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築技術規則2025詳細資料!(小編貼心推薦)

(三)垃圾箱應為耐火及不燃材料構造,垃圾箱底應高出地板面一‧二公尺以上,其寬度及深度應各為一‧二公尺以上,垃圾箱底應向外傾斜並應設置排水孔接通排水溝。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 (二)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七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六)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二點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三、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之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等之觀眾席及使用爐竈等燃燒設備之鍋爐間、工作室等,應設置符合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 但所使用之燃燒器具及設備可直接自戶外導進空氣,並能將所發生之廢氣,直接排至戶外而無污染室內空氣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第一百八十九條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
  • 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 C 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四)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
  • 第 二百零四 條 (內部裝修限制)地下使用單元之隔間、天花板、地下通道、樓梯等,其底材、表面材之裝修材料及標示設施、廣告物等均應為不燃材料製成者。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規則之規定。 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 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H-2、D-3、F-3 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 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十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五十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Top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覈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臺,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該平臺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臺面積,並應自該平臺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 第一百九十二條 (鄰接地下通道樓梯之出入口限制)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之平臺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三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
  •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依前項規定設計者,其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
  •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應按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 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即使用之部分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條及本編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 前項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第一款當地淹水高度及一定安全高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當地環境特性指定之。

(二)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自建築線起退縮一‧五公尺外,並按超過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加二‧五公分。 (二)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二○○平方公尺者,應為十五公尺以上,超過二○○平方公尺未達六○○平方公尺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三十四公分,超過六○○平方公尺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十七公分。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臺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臺一處,平臺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 第二百五十一條 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一百公釐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 第二百三十四條 高層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理論分析,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 第 二百零四 條 (內部裝修限制)地下使用單元之隔間、天花板、地下通道、樓梯等,其底材、表面材之裝修材料及標示設施、廣告物等均應為不燃材料製成者。

三、橫排席位至少每十五排(椅背與椅背間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得為二十排)及觀眾席之最前面均應設置寬一公尺以上之橫通道。 前項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2025 一、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臺及屋頂平臺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八、基地地面: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三版)

(六)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二點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四、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二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二十五條 基地之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有未規定者,得視實際情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覈定。 第六條 (斷崖基地)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第八章 施工安全措施 Top

三、地下通道: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行人通行使用者。 二、地下使用單元: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一種或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區分關係之二種以上用途所構成之區劃單位。 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綠地、道路、鐵路、體育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及經內政部指定之地下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二)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面應留設門廳;門廳之長度不得小於本編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且深度及淨高應分別為五公尺及三公尺以上。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Top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第六十八條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減設表列規定之三輛停車位。 (二)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七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三條之二 (綠帶邊之退縮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 這本法規書捨棄常見的A4尺寸,選擇17×23公分的尺寸適合外出用,便攜帶但又同時兼顧閱讀性,字體適中重點分明. 書中特別針對法條結構還不熟捻的入門學習者,提供【注音】來查找法規中的專有名詞.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附補充規定圖例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本書依內政部營建署公佈施行之條文編輯附已發布未施行之條文(設計施工編)』(111年9月)十六版

作用於高層建築物地上各樓層之設計用地震力除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五節規定外,並應經動力分析檢討,以兩者地震力取其合理值。 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避難方向指標下方距地板面高度一公尺範圍內,且在其正下方五十公分處應具有一勒克斯以上之照度。 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釐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附補充規定圖例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本規則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六層以上且其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2025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2025 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中華民國82年3月1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二、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Top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但用以保護鋼鐵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都市計畫書圖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三、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建築基地上之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於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時,因都市計畫變更建蔽率調降,致無法符合規定。 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工廠建築物,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申請改建或修建。 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主管建築機關審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附補充規定圖例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本書依內政部營建署公佈施行之條文編輯附已發布未施行之條文(設計施工編)』(111年9月)十六版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三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2025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三)鋼骨造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五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質骨材得時為六公分)。 (三)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七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三版)

地下建築物間之連接部份,必要時應設置伸縮縫,其止水帶及貫通之各管線,應有足夠之強度及韌性以承受其不均勻之沈陷。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 工程材料之堆積不得危害行人或工作人員及不得阻塞巷道,堆積在擋土設備之周圍或支撐上者,不得超過設計荷重。

車庫部分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其構造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但使用特殊裝置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效能者,不在此限。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避難層)商場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四、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3 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施作應符合本編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 高層建築物結構之細部設計應使構架具有所要求之強度及足夠之韌性,使用之構材及構架之力學特性,應經由實驗等證實,且在製作及施工上皆無問題者。 第二百二十二條 (新鮮空氣進氣口)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公尺以上之位置。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二、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供停車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使用及第二類之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 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2025 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上,在其他地區為二十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二、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後,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四、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本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一、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且最低層下部空間之最大高度,以其樓地板面不得超過三公尺,或以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在淹水高度加上一定安全高度為限。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

原廠外盒及原廠包裝都屬於商品的一部分,或有遺失、毀損或缺件,可能影響您退貨的權益,也可能依照損毀程度扣除為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 五、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 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 高層建築物之配管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一般配管之容許層間變位為二百分之一,消防、瓦斯等配管為百分之一。 七、施工架使用鋼管時,其接合處應以零件緊結固定;接近架空電線時,應將鋼管或電線覆以絕緣體等,並防止與架空電線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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