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列出方案的副作用,每一個方案都會帶來效果,但同時每一個方案都會生出後果。 第一個變數是查不清楚確切的內容、第二個變數是違法內容嚴重恐會有更大的問題、第三個變數是法定成本過高公司拒絕相關提議、第四個變數是引發員工反彈並且被有心人士利用、第五個變數是員工不理解法律規定引發更多的爭議。 由勞動部架設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僱主)查詢系統」,在2017年12月29日時正式上線,這個系統可查詢各縣市,不同公司在過去幾年的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的情形。 勞工局首波推出「勞動檢查立即go」服務,預計今年中旬在系統新增職業訓練、身障者職業重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等項目,縮短行政流程,並節省紙張,達到節能減碳效果。
- 請提供被檢舉對象之姓名、任職單位名稱、電話、地址等基本資料。
- 王浩及彭宏達皆認為,就運輸業來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應負起改善勞動條件的責任。
- 如果有證據可以檢舉,勞保局接案後會洩漏檢舉人是誰嗎?
- 勞工局除公佈104年度高雄市勞動檢查成果拿下6都第一,也公佈查察「違反基本工資」、「超時工作」排名前5名的產業以及違法企業名單,同時以封條「查封」違反勞動基準法行為,誓言創造優質勞動權益,宣示市府保衛勞動條件的決心。
- 第二名的瑞助營造也高達八成的違法紀錄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第三名的新亞建設則是超過九成有關。
- 2020年11月4日早上1000,AA設計公司收到勞動局的公文來函,表示前員工Matt申訴公司違反勞基法,並且表示要討回加班費及資遣費,請公司人資部門主管於11月18日出席調解會議。
不過即便如此,籃世華坦言目前家樂福許多分店仍常以排班表取代真實的打卡紀錄來應付勞檢,勞檢是否能識破並進一步開罰,只能仰賴各別地方政府勞檢員的認真及專業程度。 事實上,上述的工資及休假補償都仍與工時相關聯;一旦少了真實的工時紀錄,就難以判斷加班時數、休假狀況以及加班費計算。 而近幾年,從「一場休息時間的戰爭」的華航罷工,到蝶戀花、全聯員工之死、臺鐵員工之死到國道3死悲劇,及「一例一休」修法爭議,都能看出在長年高工時、低薪的壓迫下,「工時」已是勞資衝突的主要戰場。 例如,違規次數第2高的第32條第2項「加班時數超過法定標準」、第3高的「七休一」規定,以及第9名的「正常工時超過法令規定」,都直接影響勞工實際工作時間。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2025 此外,違規次數第4高的「未置備出勤紀錄」及第6高的「未確實登記出勤情形至分鐘」則是間接影響勞工工時如何認定。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勞資Q&A
依勞動檢查法規定,勞動檢查員不會事先通知事業單位,因此唯有事前瞭解相關法令規範,當勞檢來襲才能從容以對。 如僱主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勞動檢查機構會於1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 高寶華強調,對於事業單位誤用或濫用承攬契約,勞動局皆嚴格檢視,請事業單位勿以身試法,損害勞工權益。 同時呼籲,如有勞工朋友有相關問題,可透過臺北市政府「HELLO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2025 TAIPEI單一陳情繫統」反映,勞動局將儘速協助解決爭議。
- 基本上是無須擔心的,雖然通報檢舉時,因應法規規範,是需要具名通報,但通報後不想被僱主知道,可以選擇用匿名的方式,所以不需要擔心通報會被炒魷魚,同時還是保障自己的權利。
- ※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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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宏達則說,客運業的最大補助款便是來自政府,況且路線皆須經過交通部審核,只要交通部審查路權的時候將《勞基法》違法項目納入,把客運業的路權收回、將補助金減半,不須動用加重刑罰便有嚇阻僱主的作用,但不知道為什麼政府始終選擇漠視不願進行。
- 依照法令定期辦勞資會議來溝通相關事項,或是依法令可以成立公司的工會,這都是可行而且必須雙方經由合作才能促成的選項,這無疑就是讓溝通有實質開始的方法。
- (二)各縣市政府的民意信箱各縣市政府的網頁都有建置民意信箱,勞動爭議的申訴也可以透過信箱向各縣市政府提出。
