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應
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
規定。 民法767條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2條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815條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89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註三:惟所謂佔有人,必就其佔有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否則,即使對於佔有物有合法之權源,亦不能本於佔有請求返還(最高法院64年09月12日臺上字第2026號判例、42年08月14日臺上字第922號判例參照)。 所謂的妨害,必須是無權佔有及侵奪以外之事實。
例如:有房子蓋在袋地上,沒有聯外道路會造成住民的不便。 辯訴狀: 民法767條 案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106年度簡上字第○○號案,有關○○○等拆 屋還地之辯訴狀,請 法官參閱。 而頂樓增建者若屬無權佔用,當然亦應給付將頂樓平臺回復原狀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他住戶可訴請一併賠償。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取具證明其為所有人之證明文件。 但無須附送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之文件。
民法767條: 消滅時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契約因故無效、不成立或得撤銷時所生的請求權。
- 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
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
償。 -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
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
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二、法律上其實並沒有所謂默認的情況,所以你針對被侵奪的遺產縱使基於某些原因不去追究,但並不影響就其他遺產繼承的權利,除非你有辦理拋棄繼承,不然不用擔心繼承權因此被消失。
-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A繼承一塊土地,但因遺產糾紛訴訟中,B為幫助A官司勝訴,乃與A約定:「B協助A尋找證人作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並願意分擔1/2裁判費。A則同意交B使用,並同意遺產繼承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B有權繼續使用土地10年」。 簽約後,A將土地交付給B,B在土地上興建一幢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出租於C,由C和其妻D及未成年子女E同住。 期間,D自己出資在該幢房屋後方空地緊接加蓋一間鐵皮屋,當做浴室使用。 後來A官司勝訴確定,但A認為B根本沒幫上忙,又不滿B平白收取高額租金,於是想撕毀先前與B的約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767條: 相關條目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68-1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既然在法院等價之概念下,審判權已有管轄權化之趨勢,那麼公私不同性質之請求權或法律關係,可否合併由某 類法院審判? 論者介紹德國學者提出之「基於實質關聯性之審判權」理論,並指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合法法律途徑之法院,應於考量所有可能之法律觀點下, 裁判法律爭議。」認為在公私法請求權競合時,不論事件繫屬於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各該法院均得就超過其審判權範圍之法律上理由一併予以審判。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民法767條2025 條定有明文。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
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
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
收條例妥為規定。 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
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民法767條: 民法名詞解釋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係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足見所有人得請求返還者,係其「所有物」之佔有。 申言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標的為「所有物」佔有之返還,非所有權之返還,因而返還之方法係「所有物」佔有之移轉,而非所有權之移轉。 原審遽依上開法條逕命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與被上訴人,是否無誤,亦非無推闡之餘地(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關於此類事件,原告同時具有公法與私法兩種請求權,亦即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以及公法上之結果除去請求權,而有選擇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起訴之可能。 訴訟實務上,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普遍尊重原告之選擇,並依其主張之請求權性質認定審判權歸屬。
民法767條: 相關司法解釋
三、所佔用的國有土地,倘若是林地或山坡地,而有違規使用行為,或因此而致水土流失毀損時,則又涉及違反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35條,或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33條刑責。 這些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的法定刑度,遠比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為重,這種違規佔用國有土地案件,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處斷,所以切勿佔用國有土地。 明知屋頂樓板非自己專用部分,未徵得其他住戶同意前,不得在屋頂樓板上築屋,卻仍逕行增建違章建築,是將共有屋頂樓板覆蓋竊佔之行為,而在他人不動產上築屋未付出對價,也足以認定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可成立竊佔罪。 物上請求權(Petition right on property)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佔有者,該他人為間接佔有人。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民法767條: 佔有連鎖與民法第767條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函釋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行政函釋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第800條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第786條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民法767條: 「共有物分管契約」一定要以書面文件(契約書)為限嗎?
