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2025全攻略!(震驚真相)

二十五、單位小時排放量:指單一製程之單一空氣污染物之年實際排放總量,依實際年操作時數換算為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漢中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用水泵將殘留在農田退水渠及河灘低窪處的廢水抽至槽車運回公司污水處理站處理,及時消除影響,並處6萬元罰款。 2022年3月26日,執法人員檢查該公司整改情況,確認該公司已更換水解物生産線壓濾工序污水收集管道接口固定件,並對殘留在農田退水渠及河灘低窪處廢水用泵抽至槽車後運回公司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五、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分階段提升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至95%以上,並給予公私場所每月一定時數執行校正、維護與保養所需時間。 為持續鼓勵業者積極投入改善,環保署於民國97年3月7日發布實施「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對裝設及有效操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業者,透過減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方式,減少業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支出,以達空氣品質改善目的。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復時,應於故障發生日起三日內,檢具修復措施及預定修復完成日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三)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與最小量測頻率之原始數據;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例行校正測試、檢查或查覈前五日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該季固定污染源執行歲(檢)修作業超過七十五日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相對準確度測試查覈或相對準確度查覈得併入次季執行。 三、因涉及第九條第二項之監測設施故障或損壞事由需汰換,致無法符合其規定之頻率者,該月或該季校正測試、檢查或查覈得不執行。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三)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連續兩年符合其性能規格值者,自下一季起每年得有一季應依相對準確度測試查覈程序進行,其他季執行時得以相對準確度查覈或標準氣體查覈方法進行。 前項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量測頻率、紀錄值計算、全幅設定、無效數據與時間之認定、無效或遺失數據之處理及系統偏移之校正計算,應符合附錄九規定。 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下簡稱監測設施):指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與記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及排放流率之設施,包含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免設置排放管道監測設施。

四、汰換:指監測設施進行採樣系統類型更換、分析儀更換、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程式碼調動,及連線設施進行連線作業之紀錄檔產生程式調動。 公私場所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調整查覈頻率者,經自行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結果超過性能規格值之二分之一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查覈頻率辦理。 (四)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者,其監測數據應由傳輸模組以網路或電信線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傳輸。 四、僅涉及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者,於汰換前三十日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二個以上適用相同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氣體經同一個排放口排放時,得於混合後之排放管道設置監測設施。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第2次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二)中濃度偏移檢查應每月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查與前次檢查應至少相隔七日,連續八次均符合性能規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調整檢查頻率。 環保局補充,市府今年發布「新北市2050淨零路徑暨氣候行動白皮書」,在「能源轉型效率提升」、「智慧運輸」、「循環經濟」、「韌性調適」等面向,共計推動80項計畫,並同步加速產業能源轉型及各部門節電成效,以如期達成淨零碳目標。 環保局表示,除了燃煤鍋爐及燃煤汽電共生機組均已退場外,針對電廠管制也是全國最嚴標準,電廠係屬中央權責範疇,新北市除另加嚴電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並要求電廠設置汞連續自動監測設備,此監測設備亦為全國首座設置,以監控電廠重金屬排放狀況,即時守護市民健康。 八、擴增起火、停車、歲修、停工與維護等狀態碼,以及註記優先順序與應檢附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掌握每筆監測數據之固定污染源與監測設施操作狀態,俾利主管機關後續比對查證。 四、持續強化CEMS防弊管制措施,針對公私場所申報不實且涉及刑責經判決確定或符合情節重大者,規範其監測設施應每2年送第三方認證或驗證單位進行審查,強化管制之量能。 三、提升監測數據查覈管制措施,新增訊號平行比對測試程序,地方環保局可自行或要求公私場所於監測儀器後端安裝儀器訊號收集設備,同步比對雙方訊號,確認監測數據計算正確性。

