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國106年9月6日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2025 7、民國105年9月19日發布,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33元。 6、民國103年9月15日發布,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20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法律爭議-責任制或約定工時之員工加班費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答: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僱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私立學校之工讀生,如與學校間具僱傭關係,已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自應適用基本工資之規定。 惟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間非屬勞僱關係,故技術生領取之報酬係屬生活津貼而非工資,應另於書面訓練契約中訂明。 自9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之發布,並未再發布按「日」計酬之基本工資,因近年來工作的態樣有很大的變化,部分工時者除了按時計酬者外,也有按日甚至按月計酬的情形。 有鑑於勞資雙方雖約定按日計酬,一日之工時不盡相同,有的只有2小時或4小時,有的為8小時,若發布基本工資日薪數額,將無法滿足不同工時者之態樣。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2025 因此,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應不得低於每小時158元(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160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全勤獎金並不能算在固定薪資的一部份,所以基本工資的計算也不會納入全勤獎金,若在扣除全勤獎金後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則違反了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充電再出發計畫:鼓勵勞工利用無薪假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辦理職業訓練課程的事業單位也可申請。 勞動部今天公佈最新減班休息(無薪假)統計,實施人數1萬8163人,較上期增加517人。 勞動部表示,經瞭解內需型產業因放寬入境人數及明年1月農曆年效應,可能明年初有較好走向。
-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 ﹝1﹞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 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3﹞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4﹞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是什麼?基本時薪(最低工資)現在是多少?
雖然部分工時勞工常見約定為時薪制,但實務上也存在著月薪制型態。 若約定為月薪制部分工時勞工,則約定每月薪資不低於依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的每月基本工資即可。 舉例:若出勤天數與全時勞工相同,但每日只約定出勤6小時,則雙方約定薪資不可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依比例計算=23,800×(6/8)=17,850元。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第一章 總 則
全勤獎金必須在員工全勤時方能領取,並不能算在固定薪資的一部份,因此若一位員工,在扣除全勤獎金後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則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的計算也不能納入全勤獎金。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僱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系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第九章 工作規則
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僱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 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基上,僱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僱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條文內容
※可上勞動部網站下載「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本填寫,若要調整協議書內容,注意仍須載明實施前原訂工時、薪資、實施期間、實施方式、減少工時,以及減少工時後實領薪資。 「無薪假」是「減班休息」的概念,指事業單位因外在經濟環境劇烈變動造成勞動力過剩時,勞工與僱主透過協商而暫時減少工時並導致工資減少。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2025 其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員工)「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適用勞基法勞工基本工資(多國翻譯)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僱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按件計酬若是按月結算,在「正常工作時間」的薪水也必須符合基本工資的標準,若是以日計算,每小時給予的薪水亦不能低於最低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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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A:勞工兼辦職工福利委員會及住宅輔建福利互助委員會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該工作及給與是否由僱主指派及發給而定。 工資係勞工勞務所得之對價,且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影響勞工的權益甚鉅。 本區提供基本工資概念、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以及工資墊償之程序與條件,並介紹假日工資、延時工資、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工資等,使勞僱雙方得以瞭解本身之權利與義務。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當調整後的基本工資上路後,如果僱主與勞工所約定的薪資低於公告的基本工資,僱主就有義務重新調整薪資的金額。 為了保障勞工的購買能力及生活品質,勞動基準法第21條特別規定,當僱主與勞工協議薪資時,約定的金額不可以低於我國當時規定的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2025 而所謂「基本工資」,就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應該領取的最低薪資,其中又可以分為按月薪計酬的每月基本工資,及按時薪計酬的每小時基本工資。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也就是俗稱責任制的工作者,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則應按基本工資時數比例增計。 以保全人員為例,勞僱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計算後最低基本工資就是30,600元(計算,公式為24,000元+〔24,000/240x( )〕,174為一般勞工正常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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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民國111年9月14日發布,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 ♦民國110年10月15日發布,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8元。 ♦民國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 ♦民國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83年4月11日起適用,原內政部74年12月21日(74)臺內勞字第371678號釋示,同時停止援用。 凡83年4月11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僱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惟在83年4月10日以前退休或資遣者,仍依內政部74年12月21日臺內勞字第371678號之函規定辦理。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以2022年12月來說,例假日及休息日共9天,當月正常上班日為21天。
隨著勞動法人資讀書會開放線上課程,最近似乎多了些讀書會新夥伴,甫加入關注宇恆週報的行列。 白話勞動法單元將趁此機會整理一些比較基礎的勞動法觀念,提供基層主管、新手人資夥伴們參考。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本期將針對基本工資在實務運作上可能遭遇的狀況與疑問,釐清基礎觀念。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2025 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僱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2025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僱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
家事移工不適用勞基法,所以外籍看護、幫傭無負擔勞保費用,但僱主須支付職災保險費每月48元。 另,家事移工基本薪資為2萬元/月,低於勞基法基本薪資26,400元,故健保比照勞基法基本薪資級距投保。 家事移工僱主較去年多負擔51元/月、移工負擔增加17元/月。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最低薪資)是什麼?
但依法令規定,舉凡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只要是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即不算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工資」定義的項目,加總後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僱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僱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勞動部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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