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月休幾天詳盡懶人包

例如四週變形工時,是四週內,也就是28天內,兩週要有兩個例假,且這28天內總共要有8天的假,用月去排休就容易出錯。 如果在搞懂勞基法特休之前,就急於想要知道自己的特休天數,可以上政府官方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網站來計算。 不過Glints還是會建議大家務必搞懂計算邏輯,避免過度依賴外在工具。 勞基法月休幾天2025 舉例來說,在超商打工的 Nancy 在離職前一天上班 勞基法月休幾天2025 8 小時、日薪新臺幣 1,360 元,離職時他尚有 3 天特休還沒休完,老闆應該支付給他 1,360 x 3 = 4,080 元。 民國112年(2023年)估算有116天的假期(勞工117天),連續假期共有8個(勞工9個): 元旦、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新年假期、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勞動節(勞工適用)、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及2024年元旦的連假共有9個。

  • 問題就在這,因為修法刪除了勞工7天國定假日,卻仍維持了(7休1)7天1例假,並未強制規定休2天,所以僱主仍可能使勞工每日工作6小時40分鐘,每週仍工作6日,一樣是每週40工時,所以導致勞工還是沒有實質週休二日。
  •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用現金或實務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為了避免不清楚的薪資名目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建議在到職時先和員工說明清楚薪資結構。
  •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 勞基法第 38 條,如果僱主需要勞工在已經排定的特休日出勤,需要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國定假日支付加班費。
  •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 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 臺灣職場環境中,不乏慣老闆這樣的角色,任性妄為,以為老闆就是至高無上的代表

而特休的換成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沒有休完的特休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計發。 舉例來說,若Katy的1個月工資為4萬,換算下來每日工資為4萬除以30,等於1,333元。 若沒有修完的特休天數為3天,則Katy總共可以將特休換成4千元工資。 雖多數公司採週年制或是曆年制,但仍有公司對於「一年」的定義有不同的起始、結束時間。 不論公司如何計算,最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在到職日時,需確保雙方擁有相同的共識,避免勞資糾紛。

勞基法月休幾天: 服務業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已配合修正,明年起,僱主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勞工,勞就保費用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101元、健保部分將增加62元、勞退提繳則增加75元。 普通傷病假:因個人傷病、生理原因導致無法工作而請的假都是「傷病假」。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勞工每年都有 30 天的半薪病假,超過 勞基法月休幾天 30 天後的病假僱主是可以不支薪的;而如果有住院,則是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如果兩種傷病假都有請的話,請假天數在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歷年制也是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統一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為計算單位。

同時,加班範圍擴大了(每日工作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即算加班),或許為了「以價制量」,加班費的計算也較過往複雜許多。 在休息日的工資方面:若員工在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工資為平日的 1 又 1/3,第 3-8 小時為平日工資的 1 又 2/3,9-12 小時為 2 又 2/3,並按擬制加班原則計入每月 46 小時加班上限。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僱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而基本工資調整時,通常勞保局都會協助企業逕行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基本工資的被保險人,僱主就不需要另外再申報。 「聯和趨動」依慣例,每年都提早提供『年度行事曆』;協助企業或勞工朋友標註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做為各公司行號『排班、休假』的參考。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動法-解析-討論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覈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僱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長遠來說,兩個制度可享有的特休天數是相同的,但是對於兩個同樣時間入職的員工來說,可以使用特休的區間不同。 也因為曆年制有遞延給假的特性,所以雖然曆年制是合法的,但仍然建議勞資雙方在勞工入職時可以特別說明與約定,避免日後造成爭議。 在 8 週彈性工時方面,根據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及第 36 條第 2 項及第 2 款,勞動部指定的 26 種行業(今年納入針對物流的汽車貨運類)適用這項規定。 排班原則為:得以將 8 週內的 320 小時工時加入分配,但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且每 7 天仍要有 1 天例假。

勞基法月休幾天: 排班制 規定月休 不適用週休二日 跟國定假日嗎?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除了不能禁止請特休假,僱主也不可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這樣的狀況常見於號稱「補班日不用上班,但是卻要求員工當天要請特休假」的企業,不需補班應是企業主動提供的福利,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權益來交換。 四、如引言所述,持續「月休8天」,整年度會少8個休息日,所以計給加班費是必然結果。

