及「第二部份 刑法總則」重點整理內容即可。
- 全書編排皆從具體案例出發,輔以數十則圖表,細說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與基礎知識。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總則: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它既襲用《史記》的資料,又新增了不少史料,在收錄人物的同時,多引述其政治、經濟策論,如《賈誼傳》收入《治安策》、《晁錯傳》收入《言兵事書》等。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全書包括十二「紀」、八「表」、十「志」、七十「列傳」,凡一百篇,共八十餘萬言。 至唐代顏師古以《漢書》卷帙繁重,便將篇幅較長者分為上、下卷或上、中、下卷,成為現行本《漢書》一百二十卷。 《漢書》中所載漢武帝以前之紀、傳,多用《史記》舊文,武帝以後之史事,則為新撰。
刑法總則: 刑法總則第六章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2025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刑法總則-整理(二)
之各類國家考試特別編寫的輔考用書,旨在使讀者快速掌握刑法總則的規範內容、法律概念乃至學說的內涵,俾順利通過國家考試。 刑法分則規定各種犯罪類型及其法律效果,是完整的犯罪目錄。 每個犯罪類型都是一個保護框架,保護任何人不受刑法描述的行為所侵害,也保護犯罪人不受逾越框架的處罰。 不在框架內的行為自然不受處罰,儘管這種行為令人嫌惡、不滿、憂慮或排擠。 刑法總則 刑法對人類行為的干涉相當有限,所以美善的人間秩序不是刑法所能建立。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公共管理(含概要)歷屆試題精闢新解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總則: 刑法總則的書評 · · · · · ·
法律只能對每個人或社會提供有限的協助,最基礎的協助。 可以買到昂貴的牀,但買不到睡眠;可以買到昂貴的藥物,但買不到健康;可以買到明牌服飾,但買不到優雅;可以買到肉體,但買不到靈魂與愛情;可以買到豪宅,但買不到家庭;可以買到社會關係,但買不到尊敬,買不到人間至情。 院的判決意見,較新的刑法學教科書與文獻,我也仔細斟酌引用。
刑法總則: 刑法講義. 總則篇
專書包括:經濟犯罪之研究(已絕版);犯罪學(與林山田、林燦璋合著);危險犯與經濟刑法;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猶爭造化功-追憶山田師。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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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刑法總則: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T5A39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第一題乙是否為超商代理人?
為使讀者精要且正確地認識刑法基本概念,學習如何解釋與理解刑法條文的內容,本書許多章節均設計了「案例事實」作為引導,以啟發學習動機與問題意識。 此外,本書除了以體系化方式介紹刑法理論之外,亦整理與分析重要實務判例、判決之見解,使讀者能可以同時掌握刑法學說與實務見解趨向。 刑法總則一直是各類科國家考試必考科目,刑法中重要的原理原則都體現於總則中各條文之規定中,因此精讀刑法總則中各條條文規定、瞭解與刑法總則條文搭配的各項刑法原理原則,是準備刑法總則最好方式。 依據刑法總則近年來的命題趨勢,配合相關法規精編,千華名師針對刑法總則選錄重要考題,集結為第四部分的「高分精選題庫」。 搭配第二部分的「最新實務見解」,即時掌握該科要義,加深法條記憶。
刑法總則: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含概要)-T5A80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總則: 刑法總則(一)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總則: 刑法第347條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刑法總則: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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