  • 三、連線設施:指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連線作業之紀錄檔產生程式、執行傳輸模組之電腦與程式及電信線路。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之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 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載明應設置監測設施者,因製程或廢氣特性,致監測設施無法正常運轉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依本辦法規範執行。
  • 三、公私場所符合本法第九十六條情節重大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覈定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及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 為持續強化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管理制度,環保署於109年4月8日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升監測數據之品質與可靠度,強化查覈管制措施,俾使污染源管控及監測管理制度更臻完善。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二)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一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自次月起得調整偏移測試頻率為每二日一次,各量測項目應個別計算之。 第二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覈未選擇排放量最大排放管道、不符合排放量較小之規範、擅自調整廢氣排放流向或申報不實者,每一排放管道應回復其應監測項目設置監測設施。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2025 十二、全幅:指公私場所依其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及排放流率之實際排放狀況,以監測設施全幅校正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設定量測範圍內所能量測之最大值。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進行汰換時,應於汰換前三十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連線設置計畫書,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二)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與一分鐘原始數據;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覈可之各項監測設施,其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與數據狀態判定規範應符合附錄十規定。 二、該季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執行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因作業期間達七十五日以上者,或作業期間未達七十五日但曾執行確認程序者,該月或該季校正測試、檢查或查覈得不執行。 (二)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一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自次月起得調整偏移測試頻率為每二日一次,各量測項目應個別計算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五、 修正原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之計算公式,並分階段要求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從85%提高至95%以上,並要求公私場所全時監測,使主管機關完整掌握公私場所污染排放情形。 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指監測設施之數據訊號傳輸、記錄及計算之軟體與硬體,包含訊號傳輸之可程式控制器或遠端控制器。 二、廢氣燃燒塔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其應量測項目無法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者,無須監測該成分。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濕式洗滌之污染防制設備,致不透光率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並採行粒狀污染物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及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得使用分時系統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二、排放氣體經不同防制設備處理者,每一排放管道應設置監測設施,屬排放量較小之排放管道,僅需設置氧氣與排放流率監測設施。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公私場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覈可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應符合附錄一校正誤差及訊號採集誤差之性能規格;其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與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應符合附錄二至附錄八相對準確度、準確度、訊號採集誤差及轉化器效率之性能規格。 三、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覈、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轉化器效率測試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去除效率測試,應每季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測與前次檢測應至少相隔十五日。 但相對準確度測試查覈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替代查覈方式執行或調整其查覈頻率。 環保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草案,增訂「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即量測粉塵之安裝規範、性能規格、監測設施確認程序、零點偏移、全幅偏移及樣品體積測試程序、關係式確認程序及測試查覈程序及公式等。 聯宙科技於業界服務30多年,監測系統遍佈各類行業,以下僅針對燃煤電廠製程監測與垃圾焚燒廠製程監測進行介紹。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目的係為提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監控量能,即時掌握排放管道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同時以利公私場所及時應變與排除空污防制設備之異常情形,避免衍生後續製程失控,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發生。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空氣污染防制

前項排放量較小者,指該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小於同一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總排放量百分之十,不同污染物應個別計算之。 VOCs自廠係數: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覈定之替代計算方式。 十七、原始數據:指監測設施採樣及分析時,未經校正之可記錄最小頻率實測值,使用層析分析原理之監測設施者,應包括層析圖譜。 前項空氣污染物減量改善措施,指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製程改善、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等,不包括操作時程調整、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 第一項所稱既存固定污染源,係指固定污染源於本辦法發佈施行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CEMS)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之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應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一、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之設置與連線經同時指定公告者,或公私場所符合本法第九十六條情節重大者,於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時應一併提報連線計畫書,其連線完成期限應與監測設施完成設置期限一致,並於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時應一併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二十、監測數據紀錄值:指監測設施之原始數據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各行業別排放標準進行含氧百分率校正計算,且經過系統偏移校正計算後之值。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內容