一、臺端所有坐落於○○市○○區○○段○○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未經土地所有人全體同意而無權佔用,雖臺端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惟未經共有人協議,而任意佔用共有物特定部分,係屬侵害全體共有人之所有權。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故消滅時效之期間,除法律有較短期間規定者外,原則上為十五年。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債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即係一例。
民法767條: 共有人間的分管契約及拆屋還地請求權
不當得利,簡單地說就是「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此時受有損害的人可以向受有利益的人請求返還該利益。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如果相鄰的土地是私人所有,那麼可以直接向鄰地所有人主張通行權,但相對地也要付給鄰地所有人一定金額的償金,補償對方的損失(民法 §787 第 2 項)。 若還有爭議,可以循民事訴訟的程序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 袋地通行權必須在對鄰地所有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情況下行使,如果不通過鄰地也有其他走到聯外道路的辦法,且沒有通行成本過高的問題,那理論上就不能再主張袋地通行權了。
民法767條: 民法名詞解釋 – 所有權&特性&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
日前後院鄰居乙男因土地要辦理分割叫地政事務所測量後表示我家後院約有1坪土地侵佔到他,屬於無權佔有,叫我要再購買1次不然將訴之法律。 二、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 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字體放大,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法益,大肆張貼於「XX大?」A區甲棟一號住戶信箱旁、一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三號住戶信箱旁、三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等六處公佈欄公告周知(會議紀?如附件四),故意散佈不實訊息於眾,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那如果新地主知道地上面有一塊約40坪當廢水池,用水泥建造2米深 只差沒屋頂,他還買,有沒有誠信問題,如果用假買賣手段。 如不同意對方所主張的民法第796條規定,應設法說明對方並未符合該條規定的適用並舉證證明,或變更聲明依該條要求對方支付償金。 民國104年7月24日華美山莊管委會又再次舉報違建,本人原為顧及鄉鄰情誼,不訴諸法律,無奈被迫多次相逼,為維護相關權益,將訴諸法律來終結無權佔有使用拆除並歸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佔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73條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民法767條: 所有權-1
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因其所規範之請求權於短期內重複不斷地發生,為使債權人從速對債務人請求履行,故本條規定其時效僅為五年。 民法767條2025 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因本條規定屬強行規定,故時效期間如何全賴法律之規定,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 「請求權得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其請求權之狀態,至於債務人事實上能否給付則非所問。 項而定,亦即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被上訴人係以陳信宏名義承受系爭土地,並以陳信宏為登記名義人,陳信宏嗣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果爾,被上訴人既未曾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則能否謂其得行使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即不無研求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l項定有明文。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復按對於物有實上管領之力者,為佔有人;又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佔有者,該他人為間接佔有人;民法第940條、第94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係指對於物得為支配,排除他人之干涉,無論係直接佔有或間接佔有,均為佔有人。 又以無權佔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倘已明確,而被告以非無權佔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佔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民法767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註 四: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943號判例:「妾既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即為家屬之一員,家長對於家屬亦應負扶養義務。」參照。 民法767條 但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99號判例參 照)。
民法767條: 法律論壇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故本案中的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自得請求除去之;惟家長家屬(註三)相互間之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註四),亦應注意(註 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土地所有權人,對方為無權佔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按所有權人,對於無權佔有者,除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外,尚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請求無權佔有人返還過去佔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按「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31條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固定有明文。 惟此所謂妨害者,係指以佔有以外方法,客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而言。 而所謂「不法」,僅須所有人對於行為人之妨害,於法令上並無容忍之義務為已足(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420號裁判參照);亦即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成立,須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並無容忍之義務,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2212號裁判參照)。
民法767條: 返還請求權
而依目前社會發展情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故依通常情形,倘房屋所有人係依正常方式使用,於合理範圍內,縱或造成相鄰房屋所有人生活上之不便,亦難認係妨害相鄰房屋所有人之所有權,故相鄰房屋所有人尚不得本於其個別之所有權能請求予以排除(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由本號解釋原因案件事實可知,原告對行政機關可能有 民法767條2025 數請求權存在──即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及行政法上 之結果除去請求權,此二請求權如有其一獲得勝訴判決,另一請求權之目的即同時達成而消滅,故為請求權競合之情形,只不過此種競合關係跨越公、私法二法域。 該二請求權既分屬私法及公法不同性質之法律關係,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即均分別具有審判權。 權利人本得選擇行使任一請求權提起訴訟,其選擇私法請求權者,由民事法院審判;選擇公法請求權者,由行政法院審判。 此一標準簡易而明確,容易操作,可使案件儘速進入實體審判,提升訴訟之效率。
民法767條: 共有物請求之訴當事人之適格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民法767條: 共有人無權佔用之存證信函
而所謂之「利益」,係指『客觀之法律上利益』而言,各共有人主觀上有無行使回復共有物請求權之意思,在所不問,因此上開規定,具有訴訟法上之法定訴訟擔當功能。 侵權行為,意即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之人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到第198條。 一直以來,法律都被視為一門專業又難懂的學科,可是卻又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應該如何有效保障自身的權益成為了我們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最關心的一件事。 辦訴4: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建築法73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準接水、接電及使用),就以上訴人就其有水電、有繳稅及使用之事實以此推估,縱使需舉證合法權源,也是一個接近事實的證明,已盡舉證之責任。 一個專門從事於借貸他人的專業人士○○○而言,非法借貸他人應有更多之責任。
民法767條: 民事起訴狀(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A是所有人沒問題,A主張拆除的標的物為房屋和後面鐵皮屋,並主張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給自己。 本案要解決的包括:土地上的房屋和鐵皮屋是否有權佔有? 民法767條 若否則訴請拆除拆除房屋和拆除鐵皮屋及返還土地的對象各為何人? 因為拆除房屋和鐵皮屋是事實上的處分行為,所以訴請拆除就只能針對房屋和鐵皮屋的所有人為之,至於返還土地部分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必須針對無權佔有者提出,這理的無權佔有是指現在佔有該物之人,包括直接佔有人和間接佔有人。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民法767條: 共有物請求之訴
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準此,原第二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依據第3997號解釋等意旨,認定再審原告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不得再主張物上請求權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民法767條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求予廢棄原確定判決及原第二審判決,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