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289大伏位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污水、糞便等廢棄物。 刑法3282025 “有毒物質”主要指具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刑法328: 刑法-名詞解釋 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轉念強盜與犯意變更

[解釋]本條是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 第三百三十一條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並引起嚴重後… 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因爲水體、土地、大氣是全人類的財富,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每一個人都有合理利用的權利。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9年上字第514號強盜傷人,為強暴脅迫之當然結果,不問是否下手傷人之犯,均應負共同責任。
  • 強盜而故意殺人,並不以出於預定之計劃為必要,只須行為人以殺人為實施強劫之方法,或在行劫之際故意殺人,亦即凡利用實施強盜之時機而故意殺人者,均足當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7年臺上字第1689號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上訴人之前一行為,果係成立恐嚇取財罪,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與其後一行為(強盜行為),自無連續犯可言。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328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刑法328: 二、強制力的差異:「至使不能抗拒」與「使人難以抗拒」?依照刑法第329條的規定,犯了「竊盜」或「搶奪」的人,必

是其因誤認某乙有擔負殯葬費用之義務,始向其索取款項,尚不得謂有不法所有之故意,雖其手段違法,祇應構成私行拘禁罪,不能以強盜罪論擬。 (二)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 反之,若竊盜得手後,於離去之際,因事主返回始又另行起意強劫,則其先前竊盜行為既已實施完畢,即難認屬強劫行為之一部,而為後犯之強盜罪所包括。 至上訴人曾要劉某交出其頸上項鍊遭拒後,未進一步強盜該項鍊,縱然屬實,亦僅能認其係放棄強盜項鍊之犯意,尚不能因之即認劉某於案發當時未至不能抗拒之程度。

  • (不能抗拒﹞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以所施用威嚇之程度,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至使不能抗拒為已足。
  • “古人類化石”是指石化的古人類的遺骸或遺蹟(主要指距今一萬年前的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遺骸,如牙齒、頭蓋骨、骨骼等)。
  • 盜掘行爲引起珍貴文物破壞的情況關係緊密,而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目的,往往就是爲了盜竊珍貴文物。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然行為人取得動產之行為,如係當場直接侵害動產之持有人或輔助持有人之自由意思,而其所使用之不法腕力,客觀上尚未達完全抑制動產之持有人或輔助持有人自由意思之程度者,應成立搶奪罪。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3282025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刑法328: 一、行為順序的差異:「取財」與「強暴脅迫」的先後順序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0年非字第201號被告於行劫時,攜帶槍械向事主威嚇,是已對於被害人實施強脅行為,與僅乘人不備而搶奪其財物者,迥乎不同。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1年上字第857號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限,如於實施強盜以前為盜匪作線,自係正犯實施前之幫助行為,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從犯。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1年上字第892號強盜罪之既遂與否,以已未得財為標準,若僅施用強暴、脅迫等手段,而未取得財物者,仍應以未遂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年上字第1875號強盜因強暴、脅迫之結果致人死傷者,在場盜犯,對於此種強暴、脅迫之行為,不能謂無犯意之聯絡,即應共同負責,至夥盜中之一人,故意傷害事主,如不能證明其他盜犯亦有傷害之意思,即不應共負傷害責任。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5年上字第3127號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於夜間侵入某氏家內,擬將其略賣之際,臨時見財起意實施強盜,則其夜間侵入住宅,不外為實行略誘之手段,與強盜部分無關,就強盜而論,僅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6年滬上字第9號攜帶假手槍,冒充真槍以威脅事主,奪取財物,已達於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應成立強盜罪。

刑法328: 刑法第325條1項搶奪罪與同法第328條強盜罪之認定與區辨

綜核上開客觀情狀,一般人在此相同情況下,除聽從指示打開收銀機,任上訴人取走財物外,已別無其他選擇,是難認被害人當時尚有意思自由之存在,亦無從期待其有何實際之反抗行為,其意思自由已受壓制而達不能抗拒之程度,至為明顯。 釋字第630號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實現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8: 刑法第328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定義、量刑]如何解釋?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328: 刑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義、量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82025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28: 刑事訴訟法第328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328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刑法328: 判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5年上字第7340號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均為強盜罪之加重法條,苟其一個強盜行為合於上開兩條項之情形時,即屬法條競合,祇應擇其中較重之一法條,予以適用。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7年上字第1722號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以在客觀上對於人之身體及自由確有侵害行為為必要,若犯人並未實施此項行為,僅因他人主觀上之畏懼,不敢出而抵抗,任其取物以去者,尚不能謂與強盜罪之要件相符。 (強盜得利罪不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3282025 刑法將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作爲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之一。 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認爲,多次是指只要盜掘的次數超過3次,不管盜掘對象是同一的還是不同的;另一種認爲,對不同對象實施3次以上的才能認爲是多次。

立法者就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僅列舉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三種經常導致強暴、脅迫行為之具體事由,係選擇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較為危險之情形,視為與強盜行為相同,而予以重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28: 刑法-名詞解釋 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轉念強盜與犯意變更

一.主觀說:主張應視被害人主觀上之意思自由是否受壓抑而無法抗拒為準;至一般人於相同情狀下是否皆達於不能抗拒程度,則概所不問。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竊珍貴文物”是指在盜掘中將珍貴文物據爲己有的行爲,這裏將盜竊的文物限於“珍貴文物”。 盜掘行爲引起珍貴文物破壞的情況關係緊密,而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目的,往往就是爲了盜竊珍貴文物。

刑法328: 判例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8: (一)依刑法第328 條,行為人藉由實行「強制手段」取得財物,只要是一切足以壓抑被害人身體或心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的狀態,即為強盜罪所處罰的強制手段 。例如: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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