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657大優點2025!(震驚真相)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
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民法365: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 1.本院引用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認締約前即自始存在之瑕疵,仍有不完全給付之適用,看似採取「履行說」之見解。
  • 但別誤會,原屋主還是要對房屋瑕疵的部分負責,只是非以「修繕」的方式,買受人只能主張以上三種方式向原屋主求償。
  •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A7】先查明漏水原因是否為共有,或共有之部分導致漏水,若是,則出賣人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蓋買賣標的除專有所有權外,尚有公共區域使用權部分,前述兩者均係標的物範圍,出賣人當負瑕疵擔保責任。 【A4】民法第355條第一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然前述所稱之瑕疵,說明是否充分,還是要看事實情況而定,例如:每次樓上洗澡樓下就會滴水,但賣方卻只說會受潮,並未完全明白告知買方漏水情形,此時賣方不得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56 民法365 民法3652025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365: 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365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 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
    物。
  •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
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
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
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 民法3652025 民法365
責任。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365 民法365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民法365: 法規內容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
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民法365: 房屋漏水,五年內賣家仍負修繕責任?

但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護人。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民法365: 第 二 款 清償

於買方通知房屋有漏水瑕疵後,賣方也可以定一個期限要求買方在期限內確認是否解約,買方於此情形便需要在該期限內向賣方確認要不要解約,否則將喪失解約權利(民法第361條)。 (一)盡速為瑕疵通知:買方取得房屋後,應儘速依照一般通常程序檢查屋況,若發現漏水狀況應立即通知賣方。 否則就無法要求賣方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6條)。

民法365: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民法3652025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民法3652025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民法365: 第 三 章 遺囑

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民法365: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365: 買賣關係之「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之曖昧關係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365: 第 一 款 契約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 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不過,若中古屋交易簽約時,賣方若有註記「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買方也簽字同意,交屋後若發生漏水,買家通常只能自行處理。 李季鴻補充,不少民眾會用《民法》第365條來要求加長保固期,其條文的內容大意為:如果買方發現物有瑕疵,可以在5年內要求出賣人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延伸到預售屋的買賣,民眾常會誤解成交屋後的5年內,假如發現瑕疵,建商就要負起保固責任。 ◆已過防水保固期限,才發生漏水,如果漏水是由於不能即知的瑕疵所引起,則交屋日起五年內還是可以要求出賣人/建商負修繕責任。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365: 房屋轉貸優勢報你知!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365: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
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
權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民法365: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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