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88條2025 惡意佔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善意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18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佔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佔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8條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民法第188條: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執行職務」判斷標準之實務見解
故若員工利用職務的機會,在上班時間去殺害他人,是符合民法188條的職務行為要件的。 民法第188條 按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 。 民法第188條雖可能使僱主無端遭逢賠償橫禍,但也非不問僱主有無疏漏即一味要求僱主負連帶責任。 由同條文但書可知,倘僱主於選任、監督時,皆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經相當注意仍不可免於損害發生時,則僱主有免責餘地。 (二)另針對未來倘發生派遣勞工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要派公司又被要求負擔連帶賠償時,究竟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間之責任歸屬認定標準,甚或要派公司可否將之轉嫁求償派遣公司等相關疑義,建議要派公司應事先在派遣商務合約中訂明清楚,避免後續無謂爭議產生。
- 果爾,能否謂客觀上林泓硯係為上訴人所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上訴人監督,上訴人為林泓硯之僱傭人,自滋疑問。
-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 最後,法院認定老王必須就阿海的損害,與米漿一起負連帶的賠償責任,阿海可以向老王或米漿兩人請求賠償。
-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配之利益。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 民法第188條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民法第188條: 債務黑洞越來越大 流動資產不足禁不起大撒幣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2025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人之機關侵權時,依第28條規定,法人不得舉證免責。 法人之受僱人侵權時,依第188條規定,法人得舉證免責。 例如:六歲的小新知道偷拿商店的餅乾會被處罰,但因為嘴饞還是偷拿了一包。 所謂定作有過失,例如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在順向坡為其建築房屋。 而所謂的指示有過失,例如定作人要求承攬人使用不合規定的建材。 按無權處分,依據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之規定,雖須事後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惟若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則屬例外,縱然有權利人拒絕承認,受讓人仍可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民法第188條: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88條2025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民法第188條: 重要! 民法§217有關「被害人與有過失」規定之操作!
原審見未及此,逕以黃○○為被上訴人之使用人,即認不符與有過失之要件,並以北○公司係僱用人而非加害人,因黃○○不得抗辯被上訴人應承擔其過失,北○公司亦不得為此抗辯,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自有適用上開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本案中,受害人丙與僱用人甲以10萬元和解而免除其債務,但然受害人丙並無消滅其他債務人(即受僱人甲)債務之意思,故甲仍不免其對於丙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丙雖免除乙之債務,但因乙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於甲具有求償權,乙與甲就此連帶債務並無內部分擔部分,因此丙仍可就尚未清償之差額向甲請求賠償。
民法第188條: 什麼是「僱主侵權責任」?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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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之損害賠償
客觀說之見解,並不論受僱人之行為是否確為「執行職務」,而是擴張至「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即屬之。 我們想讓你知道…員工有故意殺人的想法,僱主真的可以發覺或避免嗎? 民法第188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