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工資詳細介紹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僱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訴願人並無遲發陳君工資,陳君4月11日會議中口頭提出辭職,即無參與公司事務,亦無進行工作移交及離職相關手續,直至4月13日才收到離職信,訴願人無奈只能取消其權限,另再計算陳君4月份工資匯款給陳君。

  • 歷年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事項,以加班費為大宗。
  •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在未給與前僱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 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僱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僱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共有7種狀況,應排除於平均工資之計算;不過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如:事假),則仍可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之中。

勞動基準法工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僱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動基準法工資: 基本工資的意義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2﹞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之特殊行業,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 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僱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僱雙方議定之。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勞動基準法工資: 相關網站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2﹞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3﹞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勞動基準法工資2025 四、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動基準法工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問:有沒有其他要補充事項嗎?)答:沒有等語。 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僱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僱主均應折發工資。 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工資: 有關「特別休假」的4個相關規定,企業務必留意

準此,歸責於僱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僱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準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如果遭遇僱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勞動基準法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佈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佈日施行。 ﹝2﹞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1﹞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1﹞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工資: 條文內容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
十日內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僱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
舉證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工資: 常見勞資爭議問題 -「工資之定義」

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僱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週休二日」相關規定修正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自行排定。 勞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或排定後依本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僱主依本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工資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工資: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假設勞工於3月初離職,無論離職原因為何,皆不妨礙勞工已於1、2月提供勞務,並且達到業績獎金發放標準,因此勞工此時當然具有工資請求之資格,僅單純勞資雙方,特別針對「業績獎金」另外約定發放日期喔。 工資係勞工勞務所得之對價,且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影響勞工的權益甚鉅。 本區提供基本工資概念、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以及工資墊償之程序與條件,並介紹假日工資、延時工資、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工資等,使勞僱雙方得以瞭解本身之權利與義務。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註】自112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5,520元(即26,400元-880元)。 勞檢處補充,以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 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 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 入,但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此違反規 定被罰。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僱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1﹞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勞動基準法工資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1﹞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勞動基準法工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4﹞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4﹞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工資: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勞動基準法工資: 基本工資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動基準法工資2025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工資: 訴願決定書內容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
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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