勞基法月休幾天: 彈性工時的運用:以 2、8、4 週彈性工時為例

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基法月休幾天2025 2022年基本工資調漲,時薪將從160元調漲到168元,調幅5%;月薪將從24,000元調漲到25,250元,調幅約5.2%,並在元旦實施。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事實上,我們在兩年多前就曾經以Youtube影片解釋過月休八天的問題為何,有興趣的讀者們也可以回顧一下這支影片,就能多少了解了以月休排定休假的問題所在。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動法令懶人包》處理員工勞健保、薪資、請休假、排班不失誤

也就是說,特休假是勞工可以「完全自由運用」的假,僱主無權干涉請假的原因。 二、八週變形須遵循「七休一」,各週排休相對平均,可直接參考每月月曆上「週六、週日」的天數,做為排休天數的參考(再次提醒:國定假日要在固定8天外再給假或加發工資)。 若當月份「週六、週日」天數有超過8天,即為當月要給休息日加班費的天數。 三、企業排休的名稱相當混亂,但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指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均為法律的專有名詞,且高低位階不同,排班時需要區分重要性,故請務必統一名詞並瞭解其中差異。

勞基法月休幾天: 變形工時

特休的優點在於能夠領全薪,且休假不需說明請假事由、不需提供證明文件,相較於病假、事假更為彈性。 再者,相較於休假日「可出勤,但屬加班」的規定,例假日的存在則是為了合理中斷勞工的連續勞動。 故在每日為一週期,每一週至少要有一例假的規定下,員工這天並不出勤,除非滿足「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得到員工同意」等要件纔可出勤,且例假日出勤的時數雖然不計算在一個月加班 46 小時的限制內,但僱主需給予這天出勤的員工補休與加倍的薪水。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動法解析 工時篇 – 『月休N天』如何合法操作?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按規定:可將 4 週內的 160 小時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每日分配時數不超過 2 小時,亦即──每日正常工時可達 10 小時、每日加班不得超過 2 小時,且每 2 週應有 2 日例假。 除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及員工個人同意後均可使用 2 週彈性工時排班,還有適用 4 週彈性工時的社會福利服務業、農林漁牧業等,及適用 8 週彈性工時的製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郵政業、批發零售業等。

勞工可以不懂變形工時,而只顧每月排休天數,但若過於集中排休,違法受罰的卻是僱主。 為了能從排班階段就符合法令規定,主管/人資/排班人員不可不瞭解變形工時。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勞基法月休幾天: 老闆可以要求員工調整退休日期、檢附證明嗎?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蘇律師對此特別提醒──在「勞資雙方合意」下,「員工同意行為僅能針對個別加班事實為補休之同意,不得擴及往後未發生之加班事實;即便像是家扶基金會員工自主加班是為了『犧牲奉獻』,但從法院的觀點來看,只要讓員工『以補休為原則』即是違法」。 在法規的變動方面,除了新增「休息日」的制度,勞工在休息日當天出席即算加班外,對於休息日的出勤還加入「擬制加班」(工作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的概念。 是故,第 2 屆 NPO 知識學院的最後一堂課邀請華洋法律事務所的蘇文生律師前來與我們釐清──勞基法最新的休假與加班規定,希望藉此讓 NPO 工作者更瞭解自己的權益,也讓管理階層在掌握法條後能順利排班。 僱主除了現僱領基本工資的員工必須配合基本工資調漲規定調漲薪資,如果跨年度有徵才需求,也要留意職缺薪資是否已修改為調升後的基本工資,以免涉及廣告刊登不實受罰。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瞭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勞基法月休幾天: 僱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 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特休假也有別於一般請假性質,且因為排定權在勞工,如果僱主限制請休,可能因此受罰。 建議僱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

舉個例子,某月給予8天排休,1日為第1天,28日為4週的最後一天,但員工用排休的,把其中兩天假排到第29、30日了,那麼前面的28天內,休假日一定不夠,就會觸法了。 舉例來說,Perry於2020年7月1日到職,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的這半年,即可享有3天的特休。 至於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這段時間,雖然Perry已經滿一年,但該年度只剩下一半的時間,依比例,Perry可以再拿到7天的一半,也就是3.5天。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 勞僱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僱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 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首先,如我們上面所提及的,勞基法是以「週」為單位排定一例一休,如果以月來排定休假,乍看之下總休假天數沒問題,但卻有可能導致某幾週因為週期內例休不足,而使企業需要額外給付休息日加班費,甚至也可能導致有連續出勤超過六天的情況產生而違反法令規定。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工「應休假日」如遇「例假、休息日」該怎麼補休!?