僱主老闆長年一向違反勞基法,如果這次中秋連假、還有928老闆還是一樣不給放假,我就不只是寫「勞工局長信箱」,「市長信箱」、「行政院長信箱」、「總統信箱」統統跟他寫,要求「勞動檢查」要嚴格執行。 高雄市勞工局卻對於檢舉人要求必須「具名檢舉」才能辦理,不然就必須「撤銷申訴案件」,等於是變相對付陳情人,對於勞工人權權益的保障是一大傷害。 除了鼓勵檢舉、檢方應積極調查之外,是否可透過增加刑責,讓惡老闆更能心生警惕?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勞工申訴專區
依照法令定期辦勞資會議來溝通相關事項,或是依法令可以成立公司的工會,這都是可行而且必須雙方經由合作才能促成的選項,這無疑就是讓溝通有實質開始的方法。 是弄清楚案子裡面每一個人或團體的利害關係,案子若是沒有處理好每一個人及團體的損失是什麼。 錢是金錢上的損失、權是權力上的損失、情是情感上的損失。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2025 對顧問Hans來說就是失去委託、對老闆來說就是獲利受損、對勞動局來說就是工作增加、對勞檢處來說就是工作增加、對人資主管來說就是失去工作、對前任員工Matt來說就是喫上官司、對現職員工來說就是心情恐慌、對律師來說就是工作增加。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造成一方於精神上、身體上的痛苦或不適、侵害其人格尊嚴、惡化職場環境的安全。 」(你或妳,在職場被「霸凌」了嗎-臺灣與英日職場霸凌保護之法制比較,2013)。 馬斯克:重啟招聘、藍勾勾收費無限期暫延 馬斯克接管推特,歷經前幾週的推特之亂後,似乎要開始恢復平靜,馬斯克宣佈停止裁員、準備招聘新員工,以及備受爭議的藍勾勾收費計劃也將暫時無限期延後。 不少人都希望擁有一間自己的房子,但臺灣房價居高不下,買房成了遙不可及的夢想。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臺灣浩鼎創辦人、董事長張念慈上午突發心臟病猝逝 享壽72歲
104年底勞動檢查成果2891件,裁罰事業單位837家,裁處金額3275萬,裁處率達28.9%;105年更積極提升檢查能量,希望能達到3600件的目標。 針對104年度高雄市招商簽約金額達260億餘元,居全國第二名,僅次於交通部,其中與中信集團簽定的「和發產業園區開發、出(標)售及管理案」金額高達221億元。 新聞局長丁允恭宣示市府保衛勞動條件的立場時說,去年高雄市招商成績全國縣市第一,這經濟發展的果實應由勞工分享;南部地區部分企業主如有違反基本工資與工時規定的情形,做為勞工城市的高雄不會坐視,因此陳菊市長指示推出「保衛勞動條件大作戰」。 [ 特約記者楊伯祿/ 高雄報導]國民黨高雄市黨部發言人、市議員陳麗娜日前引用網友發文,指出「勞檢吹哨者」身分竟被市府曝光、洩漏給僱主,要求高市府必須嚴加查辦! 高市府勞工局12日上午於市政會議後召開記者會,公佈高雄市104年度的勞動檢查績效,也公告「保衛勞動條件大作戰」,宣示市府捍衛勞工勞動權益的決心。 勞工局說,去年中增添20名勞動條件檢查員人力,今年會大幅提增檢查能量,希望檢查案件要達到3,600件,針對違法企業也會執行抽檢複查,希望達到嚇阻目的。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資料日期自108年5月起)
附帶言之,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之1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即工作職場之精神上壓力導致勞工精神上發生障礙狀況,亦可以認定為職業災害。 準此,勞工被「職場霸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得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僱主予以職災補償。 如飛鷹所說,「勞基法規定的「勞工權益」,不是你僱主「給」或「不給」的問題,老闆你是強盜還是土匪呀,敢搶、趕拿還怕員工爆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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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分成當事人及關係人,當事人是處理事情的人,關係人則是案件中其他被提及的人。 當事人就是Hans ;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關係人則是老闆、勞動局、勞檢處、人資主管、Matt、現職員工及律師。 公司接連遭到員工檢舉,如果處理不當的話將會引來大舉的裁罰,更重要的是怕會有更多的勞資爭議發生,公司立馬招開了一個緊急會議,商討要怎麼處理眼前的狀況。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公司明顯違反勞基法,該怎麼辦?上市公司人資長提供自救懶人包
