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一、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一、供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分,並開向與外氣直接流通之空間。 以煙囪或換氣扇行換氣通風且無礙燃氣器具之燃燒者,得選擇適當之位置。 (六)燃氣器具連接供氣管路之連接管,得為金屬管或橡皮管。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 為景觀上或交通上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法指定牆面線令其退縮建築;退縮部分,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二)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 2018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改制為任用機關。
- 1212會議室、候車室、候診室等容納人數較多者。
- 第四十四條 (試壓)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 一、定溫型:裝置點溫度到達探測器定格溫度時,即行動作。
- 四、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其在地面層之主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一二二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 第一百二十條 (樓梯下禁設燃燒設備)本節規定建築物之廚房,浴室等經常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不得設在樓梯直下方位置。
-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前項建築基地位於須經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者,應先報經各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容納一臺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臺,應增加淨寬一公尺。 前項面前道路之臨接長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二、排煙口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需要排煙時,以手搖式裝置,或利用煙感應器連動之自動開關裝置、或搖控式開關裝置予以開啟,其開口門扇之構造應注意不受開放排煙時所發生氣流之影響。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建築設計施工編 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中華民國 84年4月12日內政部令修正發布第86條、第88條、第9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華民國 84年3月27日內政部令修正發布第2章第8節第189條、第194條; 增訂第 45條之1、第45條之2、第45條之3、第194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 82年4月1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117條條 文 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二)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前條各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但建築物為防火構造,合於本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者,其樓地板面積加倍計算。 建築設計施工編 (一)建築物在第五層以下之樓層供前條第一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其他各款使用(學校校舍免設),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結構教父轉戰都更整合 雙北3年啟動8案
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五、進風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一‧五平方公尺),開口位置應開設在樓地板或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之牆壁上。 開口應直通連接戶外之進風管道,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三、一幢建築物於不同之樓層供二種不同使用,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層覈算,以使用較嚴(最嚴)之樓層為計算標準。 但距離避難層遠端之樓層所覈算之總寬度小於近端之樓層總寬度者,得分層覈算直通樓梯總寬度,且覈算後距避難層近端樓層之總寬度不得小於遠端樓層之總寬度。 同一樓層供二種以上不同使用,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寬度應依前二款規定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批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圖錄(全十冊)
工程材料之堆積不得危害行人或工作人員及不得阻塞巷道,堆積在擋土設備之周圍或支撐上者,不得超過設計荷重。 二、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稱之適當圍籬應為設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或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傷害。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設計施工編2025 在施工場所儘量避免有燃燒設備,如在施工時確有必要者,應在其周圍以不燃材料隔離或採取防火上必要之措施。
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鼓勵高雄市都市更新、危老建築物改建、捷運聯合開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案件之開發,可能受限於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高度比等規定,致建築物無法充分規劃設計利用之狀況,影響建築物重建意願。 爰於本次修法將臨8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比適度放寬至路心1比5,且申請人亦可依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規定擇優申請檢討,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三、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 第八十四條之一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 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相關解釋函-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疑義1案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二、前款最低層下部空間,僅得作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停車空間或自來水蓄水池使用;其梯廳淨深度及淨寬度不得大於二公尺,緊急昇降機間及排煙室應依本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之最低標準設置。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工程施工技術(第4版高職高專土建專業互聯網+創新規劃教材)
中華民國84年3月2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修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 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華民國78年11月13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745541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並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65年6月24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691530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