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錄取員工後,僱主通常會因應新進人員不同的職務需求,在到職期間和其簽訂勞動契約,避免口說無憑產生後續糾紛,但在約定勞動契約時,並非僱主單方面說的話就算數,還是要依照法令的最基本規範! 而一般公司為了確保新進人員的能力可勝任職務、特質能符合公司文化,會和員工約定試用期,等試用期過了才成為正式員工,而員工也能在這段期間檢視公司是否適合自己。 以上是試用期的正面運用方式,然而,也有少數僱主對勞基法較不熟悉,甚至誤解了試用期的概念,造成勞工權益受損。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僱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 因此當上工的那刻,僱主就必須要為勞工投保,不可以等「試用期間過後再投保」或「過幾天再投保」,萬一勞工不幸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僱主不但要接受處分,還得負擔起所有賠償責任,這點勞工上工時也需要特別注意。
- 訴願人係從事食品及食品原料、日用品等買賣業務,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 先說結論,試用期並不能不支薪,只要你有實際去上班,老闆都是要給薪水的,因此無論做幾小時或是1-2天,僱主都還是要照發薪水,況且訓練員工也算是僱主的責任,當然也不能以訓練費名義來發給薪水。
- 儘管有契約自由原則,但仍不得牴觸及違背法令,勞工於試用期提供勞務,僱主即有義務給付工資。
- 新人加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很多公司會視為「試用期」,不僅還不算是正式員工,無法享有三節獎金、特別休假等福利,薪資還可能縮水。
- 試用期因法律無明文規定,只能在勞基法的框架下用勞動契約約定試用期的方式為之。
所以勞資雙方仍可約定試用期,只是試用期內的勞動條件,仍不可低於法令規定。 勞基法試用期2025 而提早上班訓練,應該認為與業務有相當的關連,除非是自由參加且不參加不會受公司不利對待,否則已經屬於是在僱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就是工作時間,僱主就應該依照勞基法第30條備置出勤紀錄。 因為是計算在上班時間內,也應符合工時的限制,只是在該訓練時段的工資計算問題,依主管機關的見解得由勞資協議為之。
勞基法試用期: (三) 試用期資遣費怎麼算?
蒐集薪資條、薪資匯款紀錄、打卡單、通訊紀錄等作為證據,向勞工局或勞檢局檢舉。 建議:其實若是還在試用期,年資非常短,資遣費實在沒多少,建議僱主不要省小錢,因為還沒走到法院,就會先碰到主管機關裁罰。 編按:關於「試用期」,勞資雙方都各有一些疑惑,像是:通過試用後,試用期年資算不算? 試用期雖可以延長,但應由勞資雙方合意延長,並應以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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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也表示,勞僱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以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註2)。
- 因此,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並不違法。
-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 因此除非在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試用期結束後薪資將如何調整,否則若僱主欲調整員工工資,都需另外再與員工重新協議。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外,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且勞僱雙方縱另有約定,該約定亦不得違背法令,否則仍屬無效之約定。
- 換句話說,除了終止契約的事由標準可以比較寬鬆外,勞工於試用期內與試用期屆滿後所享有的各項法定權益,並無不同。
因此除非在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試用期結束後薪資將如何調整,否則若僱主欲調整員工工資,都需另外再與員工重新協議。 若僱主逕自調低員工薪資,有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成立的可能,員工可以不經預告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 因此僱主必須於勞動契約中與該員工有試用期的明文約定,纔能有試用期。 裡面的內容可能包括試用期限、試用期薪資與能否延長試用期等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縱使有試用期的規範,僱主仍須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並且給予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費等勞基法上之權利。 但其實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的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當中被刪掉了,但這並代表試用期不符合法令規範。
勞基法試用期: 職場熊報
坊間常見的作法係直接採取定期契約的方式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然而法院判決明確宣示定期契約與試用期屬於不同概念,不容相互混淆。 勞基法試用期2025 至於勞保、健保、勞退,都有法令強制性,不因試用期而有差別;年資亦應從勞工到職起算。 換句話說,除了終止契約的事由標準可以比較寬鬆外,勞工於試用期內與試用期屆滿後所享有的各項法定權益,並無不同。 即期間內,若欲終止勞動契約,仍須遵守資遣、解僱、預告義務及資遣費相關規定,當然也還有資遣通報相關的義務。 準此,除非僱主有權利濫用 之情事,否則,法律上即應容許僱主在試用期間內有較大之彈性,以所試用之勞工不適格為由而行使其所保留之解僱權。