就像今年監察院針對客運駕駛超時工作,導致發生車禍事件,監察委員就自動調查,並對勞委會提出糾正。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2025 邱駿彥分析現行法規下,查獲違法後通常第一次開罰兩萬、第二次罰四萬,最高一百萬元。 而情節重大者可加重最高罰金的二分之一,罰到一五○萬元,罰則不重。 看來,若能透過階段式大幅加重罰則,才能讓僱主更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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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瑜局長補充說明,如果具投票權且當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給薪;本來就不須出勤,就不另給假給薪。 所謂放假日,是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應加給出勤時間的工資,且不可妨礙其投票。 舉例來說,勞僱雙方約定當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僱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勞動條件的檢查通常由一份「出勤紀錄」開始,這份文件應紀錄勞工「至分鐘」的出勤時間,以作為工時認定,這也是《勞基法》第30條的規範內容。 除了上述的工時認定相關的違規紀錄外,其餘則和工資、休假補償較為相關,如違規次數最多的第24條「延長工時未照標準給予加班費」,共有5,000多筆,及第5名的「假日或休假日工作未給予工資」,其他則包括「未全額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給予特休假」以及「未達基本工資」。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臺灣人不讀小說了? 串流平臺衝擊但兩大經典依然暢銷
說得真好,希望每一個企業老闆除了貪得無厭、只會賺錢之外,還可以將心比心,感受一下員工的心,你是人,勞工也是人;你有家庭、勞工也有家庭;你有人生,勞工也要有人生(而非一輩子為奴)。 勞委會法令諮詢人員:你可以給勞委會建議,或向立法院陳情,因為立法委員並未訂定任何要僱主必須合法,僅能裁罰。 近來《勞基法》修法引發熱議,針對輪班間隔部分,目前立法 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的版本內容,第34條修改為「至少 應有連續11小時,經勞資協商可降至8小時」,反對意見多認為排 班間隔11小時要守住,不要有例外,不然可能讓例外變常態、彈 性變法律。 不過,根據勞動部統計,該專線一七年上半年使用狀況,本籍勞工使用率僅佔三%,其餘多為外籍移工,顯見仍有宣導不足之處。
如果你當天確實有出勤工作只是忘記打卡,而且全勤獎金又是依照出勤的狀況來發給,那這全勤獎金是具有工資性質的,應全額發給,只要有出勤上班就該發給,不能因忘記打卡而扣發,可以跟當地勞工局或打給1955反映。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2025 是否依照勞基法不是老闆娘說了算唷,可以先打1955反映公司有這些情況,讓主管機關派員去檢查公司是不是確實都有依照勞基法辦理。 一、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IV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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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系統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公佈。 建議勞工夥伴被職場霸凌時,得向僱主申訴並循司法途逕解決。 又因判斷是否構成「職場霸凌」時,有賴於證據以釐清職場霸凌之種類、內容及時間等,故應事前蒐集相關書面、錄音、影像資料等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內容—
那麼,要怎樣才能充分嚇阻僱主,要求改善目前的勞動情況呢? 王浩及彭宏達皆認為,就運輸業來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應負起改善勞動條件的責任。 就延長工時的違規項目而言,除了並列第1的南山人壽,以及第3名的臺灣富士全祿、第4名的家樂福之外,其餘皆是「運輸倉儲業」的天下:不僅國光客運以25項違規紀錄居於榜首,第5名之後的統一速達、統聯、新竹物流、大有巴士、華航及禾頡物流公司等,不論是貨運及客運業,都是超時加班的大宗。
