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外勞勞基法2025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特休假也有別於一般請假性質,且因為排定權在勞工,如果僱主限制請休,可能因此受罰。 建議僱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 僱主除了現僱領基本工資的員工必須配合基本工資調漲規定調漲薪資,如果跨年度有徵才需求,也要留意職缺薪資是否已修改為調升後的基本工資,以免涉及廣告刊登不實受罰。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外勞勞基法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外勞勞基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基此,僱主終止員工勞動契約時間(即員工在職最後日)為107年9月11日,以勞動契約終止日依曆向前逆算10日至應預告日數最後1日為107年9月2日,通知當日不計,故僱主至遲應於107年9月1日(含)前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外勞勞基法 外勞勞基法2025 外勞勞基法 2.由於外國人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因此外籍勞工資遣費之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規定.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性別平等法明定外國人外勞在臺灣還運權利與臺灣人民相同,僱主不可因此跟外勞解約或簽定禁孕條款。
-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臺灣移工聯盟下午舉辦的「我要休假移工大遊行」,要求政府將超過十六萬的外籍看護工納入勞動法令保障;並恢復聘用外勞家庭的「喘息服務」,提供重症患者必要的居家服務。 外勞勞基法 勞工無故曠工過於頻繁,將影響僱主對於勞務的分配以及事業的經營。 為避免少數勞工習慣性恣意曠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當勞工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其中一種法定解僱事由的時候,僱主就依法取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外勞勞基法: 勞工曠工,僱主該怎麼處理?
此外,勞工另應注意,勞工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導致無法事前請假,事後仍應遵照公司規定補辦請假程序,如果勞工未完成向僱主請假的手續,就算有正當理由,依舊可能構成曠工。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僱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每年討論基本工資是否調整時,資方代表都會拋出「本、外勞脫鉤」的議題,今年一樣不例外。 據悉,昨天勞動部長林美珠與工商團體會面時,確實有資方代表提出希望基本薪資能夠採本、外勞脫鉤的方式進行。 〔記者吳柏緯/臺北報導〕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將於18日舉行,若做出調升決議,目前臺灣約四41萬適用勞基法的產業外勞也可望受惠。 過去每次討論基本工資調幅時,本、外勞應該脫鉤的聲浪從未停止。
- 曹愛蘭表示,聘用一個外籍看護工薪水至少新臺幣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再加上食宿費用和就業安定費,至少要花兩萬五千元,聘得起外勞的家庭都不算是弱勢,且若是中低收入戶,在社會救助方面國家幾乎全額補助家庭照護的費用,沒有理由把照顧的責任都推給國家。
- 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部說明,僱主聘僱外勞,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僱雙方合意簽署。 而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勞動契約內容由勞僱雙方合意約定,其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規定。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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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法明定外國人外勞在臺灣還運權利與臺灣人民相同,僱主不可因此跟外勞解約或簽定禁孕條款。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外勞勞基法: 外勞薪資可否含膳宿費用?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依據《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動部指出,適用勞基法的外勞,其定期契約到期,同一僱主3個月內續約時,其年資併計,年資最長可累計12年;至於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因不適用勞基法,縱然3個月內續約,年資亦不當然併計,應依勞僱雙方之約定辦理。 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勞動契約應載之事項,若有情事變更之發生,在不違反勞基法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前提下,亦可依雙方合意修改契約內容。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外勞勞基法: 保險小百科/選擇期繳保費 注意計算差異
如果是其他情況申請留停,健保部分僱主可退保,如果選擇繼續幫員工加保,則勞工、僱主應負擔保費部分則按照原先負擔比例20%:70%(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19)。 外勞勞基法2025 一般傷病情況,勞工可以請僱主請病假,但如果是傷勢較嚴重需要休養,或是生重病需住院無法痊癒等情形,可能會將原有的請假權益請完(普通病假30天、事假14天、特休依照年資),這時還有請假需求可以向僱主申請留職停薪,最長為1年(勞工請假規則§5)。 臺灣移工聯盟上午到勞動部前廣場舉牌,抗議勞動部「有選票頻放利、沒選票沒理」,認為家事外勞工時長、薪水低,要求勞動部將家事外勞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
外勞勞基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
全文內容: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外籍勞工,不論何時入境,均應有該法之適用,唯外籍勞工與事業單位訂立定期契約者,其勞動基準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勞工之規定辦理。 家庭類移工的薪資由勞僱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7,000元(泰國籍依簽約年度之勞基法基本薪資),且自111年8月10日起,新入境之移工或已在臺之移工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僱主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時,月薪調高至新臺幣2萬元。 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從11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2萬5,250元)。 外勞勞基法 許多企業在內部都設有升遷調薪的獎懲制度,雖然公司是花錢僱用人才的一方,但僱主是否有權任意調整勞工的薪資待遇? 依法規定,若僱主欲調整員工薪資,實應經個別勞工同意,不可經由任何形式(包括勞資會議決議)而單方面調整。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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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員工在自己的特休日或是國定假日加班,就適用此一加班倍率計算加班費。 這邊要注意的是,因為休假日是員工應該要可以 24 小時休息的假日,所以只要員工有加班,即使只有一分鐘,也需要付八小時的工資。 1.依勞基法示,凡是勞工被資遣(包括外籍),依法僱主應支付資遣費。 2.如依(勞保相關法令),勞工屬非必要加勞保者,也不影響僱主應該要依(勞基法)支付資遣費的義務。 3.如有政府官人表示,沒加勞保就不屬於勞工,或沒有資遣費的話,建議可透過申訴管道投訴該員,並要求相關單位給予說明。
外勞勞基法: 【專家之眼】新制退撫 退休金風險公教個人自負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覈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