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又刑法詐欺罪係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做出財產處分,使自己或他人受到財產損害,若員工未到公司上班,卻請託同事代打卡,讓公司陷於錯誤核發薪水,該員工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颱風天就算咒府沒有宣佈停班停課,他們也會顧及員工安全,視情況放假。
- 以P客運駕駛員請求加班費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為例,駕駛員甲主張之每日工作時間應以公司所製作「仕業表」(即班次表)上所記載之全部時間(即第1班出車至最後1班到站)計算,亦即行車班次與班次間之間隔待命期間,均應計入工時。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work from home)Swingvy 出勤功能採用頂規 GPS 定位,佐手機線上打卡功能,讓你的手機就能化身打卡鐘,隨時隨地掌握員工上、下班動態,線上打卡就是超合法! 勞基法打卡規定 A2:隨著越來越多公司標榜採「彈性工時」(多見於活動行銷業、科技業),臺灣也有許多新創公司以工作時間「既彈性又自由」、「不需打卡」的特點,作為招募的公司特色之一。 女性夜晚工時: 原本老闆不能讓女性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 國定假日: 原本逢國定假日、節日,勞工都可以休假(勞基法第37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勞基法打卡規定: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基法打卡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勞基法打卡規定 僱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勞基法打卡規定: 員工忘記打卡
正常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責任制英文:Exempt Employee,在國外為了方便少數職業性質較特殊的員工(例如運營管理、設計發想、製作等具有高度專業與創意產業的工作者)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責任制度。 勞基法打卡規定 沒有出勤紀錄視為曠職,應屬合法,不給付工資亦無問題。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僱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 然後你只要到班之後往後推算8個小時,就是你的下班時間,然後中間請記得,只要連續工作滿4個小時,那個就是你的休息時間,都可以把他給定清楚。
- 僱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僱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 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註:本公司上下班時間由各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及各地區特殊情況,呈報總經理覈准後加以調整,但每週實際出勤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小時。 第二個,有一些科技公司會說,希望讓員工可以自由的決定彈性的上下班時間。 比如說早上不管你幾點進來,你坐滿八個小時你就可以走了,這也可以啊,你就在勞動契約裡面把它約定清楚。 那當然你也不可能完全說,他半夜來上班也可以,半夜要上什麼班都沒有人在。 因此,小編強烈建議 HR 或是僱主可訂定完整的工作規則,寫明員工上、下班時間需依規定記錄出勤,如果沒有紀錄上、下班時間,就由「僱主」、「HR」代為記錄。
勞基法打卡規定: 企業內訓
網路知名的創業家「崴爺」王明崴,在大學畢業後就開始微型創業之路,投資了三家公司,年營業額更上看 5000 萬臺幣。 但卻在最近因為廣告公司提倡自由的工作氛圍,上下班不用打卡,而被勞動局開了一張兩萬塊的罰單,還不給申訴,害他氣得在臉書上替自己發聲。 之前,臺北市某議員被爆違反《勞基法》、壓榨助理的報導,其中有部分爭議在於「強迫員工按指紋打卡上下班」,助理們甚至怒斥議員「根本就把助理當犯人看」。 臺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昨(4)日,臺北市某議員被爆違反勞基法、壓榨助理的報導,其中有部分爭議在於「強迫員工按指紋打卡上下班」,助理們甚至怒斥議員「根本就把助理當犯人看」。 確認自己是否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的行業。
勞基法打卡規定: 一、《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款:「僱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打卡規定: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可以啊,因為法律確實規定只要休息30分鐘就夠啦,只是說大家考慮,你中午喫個飯30分鐘夠嗎? 你要出去拿便當甚至買便當,然後回來可能還要再盥洗一下,要先確定你是不是實際上做得到,若做得到其實沒有問題。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僱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勞基法打卡規定: 法令專區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勞基法打卡規定: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勞基法打卡規定2025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打卡規定: 資料來源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基法打卡規定2025 勞基法打卡規定2025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基法打卡規定: 勞資Q&A
當然要,因為你就強制規定他一定要8點50就到,如果8點50沒有到,就會有些相對應的懲罰措施。 勞基法打卡規定2025 比如說就認為他是遲到,這個部分從8點50就開始工時就起算。 很多人好奇,那俗稱爆肝產業的工程師到底算不算合法責任制的其中一個類別呢? 電腦工程師常要負責確保硬體、軟體等資訊產品的運作順暢及成敗,是「有可能」符合84-1條的規範。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加班如以呈報方式處理,雖無不可,但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仍應由僱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A4:再來~很多僱主也會問小編,我們都已經用了人資系統、買了打卡鐘…等,員工還是不配合打卡怎麼辦? (同場加映:人資系統懶人包|命定人資系統好難找?你可能錯過這些訣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0 勞基法打卡規定 條第 5 項與第 6 項的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且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