(四)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連續二年符合其性能規格值者,自下一季起每年得有一季應依相對準確度測試查覈程序進行,其他季執行時得以相對準確度查覈或標準氣體查覈方法進行。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併提報連線計畫書,並應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時,併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五、分時系統監測設施:指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記錄與計算二個以上排放管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或排放流率之監測設施。 環保署於民國92年12月3日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針對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品保作業及連線作業訂定規範,以要求工廠落實煙道監測作業。 (二)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與一分鐘原始數據;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一、排放氣體經同一防制設備處理者,得以排放量最大之排放管道設置監測設施,其餘排放管道僅需設置排放流率監測設施。 十五、校正誤差查覈:指以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或認可機構提供之校正衰光器或其他校正器材量測不透光率,計算校正誤差之查覈方式。 三、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指監測設施之數據訊號傳輸、記錄及計算之軟體與硬體,包含數據記錄器、訊號傳輸之可程式控制器或遠端控制器。 執法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發現3月23日淩晨1時許,該公司水解物生産線壓濾工序污水收集管道之間接口因固定件老化突然發生破損脫落,導致壓濾工序産生的部分廢水泄漏,溢流至該廠雨水溝排出廠外,造成農田退水渠和入漢江河口水體污染,觸發莫爺廟入河排口水體監測微站報警。 2022年3月23日淩晨4時,漢中市水污染熱點網格城固縣莫爺廟村入河排口水體監測微站COD、氨氮等各項數據出現異常升高,通過水基因圖譜對比結果顯示,點位圖譜與醫藥行業標準圖譜相似,據此推斷污染源可能為化學品行業。

二、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分階段提升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至95%以上,俾利完整掌握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 此外,空污費費率係採因地、因時制宜進行擬定,需考慮其污染源所在地之空氣污染防制區等級劃定外,在空品不良之季節亦具較高之費率。 三、明確規範公私場所進行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拆除時,其提報申請之文件及時間,並新增異動提報程序,以利掌握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或連線設施之狀況。 四、 修正原監測設施之設置及連線文件提報方式,改以網路傳輸電子化方式提報,並將原始數據、監測數據紀錄值及例行校正紀錄等資料文件保存時間提高至6年,且以電子化格式保存。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與依附錄十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紀錄值,應作成紀錄,並以關聯式資料庫方式保存六年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第一項審查期限完成審查時,公私場所得於審查期限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調整檢測頻率為每二週檢測一次。 四、僅涉及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者,於故障發生日後二十四小時內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一、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公告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置及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廢氣燃燒塔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每月如超過五十五小時,則以五十五小時計算之,每季以一百六十五小時為限。 七、增訂樣品傳輸管需設有加熱保溫措施,強化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程序、測試查覈程序、校正標準氣體與校正器材及公式等相關規範內容,並給予過渡期限。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2025 一、 管制公私場所不能隨意進行系統程式更動,規範應上傳監測數據擷取及處理系統程式相關程式進行封存,以利於主管機關稽查時直接比對。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內容

根據該線索,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城固分局執法人員用無人機對溝渠沿線進行巡航拍攝,並對排洪渠殘留廢水取樣監測,發現排洪渠內水質特徵污染物因子與城固縣振華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酸洗廢水特徵污染物因子高度吻合。 三、提升監測數據之解析,新增傳輸每分鐘原始數據之規定、15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計算原則及無效數據、遺失數據等替代計算之規定。 一、已申報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所有廢氣燃燒塔處理廢氣流量總計低於五百萬立方公尺且無觸媒或吸附劑之再生或活化,亦未經冷凝循環回收或?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第2次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一、增訂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應提報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之訊號流向及其需封存之相關程式規範,供環保主管機關查覈使用。 二、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增訂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資料辨識碼註記管制規定,新增起火、停車、歲修、停工與維護等期間之資料辨識代碼及註記順序規定,並規範公私場所應於製程歲修、停工前一個月提送相關計畫書至地方環保局備查。 前二項固定污染源每週及每個月檢測一次者,應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護時,應於故障發生日起三日內,檢具修護措施及預定修護完成日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二、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置及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三、連線設施:指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連線作業之紀錄檔產生程式、執行傳輸模組之電腦與程式及電信線路。 三、前款性能測試期間發現未符合測試程序或性能規格者,得於性能測試結束後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與完成第二次性能測試,於性能測試完成後三十日內提報符合性能規格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減量認定,以改善措施執行前三年之各單位小時排放量之平均值,與改善完成後實際操作一年之單位小時排放量,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減量百分比,不同污染物應個別計算之。 前項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之監測紀錄,其數據類別及傳輸格式應符合附錄九、附錄十三至附錄十五規定。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前條之紀錄,公私場所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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