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7大優勢2025!(持續更新)

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臺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 民法第1118-1條規定的情況存在,還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減輕或免除未來的扶養義務。 「吳律師,那我外婆一定符合!她名下的財產正如您說的,除了還剩一些當初從我外公那邊繼承來的,和別人一起共有的土地的持分,其他都沒有了!持分比例我記得也剩下很少。聽我媽媽說,當初阿姨舅舅他們都覺得拿到也很麻煩,無法使用,所以才沒有要求我外婆過戶!」我心想,外婆這樣的情況,法律上應該蠻有機會可以要求子女們付扶養費。 公公雖然還有個女兒,但長期都未負擔父親的扶養費用,於是小慧獨力照顧公公多年後就依不當得利的規定,以政府覈算老人最低生活費用為基準,請求小姑返還多年來其所代墊的扶養費用。 這時,法官審理時則特別傳喚了華老師的母親及其他身旁親近的人到庭作證,並調查華老師父母親過去的金融帳戶來往紀錄。 結果是,華老師的父親在退休後領有約400萬之退休金,,而且父親還按月領有退養金1萬多元,華老師的母親也按月領取約3000元的敬老津貼,多年來未見帳戶存款有明顯減少的狀況,應該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

查林OO(按:為受扶養權利人母親)係32年次,現已70餘歲,需洗腎維生…故其不但無法工作謀生,更需長期支付醫療費用,況其名下大部分存款非其所有,可認其不能維持生活,尚需子女吳XX、林XX扶養,從而,林OO自無能力負擔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因為法條明文由親等近的先父扶養義務,如果您萬一先您父母離世,因為您尚有手足在世,您的子女會因為她尚有舅舅阿姨在世,所以扶養義務暫時不會落在他們身上。 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債務人依其清償能力有無履行可能,為法院裁定認可時應審酌之事項(消債條例第1項第8款)。 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是否逕以裁定認定,亦應依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審酌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及清償額度有無符合最低清償額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法院審酌上開事項時均應扣除債務人應負擔之家庭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 債務人有配偶者,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第1115條第3項規定,家庭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均應依雙方之經濟能力分擔,法院應斟酌債務人及其配偶雙方之財產、收入、負債等情狀,酌定債務人及其配偶應分擔之部分。

扶養義務: 扶養行情

惟按民法第1118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認定負扶養義務者在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之前,依民法規定仍負扶養義務。 而上述扶養義務者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負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15號判決亦同此旨。 故臺北地院免除上訴人甲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定,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效力,上訴人甲尚不得執臺北地院上開裁定主張卸免本件保護安置費用之負擔。 以本案而言,主管機關通知扶養義務人清償保護安置之費用,扶養義務人向家事法院主張「失權減免」,經裁定免除確定後,可否據以解免其應償之費用,主要涉及減免裁定是否有具溯及效力問題。

  • 法官認為該男子於女兒未滿四歲時便離婚,且離婚後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判決女兒不用給付扶養費。
  • 或者是,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
  •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即使夫妻離婚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即使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一方行使,也只是基於夫妻離婚後不便同時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現實考量所設,目的乃在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並非免除另一方的扶養義務。
  • 在這次的案件中,這名男子雖然在生物學上,與他的女兒是父女關係,法律上女兒應該要負擔扶養父親的義務。
  • 法院實務 計算扶養費,多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用費用,作為衡量的 扶養費計算標準,再依照個案未成年子女的實際需求來斟酌加減。
  • 「窮困減免」,乃扶養義務人本身因窮困不能扶養,而不論扶養權利人是否有失權事由,為義務人窮困之減免;而「失權減免」乃因可歸責於扶養權利人,而免除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不論義務人之資力如何,為權利人之失權,義務人因之減免。

能在成年以後,就免除自己未來的後顧之憂,該做的可能還是要做,對自己會比較好。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原則上若負扶養義務人本身都已自顧不暇,就可免除其義務,但例外情形是若受扶養權利者是你的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就只能減輕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履行扶養義務順序在先之人,如資力不甚充分,扶養權利人仍得請求順序在後之扶養義務人,就不足部分履行扶養義務,本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二○九三號著有判例。

扶養義務: 淺談「扶養義務」問題 (上)

若是部分子女盡心盡力扶養父母,亦有必要對不扶養父母的兄弟姐妹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其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亦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於第一章的「七、據法力爭:債務人欠錢怎麼要」有介紹)。 依法律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參見民法第1119條)。 而當負扶養義務的子女有數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參見民法第1115條)。 所謂「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應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

民法第 1128 條 扶養義務2025 扶養義務2025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 編按:經濟不景氣許多年輕人雖然有工作,不至於需要和父母伸手要錢。 不過,低薪的現況讓青年不敢搬處去住,甚至三餐都和父母蹭飯喫,…

扶養義務: 律師如被檢察官禁止作筆記,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嗎?

