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查詢好唔好2025!專家建議咁做…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徵收之補償,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以重建價格為準,所有權人如有爭議,由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第 二百三十 條高層建築物之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Ao≦(1+Q)A/2Ao: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二百三十一條(刪除)第二百三十二條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第二百三十三條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 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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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道彎角小於一百二十度者,均應於彎曲處設置清除口。 (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 △Lw 在二十五分貝以上。 (七)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在十七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建築法規查詢2025 (三)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五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

  • 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 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空調設備,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十五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 三、排煙口得裝置手搖式開關,開關位置應在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
  •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 但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者,不在此限。
  • 二、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稱之適當圍籬應為設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或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傷害。
  •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之平臺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三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 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建築法規查詢2025 九、緩衝區所連接之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監控,其監控項目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設置。 雙方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應設置,專用電話或對講裝置並連接緊急電源,供互相連絡。 地面層挑空上方設有頂蓋者,其頂蓋距地面之淨高應在三公尺以上,且其地面以上立面之透空部份應在立面周圍面積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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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為積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以增加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四、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為維持室內熱環境之舒適性,建築物外周區之空調單位樓地板面積之全年冷房顯熱熱負荷。

  •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中華民國82年4月1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872226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
  • 二、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者,其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得不受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之限制。
  • 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 (三)臺灣常見違建類型 1、「頂樓加蓋」:屋頂平臺之屋頂突出物如樓梯間公共設施使用部份,凡在頂樓建築面積1 / 8之法定範圍內均屬合法建物,只要超過此範圍即違法。
  •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部分,主要規定在第18條,包括: (一) 申請人應為農民。 建築法規查詢2025 二、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部分,主要規定包括: (一)應符合農民資格: 1.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 2.未具有上述保險身份,則應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二)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俗稱新農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 1.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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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部分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其構造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但使用特殊裝置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效能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 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非防火構造之連棟式建築物,其建築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且屋頂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之屋架時,應在長度每十五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之,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 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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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零點六公尺見方或直徑零點八五公尺以上。 五、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五、除踏級式樓地板外,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並不得設置踏步;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以下。 三、橫排席位至少每十五排(椅背與椅背間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得為二十排)及觀眾席之最前面均應設置寬一公尺以上之橫通道。 一、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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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廣播設備:第六層以上(集合住宅除外),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應裝設之。 第一百十六條(標示設備)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 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臺及屋頂平臺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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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且該空地在基地地面下七公尺以內,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不在此限。 二、第一款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但主要樓層之觀眾席面積超過九○○平方公尺者,應為九十五公分以上,緊靠牆壁之通道,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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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洪患:河牀二岸低地,過去洪水災害記錄顯示其週期小於十年之範圍。 但已有妥善之防洪工程設施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 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空調設備,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十五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一、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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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臺灣最完整的建築法規查詢系統相關網站及資料 … 營建法令 |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院資料庫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行政公報 本專區提供營建署相關法令規章,以便民眾查詢,歡迎多多利用。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使用分區之劃設及其使用管制規定,因涉及各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書規定,您如有具體案例,可以逕向土地所在之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相關機關詢問。 一、自100年4月1日開始,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標示室內裝修字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明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如「○○室內裝修○○公司(行號)」。 二、新設立公司、行號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原已設立公司、行號欲申請新增「E801060室內裝修業」(100年4月1日經濟部商業司配合本辦法修正)者,應變更公司、行號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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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緊急照明構造)緊急照明之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篇之規定。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建築法規查詢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 建築法規查詢2025 (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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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 建築法規查詢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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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6年8月18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四(原第四十五條之一);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五至第四十五條之七;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之三。 中華民國86年5月1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五節耐震設計。 中華民國85年4月1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五條。 中華民國84年4月1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 中華民國82年4月1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872226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

四、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二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百分之七十計算。 三、基地及北向鄰近基地均為商業區,且在基地北向境界線已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留設三公尺以上前院、後院或側院。 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並依此類推。 三、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臨接或面對部份之長度,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者,適用前二款規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為景觀上或交通上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法指定牆面線令其退縮建築;退縮部分,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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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佈之。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廚房之有效通風開口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且不得小於零點八平方公尺。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A-1、A-2、B-2、D-2、D-3、F-3、G-2、H-2 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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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六、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場、陳列館、體育館(附屬於學校者除外)、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第275條工廠類建築物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 一、主責單位: (一)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覈定實施。 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分為主要計畫書與細部計畫書。 主要計畫書覈定單位為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細部計畫書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擬定實施。 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書,由各縣市政府覈定。 但細部計畫書的審議原則由營建署都市計畫組擬定,各有分工。

(四)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 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免設側面空地。 三、基地除臨接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外,其他兩側以上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廣場、公園、綠地或於基地內兩側以上留設寬四公尺且淨高三公尺以上之通路,前款規定之長度按十分之八計算。 前項面前道路之臨接長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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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居室及浴廁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 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向鄰接道路者,其北向道路寬度得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二、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且投影於北向最大面寬合計不超過二十公尺。 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其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時,該相鄰建築物投影於北向之面寬得分別計算。 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但基地他側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物高度不受該盡頭道路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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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並自91年元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0年6月6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建築法規查詢2025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並自90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89年7月14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並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83年10月28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三條;增訂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 建築法規查詢 中華民國73年9月2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256544號令修正公佈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管制,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並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條。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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