老闆可以決定授權顧問處理此案 ; 老闆、人資主管、顧問、律師、全體員工可以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幫上忙。 整理成發生地點目的是整理並清楚案件發生地點的順序,整理成處理地點是讓客戶瞭解接下來要去哪裡處理案子。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以此案來說發生地點是在公司、勞動局、勞檢處 ; 而處理地點則是在公司、勞動主管機關及法院。 隨著雲端服務的飛速發展,相關技術與商業模式也逐漸步入成熟期。 如今,雲端技術提供的數據運算、資料儲存、安全性提升等優勢,早已成為各行各業提高生產力、降低成本、營造優質客戶體驗的產業基石;更甚至以此發展出如人工智慧、大數據應用等進階雲端運算技術,為許多行業帶來難以估計的巨大價值。 第32條則是關於加班須經過工會同意與勞資協商,以及加班工時上限,重點在於一日工時不可以超過12小時,加班時數一個月當中不能超過46小時,而且要加班也得經過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得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原始條文在此)。
而加班費的計算辦法,在勞基法中也有詳細規定,如果不知道加班費怎麼計算,可以使用勞動部設計的加班費試算系統。 根據觀察,公司不給加班費也沒有補休、請員工走人沒給資遣費,以及沒有特休假、不準假等等,都是公司常違反勞基法的狀況,工作者需特別留意。 之前我也有發文實習公司不符合勞基法,但是實習生跟正職員工的法律規定好像有出入,實習生好像遊走在灰色地帶的廉價勞工,不知道現在如果蒐集一些不合理的待遇證據,到時畢業能不能檢舉。
(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翻攝Pixabay)剛出社會開始上班後,許多人除了希望公司的福利越多越好,同時也會希望休假的時候能夠免於公事的打擾,近日就有一位網友在網路上表示疑惑「公司『違反勞基法』該申訴嗎?」沒想到就有過來人揭露真相,直言「可以狠狠扒他們的皮」,引起熱議。 (二)次按「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民法第483條之1定有明文。 準此,僱主對於工作環境具有管控之權力,並且對於勞工生命、身體、健康負有預防危險之義務(即僱主保護照顧義務)。 故僱主除不得自行霸凌勞工外,亦負有防止勞工間互相霸凌之義務。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申訴
對此,高雄市勞工局表示,承辦人勞動檢查時,確實發現有違法情事,因有細節待確認,不過,坦承處理上拖太久了,會盡快辦理。 學者指出,處理人民檢舉案處理8、9個月,明顯有疏失,應檢討改善。 年臺北市主動針對個別行業進行大規模專案勞檢,查覈是否有潛藏枱面下的違法事項,事後勞動局官員透露,不少業者在勞檢後提請申訴。 「還拿出一疊勞工自己寫的證明書,上面寫著『我沒有在加班,是在處理雜事』、『我留在公司是在等老婆』等,上面還有勞工簽名蓋章。」該名官員私下表示,這些證明書根本無法判斷是勞工自願還是被迫寫的,但勞動局也只能接受業者申訴,無法對業者進行裁罰。 且像是一六年臺北市主動針對個別行業進行大規模專案勞檢,查覈是否有潛藏枱面下的違法事項,事後勞動局官員透露,不少業者在勞檢後提請申訴。 因為我還要在這間公司做,所以我有簽名,但是協商內容公司不給我們看,而是以另外一張提供我們去簽名,內容我也不清楚,僅以口頭說明補貼金額,而且是以1730開始計算。
勞工局並宣佈8月起將持續各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打擊「違反基本工資」、「超時工作」絕不手軟。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對此,高雄市勞工局勞檢處表示,經查資方確實有勞保高薪低報及加班費未依法核發的違法情事,但針對未給足特休假一事,檢舉人說他有16年年資,但經查該公司成立只有13年,須再確認才能認定是否違法,但坦承同仁時間拖太久,會加速處理。 林先生表示,去年7月他到高雄市勞工局勞檢處具名檢舉他們公司未給作業員工安全鞋、皮手套、口罩等工安問題,另有特休假未給足、勞保高薪低報、加班費未依法核發等違反《勞基法》情事,事後工安問題已改善,違反《勞基法》部分卻未改善,勞檢處也沒給他任何回覆,質疑此檢舉案件,「是不是被搓掉了」。 【投訴組╱高雄報導】林先生於去年7月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檢處檢舉他任職公司有工安問題及違反《勞基法》事項,但除工安有改善外,違反《勞基法》部分遲無下文,也未改善,抱怨勞工局失職。
