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 委託人死亡、終止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終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 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 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 西方資本主義發達國家走過的彎路,固然不必重複,但是,市民社會的基本原則卻不能不樹立。
-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多元化市民社會的構成紛繁複雜,其利益主體與需求層次多種多樣,沒有、也不可能有全能的智者,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中代其決策,爲之包攬福利。 民法只能捨棄無數市民的個體特徵,從中抽象出一個統一的、適合全體市民社會的人的模型,即他們是智力健全的人,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從而充分尊重他們的抉擇,爲之提供一個自由、公平競爭的舞臺與規則。 具體而言,就是充分保障市民通過契約的意思自治,實現其主體利益。
民法144: 民法第144條(時効の効力)
這種將貫穿不同歷史階段,跨越不同經濟時代的民法的共同基點,解釋爲商品經濟的看法固然正確,抓住了問題的實質,但是還不夠完善。 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計劃經濟相對應而存在的範疇,而市民社會則與政治國家相對應,從市民社會這一經濟一人文基礎,尋找民法的共同本源是較爲全面、客觀的。 以市民社會爲出發點,能夠涵蓋民法的調整對象,並使之從本質上有別於公法。
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因此,對方也可以選擇不拒絕,在消滅時效過期以後仍然依照契約給付。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144 同時,《民法典》第146條的功能及價值,不僅在於爲了概念解釋和邏輯完整的需要,也不僅在於爲人們提供行爲指引及預期判斷,更在於其是作爲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實體法依據。
民法144: (二)為什麼要說「請求權」而不是「權利」呢?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 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祕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民法144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民法144: 民法§ 225、226|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民法144: 消滅時效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 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民法144: 民法§767|所有物物上請求權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民法144: 民法第144條~第174條-2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1442025 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把土地移轉給自己,直到第16年才請A移轉土地,這時候雖然買賣契約沒有消失,B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消失,但是A可以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拒絕移轉土地給B。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就他造所為給付之請求為認諾者,即令該請求權之 民法144 消滅時效已完成,亦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不得再以言詞 辯論終結前消滅時效之完成,為拒絕給付之理由。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144: 土地法§ 104|優先購買權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民法144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釋僅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爲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不應無效,卻並未準確表述其法律效力狀態應爲有效還是須待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後方爲有效。 事實上,無民事行爲能力制度並非單純地爲了保全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財產,防止其作出不理智、有風險或者有害無益的民事法律行爲,而是更多地爲了無民事行爲能力於人生之初期階段健康、安全地發育、成長。 因此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對於幼兒而言是否真正屬於純粹獲利的行爲,必須從幼兒健康成長的高度,系統地進行判斷,不能孤立地就事論事。 鑑於幼兒社會關係的簡單性,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將其參與法律交往的方式完全交給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嬰幼兒自身根本不會帶來不利,對實施法律行爲的另一方也不會帶來任何負擔。
民法144: 民法§ 464 & 474 |消費借貸 VS 使用借貸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如刑法以刑罰的威懾力來阻止犯罪,從而外在地保障人(市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而交通安全法規,也是以公力懲罰違規來達到同樣的功效。 但是,如果沒有民法關於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界定,其它公法關於人的社會價值的保護將失去內在根據與尺度,因而人的價值也就難以受到保護。 所以民法作爲私法,必須時刻關注人(市民)的價值需求及其實現方式。 社會主義是以解放人爲其目的,全社會的解放,也就是社會中的每一人的解放。 所謂“解放”便是從無權利狀態走向更多權利狀態,最終達到完全權利狀態,民法的任務正在於此。 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144: 土地登記規則§ 78|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民法144: 土地法§ 25
行爲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爲人負擔。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爲,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爲人停止有關行爲的措施。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委託人死亡、終止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終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
長期持有之減徵:依土地稅法規定,民眾在移轉土地時,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而長期持有土地的話,則就持有期間長短,另分別有不同的減稅優惠,本篇將介紹長期持有土地相關的稅率優惠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97 民法144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民法144: 土地法 §73-1
一方當事人主張或行使權利時,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反駁或異議,稱為抗辯。 也就是為了對抗他方所提出對自己不利的主張,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權利。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民法144: 民法§ 227|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爲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依照民法第125條,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 民法144 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土地增值稅之免徵 vs 不課徵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