員工的工作年資從到職當天就開始計算,不會因為試用期的身分而不計入年資;另外,因為年資會影響到各種假別包含特休假、產假、育嬰假,以及資遣費、退休金請領,當你通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務必確認清楚年資是否正確喔。 再來,試用期結束會有考覈,若你在客觀上已達成工作標準,但僱主仍要求延長試用期,應該要向你說明合理原因。 勞基法試用期 小編也建議你可以觀察老闆、同事對你的評價,以及公司這段期間是否針對你的問題給予積極輔導和協助,否則很有可能公司只是暫時用你,並正在觀望、面試其他合適的人選。 特休、事假、病假等假別都是勞工的權利,只要是請假原因合理且符合公司請假程序,僱主應沒有理由拒絕你的假單申請。
勞基法試用期: 試用期的員工基本福利
有些人會說,翻遍了現行的勞基法,完全看不到 「 試用期 」 這三個字,但目前主管機關及法院見解,公司聘僱新進人員時仍得訂立試用期間,但需注意相關法律規範。 試用期間就算公司受僱員工身分,僱主必須幫你在上班第一天投保勞保、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想確認自己是否已加保,可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及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確認僱主有無幫你加保,以免影響你未來請領退休金的金額,以及各種保險可請領的額度變少。 《勞基法》並無試用期的規範,而因為一般企業僱主在僱用新進員工時,只針對該員工的學經歷在面試時,採取形式上的審查,但未必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 試用期泛指在就業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僱用期間,用以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以三個月為限。
勞基法試用期: 試用期的長度
很多公司規定午休時間1小時,就是你可以自由運用的時間,不應該再被僱主交付工作。 在很多產業中,「責任制」被拿來當作不發加班費的藉口,其實是違法的! 根據勞基法,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加班前2小時,公司應該給付1又3分之1的時薪,若再加班2小時,時薪則調高為1又3分之2。
勞基法試用期: 試用期QA:試用期算是《勞基法》的僱傭關係嗎?沒通過有資遣費嗎?
生病看醫生,一年有30天半薪病假、有事必須處理,一年可以請14天無薪事假。 在臺灣正式成為高齡社會的這個階段,伊甸也提出了能夠同理照顧者、體貼失能者的完整老人服務內容,包括日間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照顧者喘息服務、弱勢長者餐飲服務等,甚至將層級拉高到以社區為關照對象,提供社區關懷、社區輔具站服務等。 而伊甸這些年來的努力,更獲得滿滿的迴響,每一位受到協助者的正向反饋,都是幫助伊甸持續前進、希望做得更好更多的力量。 勞基法試用期 伊甸基金會成立至今已40年,向來以「哪裡有需要、伊甸就在哪裡」的精神,為有需要的人伸出援手、爭取權益。 根據2021年的數據,臺灣的新生兒僅有15萬3820人,是史上首次低於16萬,在人口持續負成長的情況下,臺灣又正在從高齡化國家朝向超高齡化國家邁進,家庭中的長照需求,勢必是每一個人在未來無可避免要面對的問題。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勞基法試用期: (一) 試用期提離職要提前告知嗎?
換言之,目前實務見解大多肯認公司可以與員工為有關試用期之約定,以下幾則實務見解應可大致瞭解目前實務見解的方向。 一般公司常見的試用期為3個月,假如僱主一開始就要求和你約定半年、甚至一年的試用期間,或是到期後一再延長,很有可能會構成無效的約定。 首先,假設試用期中,或是試用結束不合格,僱主要求勞工離開,並且不給資遣費。 勞工可以先到各地勞工局(行政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及提出檢舉。 勞基法第2條第3款:「本法適用於一切勞僱關係。」縱勞資雙方有約定試用期,亦不影響勞僱關係成立之事實,因此試用期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 容易被忽略的是工作當中的「休息時間」,臺灣《勞動基準法》第四章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勞基法試用期: 關於我們
而且,勞基法既然課予僱主「嚴格」的解僱事由,在無法輕易請員工走路「請神容易,送神難」的前提下,「 試用期 勞基法試用期 」對僱主而言,顯得就很有必要。 準此,試用期勞工之勞動條件,包括工資、工時、休假、職災與年資計算等權益,仍不得低於勞基法相關法令之標準。 答:在民國86年6月12日以前,勞基法施行細則對試用期的規定是不超過40天;刪除試用期規定後,則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期間。 答:法令刪除了試用期規定,表示法令對於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再有試用期間的區別;但法令也沒明文禁止約定試用期。
勞基法試用期: 六大Q&A一次看!搞懂「試用期」,不踩法律紅線
試用勞動制度,是僱主用以評價試用勞工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考量締結正式勞動契約與否,且存續期間較為短暫之定期性、實驗性約定。 多數學說及實務,認為試用期係約定僱主享有「附保留終止權」,試用期僱傭關係即已成立(所以僱主要幫勞工投保勞保),但僱主在試用期間判斷勞工是否適格,保留終止契約之權限。 勞基法試用期2025 勞基法試用期2025 不過,勞資雙方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可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試用期內或期滿時,僱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第11、12、16、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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