是的,當你收到社會局公文時,縱然立刻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也已經來不及,因為就算打贏,也得要經年累月,而安置費與醫療費卻是不斷的增加,也都會算在子女身上。 而且,因為這筆錢不是積欠父母,而是積欠政府,所以,你的挫折在這裡。 可是,第41條其實有但書,如果子女或配偶現在生活陷於困難,或是有其他重要事由,是可以請求減輕豁免除的。 你不妨可以在社會局對你提告的時候,主動抗辯這樣的事由,並且把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給社會局,他們依法必須審酌這些要件,減輕或免除這些代墊的費用。 若有多位負扶養義務人時,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又,夫妻間所互負之扶養義務順序則是和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民法第111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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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長者於年輕時,即便曾對於子女(扶養義務人)有過棄養或侮辱虐待情況,但對於「提告之前已經存在的扶養或安置費用」,法官也僅能用:「原告之主張,雖其情可憫,惟尚難以此解免其法定扶養義務,於法核難採據。」做出判決。 近年來,新聞多有報導,年長者因傷病…等因素,導致無法工作或生活困頓,因而向多年未聯絡的親屬請求扶養,進而衍生訴訟糾紛。 以上2種情況都算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 」用法院實際的判決來說明,我想陳小姐會比較容易瞭解。

扶養義務: 服務園地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 2.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 例如,雖然有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但都是和其他人共有,所以擁有的是持分,是不容易立即變賣換現金的。

扶養義務: 贍養費 扶養費註解

談到家事事件當中的扶養費案件,除離婚後子女扶養費爭議外,也有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兄弟姊妹間訴請返還代墊父母扶養費用、子女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案件。 扶養義務2025 這些問題就讓我們透過案例來瞭解吧,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以下均為化名且僅擷取與說明相關之重點陳述。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一般就是指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受對方有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也就是就算父母有謀生能力,但是如果父母沒有足夠的財產足以維持生活的話,那父母就有請求扶養的權利。 反之,若採溯及效力說,只要有窮困或失權減免事由存在,並經法院裁判減免,則之前扶養費均同減免,對扶養義務人並無更不利情形,併採取抗辯權說,則無不妥。 因此,若贊同或受此最高行政法院不溯及說見解之拘束,則家事法院宜否採用抗辯權說,實待深思。 另若認不溯及效力說為正確,基於理論一貫,如有私人之第三人代墊扶養費,本於不當得利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時,扶養義務人主張窮困或失權減免事由又為法院採認,當亦不影響已發生之債務。

扶養義務: 子女如曾受到父母不合理的對待,可以減免扶養義務嗎?

雖然代筆遺囑不若其他兩種遺囑方式需要透過公證人才能完成,所以比較簡便。 扶養義務 但代筆遺囑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細節,纔不會因為一時疏忽,讓好不容易訂立的代筆遺囑,最後卻變成一張廢紙。 訂立代筆遺囑有以下幾個重要的要件: 一、見證人: 代筆遺囑需要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代筆人(民法第1194條)。

扶養義務: 扶養直系親屬條件:直系親屬之謀生能力、年紀

法律上有關離婚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可以要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 民法第1116-2條(註二)規範,夫妻之間無論相愛或離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都有應盡的義務責任,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扶養義務也與監護權的歸屬無關,食衣住行育樂都是扶養費的包含的範圍,且須由家長雙方共同承擔,直到子女年滿20歲為止。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該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優先扶養順序之親屬為無所得及無財產資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法院認為,扶養費是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如果沒有其他特別情事使扶養義務人有一次給付之必要,應以定期給付為原則(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華老師氣不過,便向法院聲請裁定哥哥需返還她過去十五年來幫哥哥代墊的孝親扶養費用,計算基準則是用母親所在地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兩兄妹平均分擔,所以哥哥要返還她不當得利的金額將近160萬元。 聲請人吳XX教育程度不高,工作收入也不多,扣除家庭日常開銷後只能維持收支平衡;如果還要扶養罹患精神分裂症的弟弟,勢必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但若20歲以上子女仍在就學,因無謀生能力,父母對就學子女仍有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 扶養費用負擔比例?

一般而言,養一個孩子的「公定價」,除了臺北市是3萬元上下,其他縣市大多都是2萬元上下,按照父母的經濟能力,比例分配金額。 至於扶養費用之計算方式,實務上法院大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之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依照各縣市每人每月之經常性消費支出為標準,訂定每月所需之扶養費,並除以負扶養義務之人的總人數,且仍需依照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衡量兩者間的需要與經濟能力。 在認定扶養義務時,通常會看受扶養者有無受扶養之權利、扶養義務人之順序、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 民法第1115條第3項固然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然若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尚有不足者,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是否亦應負扶養義務?

