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5812大好處2025!(持續更新)

六 甲代理乙、丙將應繼承該廠商之財產權,讓與他人,應受同法第一千
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請參閱 (一) 項說明) 。 讓與時,
除不動產物權,依同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規定,須先辦妥繼承登記,
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外,參酌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似不以先辦繼承登記
為必要。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是以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惟受讓人與讓與人間非不得約定將該建築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於受讓人。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佔有者,該他人為間接佔有人(民法第九百四十條、第九百四十一條參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民法758: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4年 土地法規(三)

尚難謂已侵 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要 民法758 旨:按不動產所有權如係因繼承、強制執政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依民法第
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 又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
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
側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最高法院四十一年臺上字一○三九號判例參照)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法758: 最高法院對不動產(房屋.土地)的重要見解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二、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 本件某廠商主體人死亡,遺有妻甲、未成
      年之子乙、丙,揆諸上開說明,除該主體人生前之負債超過遺產,如
      依法繼承,顯然不利於乙、丙外,似不得由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
      理乙、丙拋棄繼承權,而變更該廠商之主體人為其本人,亦不得代理
      拋棄繼承權,而變更該廠商之主體人為丙。
  • (一)依照我國《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所有權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關於命被上訴人陳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性質上既非形成判決,尚須上訴人根據該確定判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取得所有權,自難謂上訴人於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確定時,即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 如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雖不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之要件,但其取得所有權之原因必須有相當之證明,否則即無從認為有所有權之存在,而得據以排除強制執行。
  •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二、「登記」與「佔有」同為物權公示方法之一,民法就佔有既於第九百四十三條設有權利推定效力之規定,「登記」自亦應有此種效力,爰仿德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一條、瑞士民法第九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一項,以期周延。 又此項登記之推定力,乃為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

民法758: 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法758: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註釋-物權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758: 表示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民法758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民法7582025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民法758: 民法第七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758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民法758: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4年 民法概要(四)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民法7582025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758: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9年 土地法規(二)

民法第764條規定: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民法758: 法規資訊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民法758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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