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但衛生醫療類(F-1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 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
二、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之計算:最高居室樓層振動尖峯加速度值,應考量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及扭轉振動所產生者;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及扭轉振動引起最高居室樓層總振動尖峯加速度之計算方法,依規範規定。 (一)陣風反應因子係考慮風速具有隨時間變動之特性,及其對建築物之影響。 二、設計速度: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鋼索式昇降機)或下降速度(油壓式昇降機);或依昇降階梯傾斜角度所量得之速度。
建築技術規則: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
第七十九條之四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本編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十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五十三條 (煙囪高度)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建築技術規則2025 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 第四十九條 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 但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屆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 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
- (一)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 基地之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有未規定者,得視實際情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覈定。
-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
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臺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建築技術規則: 防火門同型式判定的依據內容為何?
為積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以增加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五、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老人住宅之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共用浴室、共用廁所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
第三十五條 (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 第七條 (牆面線)為景觀上或交通上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法指定牆面線令其退縮建築;退縮部分,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二)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建築技術規則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條文;並自8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86年12月26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第二百六十條至第二百六十八條。
建築技術規則: 符合商店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二、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或深度之和)應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為限。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佈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
建築技術規則: 第八章 施工安全措施 Top
三、排煙口得裝置手搖式開關,開關位置應在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五公尺以下之牆面上。 其裝設於天花板者,應垂吊於高出樓地板面一‧八公尺之位置,並應標註淺易之操作方法說明。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但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二、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Top
三、依本編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規定設置戶外直通樓梯者,樓梯寬度,得減為九十公分以上。 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2025 建築技術規則2025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上,在其他地區為二十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者
但二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項挑空部分或第三項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其設置位置、每處最小面積、各處合計面積與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樓層高度限制,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分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 二、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度超過其周長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十三、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 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 建築技術規則2025 修正本局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經標三字第O九一三OOO三四OO號令之建築用防火門驗證登錄檢驗標識指定代碼中之防火性能等級說明,檢驗標識範例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收錄「建築技術規則」所有條文,除針對需釐清的部分註解說明,並配合彩色3D圖解的模式,將艱澀難懂的法條圖形化,最後精鍊收錄所有解釋函令,期許能讓讀者一次通曉全編,是國內首創也是唯一一本以3D繪圖輔助學習「建築技術規則」的著作。 本書收錄「建築技術規則」所有條文,圖作解說用3D立體彩色圖方式呈現法條。
建築技術規則: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Top
(二)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佈:認可指定防火門試驗室名單共有【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及【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防火實驗室】等四所實驗室。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裏)活動中心。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裏)活動中心。 全書3D彩色圖解, 重要概念立體化□ 不拘泥文字解釋, 關鍵法規圖像化□ 逐條收錄重點函令, …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三十一條 (活載重組合)計算柱接頭或柱腳應力時,應比較僅計算靜載重與風力或地震力組合不計活載重之應力,與計入活載重組合之應力,而以較大者設計之。 第二十九條 (屋架活載重)計算屋架或橫架之強度時,須以屋架一半負載活載重與全部負載活載比較,以求得最大應力及由一半跨度負載產生之反向應力。 昇降階梯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 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之欄杆,其臨向梯級面,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 三、應有瀝油槽,寬度不得大於四公分,深度不得大於六公釐,並應有適當坡度連接金屬容器,容器容量不得大於四公升。
(一)廚房等設有燃氣用具之場所,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六平方公尺,撒水頭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 工程材料之堆積不得危害行人或工作人員及不得阻塞巷道,堆積在擋土設備之周圍或支撐上者,不得超過設計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