父母雙分均有工作所得,而未成年子女於成年以前亦確有受扶養之需要,從而,兩造即有扶養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義務。 又不論離婚協議書如何約定,兩造均不許預為拋棄扶養。 民法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免除

從扶養的目的來看,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要使無法靠自己能力生活的人,能夠得到家人的照顧,而不至於因此無法生存。 所以說,若是不具有生活無法自理的情形,或者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可能因為扶養而陷入生活困難時,就有可能不需要負扶養義務,這個在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及第1118條也有規定。 受扶養權利人的母親林OO年老身體不好,而且沒有錢需要其他子女扶養,法院因此認定林OO無能力負擔對於兒子的扶養義務。 規定 ,扶養對象是配偶或父母以外之人(例如:兄弟姊妹),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若扶養對象是配偶或父母,扶養義務只能夠聲請減輕。 原先依照民法第1115條 ,應負擔弟弟扶養義務,依序為弟弟子女及妻子、父母、阿文及妹妹。 若本件弟弟有子女,則應由子女負扶養義務,而非阿文及妹妹。

依目前最高法院的看法,受扶養權利人請求給付扶養費,雖然不以自己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仍需以收入或資產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纔能夠請求。 大家都聽過對父母的免除扶養義務,但對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呢?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洪宗暉律師提供目前法院實務,供讀者們參考。 答:可以先與長輩或共同負擔扶養義務的家人溝通自己的經濟狀況,協調扶養費用分擔數額。 ,應負擔弟弟扶養義務,依序為弟弟子女及妻子、父母、阿文及妹妹,本件弟弟無子女、妻子及父母均過世,所以無扶養能力,因此阿文及妹妹依法就要負起責任,也就是由兄弟姊妹負扶養義務。 編按:扶養,最根本來自於人性自然而然的親子(屬)照顧行為,從道德層面來看比較是責任義務。

扶養義務: 法律知識庫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施慧玲、陳竹上,扶養義務──子女vs事實上夫妻,月旦法學教室,135期,2014年1月,18-20頁。 只要離婚時符合上述3個條件,就有請求贍養費的資格,但若被請求人本身的生活條件不佳,或者也陷入了生活困難的境地,這時就不用給付贍養費。 三、 如果您想事先準備證據蒐集的動作,建議可以保留您及子女之歷年存摺明細、子女歷年支出,並可請親人證明您的前夫確實「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扶養義務: 子女不扶養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會構成遺棄罪嗎?

構成法律上的家屬要件是「同居共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研習所副執行長黃秀禎解釋,永久住在一起、共有財產纔是家屬,互相扶養也是一種,兄弟姊妹雖然是家人卻未必是家屬,需視個案認定。 至於扶養義務在民法上也是有順序之分的,並不會因為同居而當然有優先的扶養義務,這也是從法院判決得到的結論。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代筆遺囑是不是都要用紙筆書寫,不能使用電腦打字? 我父親不善言詞表達,能否由旁人代我父親宣讀遺囑要旨,再由我父親以點頭或搖頭的舉動表達? 洪幼珍律師: 我國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只有五種,由於您父親意識清楚且身體硬朗,唯一就是不識字,這樣評估下來只有三種遺囑方式可以選擇,分別為「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代筆遺囑」,其中又以代筆遺囑較為簡便。

扶養義務: 照顧父母的扶養費,我可以強制要求兄弟姊妹分擔嗎?律師教你2個實用方法

甚至有些父母在預計身體走下坡前,為了減輕子女未來照顧父母的壓力或是為了節省遺產稅,乃提早規劃先贈與金錢或不動產給子女。 很多時候面對法律複雜的問題,先不要過度擔心,直接詢問專業人士,就是最好的方法。 而藉由專業人士的協助,能幫您大事化小,促進和解;提告時也懂得如何舉證,讓對方不能輕輕帶過、逍遙法外。 20歲以下可直接申報扶養,20歲以下仍就學中檢附相關在學證明即可,或是為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檢附相關證明也可申報。

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得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相對於失權減免第3項之規定,窮困減免,則無類似規定,但為避免父母以此規避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關於其「無扶養能力」乙節應採限縮之解釋,即須綜合一切情狀,可認父母客觀上絕無可能扶養未成年子女者,始足當之。 扶養義務 況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屬生活保持義務,即保持對方之生活,亦係保持自己之生活,其程度與自己生活之程度相等,互負共生存之義務;是負擔扶養義務,將僅致父母原不甚寬裕之生活再為緊迫者,即不能認為父母符合「無扶養能力」條件而得免除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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