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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得向曾就前條第一項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輔助宣告之訴或宣告監護之訴。 ﹝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應依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認為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選任。 ﹝1﹞婚姻事件,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如監護人即係其配偶或為起訴之第三人時,法院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4﹞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1﹞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4﹞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3﹞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據 第五目 勘 驗〉〉相關裁判全文

關於中華民國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之細節與進行,請見「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2025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

  •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 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 ﹝4﹞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
  •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 ﹝2﹞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1﹞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2﹞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當 事 人  第三節  訴訟參加〉〉相關裁判全文

﹝1﹞婚姻事件,夫或妻為禁治產人者,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如監護人即係其配偶時,應由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 ﹝3﹞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2﹞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 ﹝1﹞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就如同民法是實體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一樣。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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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 民事訴訟法 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準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六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

﹝3﹞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得向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為之。 ﹝1﹞未成年之養子女為訴訟行為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應依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認為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選任。 ﹝2﹞以重婚為理由,提起婚姻無效之訴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前配偶,以已參加訴訟為限,始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六節  裁 判〉〉相關裁判全文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相關裁判全文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當 事 人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相關裁判全文

這聽起來似乎很合理,但是在這個法律知識難以普及、律師不是人人請得起、以及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大鯨魚對小蝦米戲碼一再上演的時代,似乎法官的「不介入」,看起來格外冷血。 筆者相信這也是學者極力提倡讓法院「溫暖而有人性」最主要的原因。 我們最常聽到的,民訴的核心精神:所謂的「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簡單來說就是整個訴訟程序的開始與主導,都放任當事人(特別是原告)自己進行。

民事訴訟法: 程序法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 雖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請律師撰寫訴狀,但如果案情複雜、牽涉金額較大,最好還是請律師撰寫對自己的權益比較有保障喔! 由於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及證據,若訴狀沒寫清楚完整,法官不知道您的訴求是什麼,很可能就會損失應有的權利而不自知喔。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一節  管轄〉〉相關裁判全文

﹝3﹞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4﹞第五百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但有民法上無效之原因者,不受第五百條不變期間之限制。 ﹝3﹞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據  第二目  人證〉〉相關裁判全文

﹝4﹞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民事訴訟法2025 民事訴訟法2025 ﹝1﹞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1﹞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相關裁判全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2025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民事訴訟法2025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

﹝3﹞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 ﹝4﹞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 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五百十八條及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

所以如果在研讀學說的時候,能多去思考老師背後所想強調的價值,讀起來就能事半功倍,而且會覺得很好玩。 但對於沒有法律知識的民眾來說,他可能連起訴狀要寫什麼、要告什麼都不知道,這時候,他如果又沒有能力請律師,幾乎可以說是不用想要利用法院討回這筆借款。 因此,有學者就認為,法官不能什麼都不做,就這樣讓當事人自生自滅。 有了這些基本的瞭解,你就會知道在學習的重點上,兩種法律要關心的重點其實不太一樣。 民事訴訟,強調的是私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現,因此基本上不會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也就是當事人縱使不出庭,也不會被拘提到案,也不會被拘束人身自由。

﹝2﹞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1﹞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3﹞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1﹞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前項財產或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 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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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民事訴訟法2025 ﹝1﹞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2﹞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3﹞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5﹞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1﹞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或付與繕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前或未經推事簽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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