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資遣不可不看詳解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勞基法資遣2025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資遣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僱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勞基法資遣: 勞工「自願離職」時,哪些情況也能要求資遣費?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勞基法資遣
一、農、林、漁、牧業。

  •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 二、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 7、當然,實務上,不少僱主的招募甄選能力有別、求職者僅經過幾次面談,不乏有僱主招募識別能力很差、看走眼狀況,也不少僱主會抱持著先進來試試看再說的看法,但仍然有本條款的適用。
  •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警方後來通知他到案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勞基法資遣: 「尿尿2次」!他到職5天被開除 公司「超扯7理由」惹怒網友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僱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基法資遣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勞基法資遣: 公司未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但若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工會提早知道自己即將被資遣嗎?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前項所定資遣費,僱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基法資遣 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資遣: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一審臺中地院認為,羅男負責區域的確業績呈現衰退,公司為提高產能效率而做出結構調整實屬必要,且策略與方法上也符合勞基法規定,所以判決羅男敗訴。 勞基法資遣 合議庭並認為,就算羅男業績不佳,可加以教育訓練,且尚有調職、考績、降職、減俸、懲戒等方式可督促,而非直接資遣。 臺中地院審理時,認為好來化工為因應市場競爭條件、提高產能及效率,而調整組織結構、減少勞工,並未違反勞基法規定,一審判羅姓男子敗訴。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勞基法資遣2025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勞基法資遣: 資遣費

公司未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但若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有勞工會提早知道自己即將被資遣之疑慮,請在通報書上加註,勿在資遣生效日前告知資遣勞工。 僱主「資遣通報」的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主要是讓政府機關能在最快的時間內瞭解有哪些勞工將面臨到失業的情況,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 爰僱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進行通報。 小提醒: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在醫療終止前,僱主不得任意資遣。

勞基法資遣: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10點說明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勞基法資遣2025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基法資遣: 第 六 章 退休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資遣: 勞動部最新明定,資遣預告期、預告工資這樣計算才對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基法資遣: 如果公司與員工就「契約終止事由」認定不同而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辦理通報?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指出:平均工資就是計算事由發生的當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金額。 依照勞基法,當僱主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時,僱主必須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讓勞工可以因為資遣費而暫緩被資遣的經濟壓力。 勞基法資遣2025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基法資遣: 資遣費怎麼算?勞基法規定為何?哪些情形勞工可以領到資遣費?預告工資又是什麼?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僱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勞工如因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等情事之一而致「優退」者,可申請失業給付,事業單位並應辦理資遣通報。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90年11月5日臺90勞保1字第 號函示,優惠退休是否為非自願離職,其認定之依據在於「有無選擇留用之權利」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 但僱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僱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僱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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