2.上訴人主張其自96年1月2日起至99年5月5日止,因系爭憂鬱症就診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屬有據。 又上訴人自96年1月15日請假起,即因系爭憂鬱症3度住院治療,難認其可回復正常工作,已喪失原有工作能力,是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主張其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被上訴人應補償其工資損失,亦屬有據。 在「法律百科」是一個致力於推廣法律普及的知識共享平臺,透過邀請各界法律人充實內容,提供大家搜尋正確可信的法律資料。 (二)各縣市政府的民意信箱各縣市政府的網頁都有建置民意信箱,勞動爭議的申訴也可以透過信箱向各縣市政府提出。 如果「勞工局」嚴厲取締違反勞基法的僱主,那就可以減少社會悲慘事件的發生,不然很多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遊離人口,對你、對我、對整個臺灣,是很難彌補的傷痛及傷害。 ,如果企業僱主有用心地對待勞工(至少要遵守勞基法),而「勞工局」也嚴厲取締違反勞基法的僱主,那就可以減少社會悲慘事件的發生。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法令專區
勞動局指出,勞檢過程中檢視了博客來提供的資料,發現博客來沒有準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也沒有依勞工工作年資核給特別休假,涉違反勞基法第7條、第23條及第38條規定,將進行行政裁罰程序。 擬出公告是要讓員工不要瞎猜,因為接連的舉發一定不是巧合,與其在那讓員工亂傳打擊士氣,公司端不如主動用公告說明事件及處理方式。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2025 不論是檢查的結果是合法還是非法,員工舉報就代表員工第一時間選擇主管機關而非公司,如何建立溝通管道是一個必做的工作。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勞保投保紀錄」
《勞基法》修法吵得沸沸揚揚,行政院強調這次修法著重在給予工時調整更多彈性,對於僱主強迫勞動、違反工時規定的行徑卻沒有增加罰則,引來部分質疑聲音。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您好 ,請問於5/27預告資遣,離職日為6/30,至今8/1尚未收到資遣費,請問是否已違反勞基法第7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這個管道的優點跟前面提到的勞動部民意信箱一樣,具有可上傳相關附件的優點,也兼具增加案件處理效率的優點——直接向縣市政府反映,可以減少跨機關公文的往返耗時。 彭宏達分析,現行的勞檢制度,即便檢查到公司少給員工加班費,也無法要求公司還員工加班費,僅能透過開罰方式懲罰公司;在罰金遠低於所欠加班費的情況下,公司根本罰不怕,最後就造成公司不斷重複違規,違規次數飆高的結果。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資料日期自103年7月起)
法扶條件1.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之定義:「勞工謂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2.財產狀況每月月薪低於7萬5千元,總資產低於300萬元。 網路書店博客來遭爆以假承攬真僱傭的方式聘用清潔人員,臺北市勞動局今天前往勞檢,認定博客來違反3條勞基法規定,將開罰最低6萬元、最高300萬元。 尚方寶劍就是列出授權依據,到底是誰可以決定處理,以及是誰可以進場幫忙。
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 法律百科
這個部落格獲得了很多重要且非常詳細的知識,裡面提到了勞動權益受損的相關情事,皆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這裡講的主管機關基本上都是屬於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底下的勞檢處。 (六)、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故檢舉人如欲透過電話陳情,請來電敘明欲檢舉單位資料及具體違規情形,本局將由專人進行登記,再派員請檢舉人就電話登記內容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五)、檢舉時請載明檢舉人姓名、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等之詳細個人真實基本資料,以利本局派員訪查,並請註明是否同意本局向該單位查調檢舉人本人相關資料。 請提供被檢舉單位之正確名稱(如有單位編號,請一併註明)、負責人姓名、電話、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