我們會使用你的個人資料來支援你在本網站中的使用體驗、管理你的帳號存取權,以及用於隱私權政策中說明的其他用途。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基法月休幾天: 病假扣薪、扣全勤合法嗎?5大常見 Q&A 帶你一次搞懂勞基法病假規定!

週年制的計算方式雖然對勞工來說清楚明瞭,但對人資來說卻較為麻煩。 因每位員工的到職時間不同,會需每個月重新計算員工的休假天數,如果人力不足又沒辦法系統化的管理,恐會造成極大的混亂。 規定以折為工資發給勞工為優先,或是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

勞基法月休幾天: 月薪勞工

可在七月發現排班過少時,就先在七月份指定一個工作日,變更為休息日加班;最遲可等八月排班時,發現難以在8/10前排滿5天再行指定。 二、檢查例假:勞工排完想休的日子,先鎖定單週完全未休者,檢查其所屬的二週內(四週週期的前二週或後二週),是否排休二天以上? 以附表來說,B1週沒有排休、B2週僅有排休1天,顯然例假不足,必須要求從其他密集排休的天數調至B1或B2週。 既然是有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而採用四週變形操作,則有必要畫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接著將每個週期的起算日標注在月曆上。 假設公司自106/1/1(一例一休上路日)起採用變形工時,持續採月休8天至今,則108年8~9月的變形工時週期分佈將如以下附表例。 二、二週、八週變形,都不能違反「七休一」原則,如果公司排休能夠不違反「七休一」,則利用八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會是不錯的選擇;反之,若公司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則只能透過四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

勞基法月休幾天: 病假半薪要怎算纔不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由於每四週4例4休對排休天數的消耗畢竟比月休8天來得快,排休時終會面臨排休天數無法符合變形工時週期的狀況,因此適時將工作日指定為「休息日加班」正可作為調節之用。 可將整年不足的8天休息日,預設加班並大致平均分配於每季2天,為排定班表保留彈性。 勞基法月休幾天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勞基法月休幾天: 薪資系統幫您快速算員工病假薪水!

105年1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製度,從原本的2週84小時修改為每週40小時,因應工時的減少,亦刪減了7天國定假日。 但因為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問題就在這,因為修法刪除了勞工7天國定假日,卻仍維持了(7休1)7天1例假,並未強制規定休2天,所以僱主仍可能使勞工每日工作6小時40分鐘,每週仍工作6日,一樣是每週40工時,所以導致勞工還是沒有實質週休二日。 在開始解析勞基法特休之前,須先闡明此文重點「特休」的定義。 根據臺灣勞基法規定,每年勞工除了例假日、國定假日可以放假之外,還有針對年資計算的「特休假日」,簡稱為「特休」。

作者標示-非商業性 勞基法月休幾天2025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佈、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 這樣其實也是很麻煩,因為等於公司內部要用28天來算,另外又要轉化成月去請員工排班。 其實一例一休新法實施後,確實有些地方需要改變,建議如果在公司上下理解能接受的範圍內,盡量改成以週的方式去排班吧。 應該這麼說,目前在勞基法裡面,對於工時與休息的概念,都是以週,或七天的方式來看的,只有談到加班時數上限是用月來限制。

勞基法月休幾天: 文章類別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只有明文規範「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和公假」這四種假別不能扣全勤獎金,但是條文內並沒有提到普通傷病假,所以針對普通傷病假,是否要扣全勤、或是依照病假天數按比例扣全勤,都視當初勞僱雙方約定。 例假:僱主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工作,於例假上班時,僱主需付雙倍工資並予以補假。 時,由於這些日子都是勞基法第37條所定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因此如果勞工的工作日有遇到這些日子的話,也應該要照常給假或是依照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

勞基法月休幾天: 僱主不可禁止勞工請特休假,也不可要求檢附證明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