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372025詳細介紹!內含民法137絕密資料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民法1372025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民法1372025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137: 民法通則 第137條內容是什麼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 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民法1372025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民法137: 契約リテラシー向上のための契約基礎學習ガイド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 比如,義務人違反不作爲義務的情況,如其違反不作爲義務的行爲是損害他人的不動產物權的,如果從違反不作爲義務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有違公序良俗,比如消除危險、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請求權。
  •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137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137: 債權憑證怎麼聲請?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 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佈集體財產的狀況。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民法137: 債權憑證是什麼?時效多長?這樣聲請就對了!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 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民法1372025 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民法137: 請求喪失事由とは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行爲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二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137: 債務者が倒産する前に債権を回収できるようにするため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結束】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結束日順延和末日結束點】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爲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爲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法定或約定】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之立法理由,謹按時效中斷者,即以前所經過之期限,概行消滅,以後仍須更始進行之謂也。

民法137: 法律論壇

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民法1372025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民法137: 民法

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也就是實體上爭執業已確定者而言。 常常被誤解為以此為執行名義的債權憑證要五年換發一次,但實際上是每三年要換發一次,為什麼呢?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民法137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民法137: 三. 時效因提起訴訟而中斷: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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