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9大優點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
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 其個人退休金
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
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僱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
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 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
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2025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僱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
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僱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 自營作業者之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
    納之,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
  •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僱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服務總覽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
    提繳退休金。
  • 五、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
    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僱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 在未給與前僱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三)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僱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有關僱主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相關疑義

前項僱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
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僱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
繳納。 僱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
通知勞保局。 勞工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者,由僱主向其收取後,連同僱主負擔部分,向
保險人繳納。 其保險費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
之日止。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僱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僱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僱主
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勞工
復職時,僱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僱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僱主應
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各界仍有各主管機關裁罰輕重不一,宜再研議更符「比例原則」之反映。 勞動部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前天通函發給各地方縣市政府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僱主會選在這個特別的日子,發禮金給員工開心過節,屬於員工福利的一環。 謀職假是指僱主主動解僱勞工時,勞工可以請假外出找工作的一種假別。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僱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第5條:本法第79條第4項所定事業規模,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以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時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所定違反人數,依事業單位該次違反本法義務之人數認定。 依據媒體報導,從5月1日起,凡上市上櫃公司或資本額超過1億元以上的企業,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計算假日出勤工資、未落實七休一、輪班間隔11小時、加班超時,不論情節輕重,罰鍰都將從2萬元加重至5萬元起跳。 至於勞政機關依據什麼基準裁罰被裁處人,又有什麼是僱主及人資夥伴應該注意的地方,說明之如下。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2025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僱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
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
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僱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
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僱主,且溯自提
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2025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僱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佈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
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
同。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2025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所定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
於適用本條例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僱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依前項規定向僱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
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僱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保局
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
報。 工作規則係僱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本區提供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規定之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供事業單位參用。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有關軍人三節獎金發放跟公務員一樣叫三節慰問金,只是這個慰問金有特別限定在因公致傷亡或身心障礙的情形。 因此公務員的特殊「三節」規定只有在退休後纔有適用的情形,但它其實也只有寫說「酌贈禮品或禮券」,實際上也不知道每年到底會收到什麼。 但其實就算你們公司訂三節叫「兒童節」、「萬聖節」與「聖誕節」也沒關係,重點並不是在「三節哪三節」,而是在會挑三個節日「發禮金」。 最後要強調的是,新興產業中的基石者與利基者都必須體認,核心管理階層不僅是支持,更要親身參與,推動並形塑生態圈。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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