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停車11大優勢2025!(震驚真相)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份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 三、開口部份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構造應符合甲種防火門及防火窗規定。 (三)用電規劃應考量能滿足未來建築物停車空間內所有車輛之充電需求,申請建築執照時應併案檢附依電業法及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規定經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單線圖)、用電規劃說明書。 第一百零三條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2025 (通則)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排除油煙設備、包括煙罩、排煙管、排風機及濾脂網等,均應依本節規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十三、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 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 (二)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造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工廠、停車空間)

根據內政部84年10月3日函令,獎勵停車位使用權並非專有,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除了大樓住戶以外的民眾也能買購買或使用,這部份一直有「外人進入社區」疑慮,但大樓管委會目前也只能道德勸說並無實質約束力。 A由住戶共同持有產權,使用權屬於社區住戶,由社區住戶共同協商車位使用方式,常見每季、每年抽簽輪流停車方式.. 混凝土支承結構設計需安全支承載重,埋入深度應有適當之安全係數或安全因子,確保埋置強度不致因局部或全部支承混凝土結構之破壞而折減。 接合設計在必要時,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調整其設計之安全係數或安全因子,以提高結構之安全性。

(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2025 三、另同編第59條之1第3款規定:「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區劃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之分間牆,應依同編第86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五、風管貫穿牆壁、樓地板等防火構造體時,貫穿處周圍,應以礦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密封,並設置符合本編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防火閘板,其包覆或襯裡層亦應在適當處所切斷,不得妨礙防火閘板之正常作用。 三、貫穿防火構造外牆時,貫穿部分之斷面積,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分以下,非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第六十條 (自動警報逆止閥)自動撒水設備應裝設自動警報逆止閥,每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內者,每一樓層應裝置一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時,每一樓層應裝設兩套。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建築法規有關停車空間數量之規定

第 三百十六 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 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第 三百零六 條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第二項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覈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使用執照。 前項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所定之植栽綠化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五條 高層建築物之配管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一般配管之容許層間變位為二百分之一,消防、瓦斯等配管為百分之一。

  •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H-1、B-4 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 使用反應譜時,建築物基本振動週期得依規範規定之經驗公式計算,或依結構力學方法計算,但設計週期上限值依規範規定之。
  •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覈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 (一)由設計建築師依前開函釋意旨規劃設計停車空間,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檢附,其規劃圖說應考量使住戶未來裝設充電設備,依該圖說設置即免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
  •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臺,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該平臺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臺面積,並應自該平臺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二、第一款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但主要樓層之觀眾席面積超過九○○平方公尺者,應為九十五公分以上,緊靠牆壁之通道,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三、同一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其觀眾席主層分別在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之不同樓層者,留設前面空地之深度應合計其各層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計算之;側面空地之深度免計避難層以外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三、商場(包括超級市場、店鋪)、市場、餐廳(包括飲食店、咖啡館)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但在避難層之店鋪,飲食店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者,其樓地板面積免合併計算。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機關

廚房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另設排除油煙設備。 二、「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一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二條第三款所明文,上開「樓層淨高」與同編第一條第十三款之「樓層高度」不同,故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無同編第一條第十三款以平均高度方式認定之適用。 第二百二十四條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2025 (通風機械室)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且電動機、送風機、及其他通風機械設備等,應距周圍牆壁五十公分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臨接避難用通路之建築物外牆開口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避難層)商場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停車空間

(五)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留設之前面或側面空地內得設置淨高在三公尺以上之騎樓(含私設騎樓)、門廊或其他頂蓋物。 一、觀眾席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道路寬度應為十二公尺以上。 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道路寬度應為十五公尺以上。 六、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場、陳列館、體育館(附屬於學校者除外)、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停車格尺寸

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且電動機、送風機、及其他通風機械設備等,應距周圍牆壁五十公分以上。 但地下使用單元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時,應為一點八公尺以上。 一、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其臨接二條以上寬度不同之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2、D-3、F-3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2025 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 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第二十四條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釐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未達三十六公尺時,應用六十平方公釐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釐以上之銅導線。 導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2025 機械停車設備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者,應為獨立構造或以無開口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與原建築物區劃分隔。

二、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其位於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下部分,應設置防水閘門(板)。 四十五、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第60-1條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 第192條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之平臺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三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 第一百三十八條 建築物為收容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供建築物用戶自用通信之需要,配合設置單獨電信室時,其面積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八條 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Top

第二百二十三條(風管)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空調設備,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十五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2025 第二百二十四條(通風機械室)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且電動機、送風機、及其他通風機械設備等,應距周圍牆壁五十公分以上。 第六節 環境衛生及其他第二百二十五條(樓地板高度)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得二層共同一分區。 一至二十四一一一二十五至四十九一二一五十至一百一三二超過一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佔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用增加一個。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2025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第二十九條之一 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設置 面對過時法令 看和碩的無奈

五、以熔鍊或感溫裝置操作閘板,使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防火閘板即自動嚴密關閉。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七、火警時,應保持關閉位置,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板應仍能確保原位,並封閉該構造體之開口。 九、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 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不增加依前項及本編規定核計之建築基地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者,得增加建築物高度或層數,而免再依前項規定增加空地,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本編第二章第三節之高度限制。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採用銲接接合時,應採用銲接性良好之鋼材,配以合適之銲材。 設計受扭矩及組合力共同作用之構材時,應考量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時引致之二次效應,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設計拉力構材時應考量全斷面之降伏、淨斷面之斷裂及其振動、變形之影響。

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查。 五、 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一) 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 第八章 施工安全措施 Top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施工,應依施工規範規定,施工過程中任何階段之結構強度及穩定性,應於施工前審慎評估,以確保施工過程中安全無虞。 就地澆置之結構混凝土,為抵抗地震力採韌性設計者,其構材應符合本節規定在以回歸期四百七十五年之大地震地表加速度作用下,以彈性反應結構分析所得之構材設計內力未超過其設計強度者,得不受第四百零八條至第四百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鋼材料之施工,包括表面處理、續接、加工、排置、保護層之維持及預力之施加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內容於施工規範定之。 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版、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之設計及施工,原則依本章規定辦理。 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必須確實把握產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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