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條6大優勢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6條2025 勞動基準法第36條2025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 ﹝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 ﹝3﹞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覈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覈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
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
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用之責任。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勞動基準法第36條2025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第 六 章 退休

﹝3﹞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2﹞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2025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第九章  工作規則

﹝1﹞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條文內容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如何與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配套執行?

﹝1﹞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3﹞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2025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2﹞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之特殊行業,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 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1﹞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2025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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