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勞僱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責任制英文:Exempt Employee,在國外為了方便少數職業性質較特殊的員工(例如運營管理、設計發想、製作等具有高度專業與創意產業的工作者)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責任制度。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基法第39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僱主之原因,僱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僱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 七、第六款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經體力勞動工作,健康上可以顧慮之問題較少,
故予放寬。 - 勞工的法定休假、特別休假日出勤是由勞動基準法第39條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進行規範。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僱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勞基法第39條2025
者,勞工得向僱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僱主
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勞工
復職時,僱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勞基法第39條: 加班費試算系統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
關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
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僱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
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
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
本條例。 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39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勞基法第39條 勞基法第39條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基法第39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釋-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之營業祕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基法第39條: 第 六 章 退休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勞基法第39條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基法第39條: 法規查詢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勞基法第39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下列人員自下列各款所定期日起,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及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後
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日。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於本條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日。 三、前二款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後始取得各該身分者,為取得身分之
日。 前項所定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
於適用本條例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僱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基法第39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勞基法第39條 勞基法第39條2025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向僱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
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僱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保局
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
報。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僱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僱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
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僱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
繳納。 僱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
通知勞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