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問題:借條上是不是要寫出借人的全名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借條上是不是要寫出借人的全名,如果不寫全名的可能會導致無法確定誰是債權人;如果不能確定誰是債權人的,日後一旦發生糾紛需要訴訟解決的,會被法院以當事人不明確爲由駁回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法規主要是對方的言論涉及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或揚言將要對受害者利的預告,不需要有任何後續行動,只要「口頭上說說」就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時候與他人發生爭執一時氣憤將不太好的詞彙脫口而出是幾乎每天都在上演的事。 其實我國法規有特別保護國人避免被他人謾罵而身心感到懼怕的自由。 有些網友會認為自己在網路上匿名發言對方也查不到身分,留言的內容常常踰越法律規範。 可能有些人覺得稍微罵一兩句不算什麼,但如果是大量的惡意言論攻擊又剛好加上當事者正逢生命中的低潮,可能會因此患上身心方面的疾病甚至走上絕路。 網路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其有關的犯罪行為也隨之而來。
刑法309: 刑事辯護專業問答普法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的方式犯公然侮辱,最高將可能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幹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檢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尤其是於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雖然並未指名道姓,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例如:該對象之住所、於何處從事工作、發表或是回應哪篇文章等足以使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仍有可能構成毀謗罪;而且千萬別以為匿名,電信警察就查不到你。 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到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所謂公然侮辱,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
刑法309: 刑法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9: 刑法309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9: 討論 罵人不要臉會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 前,先看看法條定義:
如果走法律訴訟流程,法官會依照使用字眼的嚴重程度斟酌判決;如果雙方想要私底下和解,和解金就沒有一定標準,平均約莫10,000元上下,至於如何談判、和解就看個人技巧。 而受害者擁有向法院提出公然侮辱告訴的「告訴權」,而公然侮辱提告的期限,就是所謂的「告訴期」是6個月! 被侮辱者如果要提告,必須在侮辱這件事情發生後6個月內,用書狀或口頭言詞向檢察官或警察局提出告訴,過期就無法受理。 直接提告:對方置之不理或你不想給他機會,就可以透過報警處理,或寫刑事訴狀向檢察官聲請調查,直接法律程序。
刑法309: 罵人不要臉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2021刑法最新規定】
其對人實施強暴侮辱行為者,除直接對人之身體實施者外,即對物施以有形力,致對人之身體在物理上產生強烈影響者,亦屬之。 因此,不論係侮辱或強暴侮辱之行為,均不以現實已侵害他人之感情名譽為必要;僅須行為本身,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即足當之。 女警執行職務,取締並要求違規停車民眾將車輛駛離,卻遭邱姓男子公然侮辱,以「幹」、「他媽的」等語當場怒罵該女警,因此被控妨害公務罪,被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上訴臺中高分院,邱男賠償5萬元,並當庭向女警道歉,女警雖不同意和解,但法官認為邱男已知警惕為由,宣告緩刑2年,給他自新機會。 那就是公然侮辱罪必須要在「公開或存在不特定多數人」的場合才會構成犯罪,只是在只有不到十個人的小羣組裡私下抱怨特定人士是不會成立犯罪的。 罵人的詞彙和方式有好幾種,我們可以從電視新聞得知不同的犯罪行為判決結果會相差甚遠,甚至還會出現無罪的狀況。
刑法309: 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羣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一般公然侮辱:除了符合在可能有其他第三人往來的公共場所(公然)進行侮辱言行的條件外,法官也會根據這些要件評估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沒有指明具體的事實,但目的是會讓人在精神、心理層面感到難堪、不舒服,甚至是會造成個人名譽損害的言語/文字/圖像謾罵、嘲笑、舉動,不限於國罵三字經,包含負面形容詞、譬喻或任何罵人的話都可能算;行為上呼巴掌、吐口水或對著人彈菸蒂這種不屑、攻擊行為也都可能成立。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 刑法309 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說出具體的事實,而以粗俗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汙衊、辱罵,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的程度。 參照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法益篇》,頁260。
除此之外,兩者之構成要件並沒有太大的差異,皆必須要行為人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為侮謾辱罵,足以產生輕蔑被害人人格者為其構成要件。 只是該當侮辱公務員罪必須是該公務員正依法執行職務時,否則仍僅構成一般之公然侮辱。 被告雖辯稱旁人不會因其說「不要臉」之語而貶低告訴人名譽,反而會認為是被告自己沒品云云。 又被告所為侮辱性之話語,或許是其內心感受、情緒之表達,但若任令其於公開之場合,隨意辱罵他人發洩個人情緒者,不啻容任被告只要是為表達內心真實之感受,即可任意踐踏他人之人格尊嚴,則法律規範豈非形同具文,斷非立法之本意。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就該項「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可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為:「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
刑法309: (一) 公然侮辱刑法成立要件
並參照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理由,亦有闡釋: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從而如僅謾罵他人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公然侮辱。 倘與人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對方,已具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顯非玩笑可比,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當然會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而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 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符合「公然」、「侮辱」和「人」,就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假如是用「強暴」當作侮辱的方式,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 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 本罪所稱之公然侮辱,凡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謾罵,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不論係出以言語或舉動,均足當之;例如:當眾怒罵他人豬狗不如而足以減損他人聲譽者。 由於本罪所擬保護者,乃個人經營社會羣體生活之人格評價,從而,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環境、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事項,而呈現浮動之相對性,故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
刑法309: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律師:這2條底線千萬不要踩! – 法律010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309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309,310,311條成立要件及提告程序~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祕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 公然侮辱、誹謗分不清 檢察官教你如何辨別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刑法309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刑法309: 第3章 期間計算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刑法309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刑法309: 公然侮辱註解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晚晴法律事務所長期替客戶處理私人糾紛,對法規與實務判決瞭如指掌。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有部分判決認為,縱使是用臺語「不見笑」或「袂見笑」公然指摘立法委員處理兩岸事務有所不當,無造成無端貶損該立委人格、名譽之危險,而從社會倫理觀點,「不見笑」或「袂見笑」言論對於身為立法委員之名譽權法益侵害輕微,基於權利衡量,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 翁偉倫表示,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是在公開場合,未指明具體事實,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蔑言語、文字、手勢等罵人,例如罵人「王八蛋」、「恐龍」等語,或以「三字經」罵人,又或是比中指,均為公然侮辱,最高可判拘役59日或9000元以下罰金。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2025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92025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刑法309: (一) 公然侮辱追訴期與提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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