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37條8大優點

投票日照常到工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37條2025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放假一日,前經本部以鑯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在案。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勞動基準法37條2025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四、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
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
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勞動基準法37條: 法令專區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僱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又,上開假日如適逢事業單位之例假日,翌日應補假一日。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三六六六七五號函所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春節應各放假二日。 (元月一日、二日及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紀念日、第二項之勞動節及第三項之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

勞動基準法37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修正)英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
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
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內政部所定之休假放假期間為一日;勞動部指定之休假放假期間未必為一日。
  •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僱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勞動基準法37條: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受疫情影響,這2年許多餐飲、服務業結束營運,連帶影響內部員工萌生創業念頭,也有二代回家接手家業,成為「自營業者」。 但即便不是上班族,基本的社會保險仍該繼續。

勞動基準法37條: 第 六 章 退休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37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僱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僱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勞動基準法37條: 勞資Q&A

在未給與前僱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僱主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之情形如下: 勞動基準法37條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如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之節日).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僱主、僱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僱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 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勞動基準法37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國定假日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37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三、僱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勞動基準法37條2025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動基準法37條2025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勞動基準法37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修正)英

僱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但從
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37條2025 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查。 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勞動基準法37條: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三)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勞動基準法37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即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所示: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勞動基準法37條: 第 六 章 退休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其剩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計;合計最高以三十五個基數為限。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因為勞資會議屬於「集體協商」,集體協商不能取代個別意見。 勞動基準法37條 假設公司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將10月10日挪移10月17日,勞資會議同意並不代表勞工個別同意,因此當個別勞工主張自己不同的意見時就會有爭議。 這邊還是應以個別勞工協商為準,最好就是大家坐下來開會簽名同意。

勞動基準法37條: 勞資Q&A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勞動基準法37條2025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故僱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 僱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
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
查。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勞動基準法37條2025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僱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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