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9大優勢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加班在我國勞動實務上為常態,而且加班費係工資之一種,加班亦涉及僱主如何調派人力,因此加班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是非常重要之一環,筆者在此介紹關於「月薪制」之平日、休息日、休假日之加班費規定。 僱主如果另外徵得勞工同意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是如果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規定的條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綜合計算超過標準部份,計爲加班時間。

責任制英文:Exempt Employee,在國外為了方便少數職業性質較特殊的員工(例如運營管理、設計發想、製作等具有高度專業與創意產業的工作者)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責任制度。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支薪與否:同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僱主需折半發給勞工工資;若是勞工保險給付未達工資的一半,僱主需補齊。 支薪與否:全薪,但若醫療時間超過兩年仍未能痊癒,且經過指定的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的工作能力,同時不符合勞保中的失能給付條件,僱主可以在一次支付 40 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往後的工資補償責任。 支薪與否: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僱主需折半發給勞工工資;若是勞工保險給付未達工資的一半,僱主需補齊。 Ben 的同事 David 是月薪制勞工,每週工作 5 天、每天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 40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小時。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日媒曝臺積電考慮在日本興建第2廠 公司低調回應

此時合法的方式是,先讓勞工去休息用餐半小時以上,再繼續加班。 並不是所有勞動者可以接受超時加班,實操中確實存在部分勞動者寧願少拿點加班工資,也不願意加班加點的提供勞動,特別是個別勞動者在自身身體狀態不好的前提下,更不願意加班。 該疑問在法律層面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字面的文義解釋來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應僅僅侷限在延長加班工時,還應當包括休息日加班小時數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小時數。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勞基法第 43 條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未出勤的工資。
  •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 :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 然而,如果是可預期的狀況,例如讓員工處理機械歲修、配合會計年度作業要趕工申報或百貨業遇到週年慶業務繁忙等,主管機關可能便會認為這些事件是可以預期或具有循環性質,而認定資方不能濫用這個措施讓員工加班時數突破法定限制。

年初三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在3月1日上路,放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公司,即可從每月最高46小時上修至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根據勞動部官方數據顯示,目前共有416家事業單位申請,影響勞工人次為34萬5582人次。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僱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勞基法修正三讀 每月加班上限增至54小時

航務中心通報,這個週末也就是10日跟11日,往返臺東跟綠島的船班全數取消。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不過,目前機場航班並不受到影響,也提醒有預計要前往的…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 在職業工會同意/沒有工會但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可以 3 個月為一個單位實施延長工作時間的總量管控,採取每 1 個月不可超過 54 小時、3 個月內不得超過 138 小時的最高上限規定。
  • 3.企業無論員工有無加班,以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員工津貼的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 以登記日為基準,可在登記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休,但若得到僱主同意,亦可於 1 年中請完。
  • 我國除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企業單位,要求員工在正常休息時間加班的,應嚴格參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三倍或以上工資補償。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 2.另已支領加班費可否再支領誤餐費一節,經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暨「縣(市)各機關單位執行要點」(現為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目前均無得支領誤餐費之規定,爰此,已支領加班費自不得再支領誤餐費。
  • 規定以分數三分之一以上來計算,轉換成小數是「1.333……」,公司自動捨去後面的循環小數,變成低於勞基法了。

彈性工時的勞工:如果工時已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又恰好在空班這天遇上國定假日,因為空班日的性質屬於免出勤日而非假日,所以僱主不需給予勞工補假。 因為每 2 週應至少有 2 日的例假日,所以第 2 週的週六、週日必須為 2 日的例假日,勞工在第 1 週與第 2 週最多可連續出勤 12 日。 而在第三週,勞工將在週四達到 4 週內的總工時 160 小時的上限,因此從第三週的週五開始,合計休息日、例假日以及免出勤日,總共可有 10 日連續免出勤。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因應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第785號解釋指出,獄政消防、警察等輪班機關人員,全年無休服務民眾,卻沒有工時上限和合理的加班補償,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加班不要再提,人生已多週末 蔚來創始人李斌就曾經說過,工作和生活,根本不可能兼顧,說能兼顧的都是騙人。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建議用分數計算,或直接改採「1.34」、「1.67」更保險。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僱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68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2025 元。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輪班間隔維持11小時 勞資協商後得降為8小時

除了採用 4 週彈性工時制度可安排連續出勤日多達 12 日,其他不管是固定工時或是 2 週彈性工時、8 週彈性工時的僱主都須每 7 日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僅可彈性調整休息日。 【 2 週彈性工時 】算法:以 2 週為一個單位,每 2 週可將其中 2 日的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 這 2 週內的每日工作時數不可超過 10 小時、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不可超過 48 小時、2 週的工作總時數不可超過 80 小時。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 因此,僱主不得要求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勞工得拒絕星期例假上班,如果僱主強迫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他又指標準工時立法是複雜、困難的問題,並認為標準工時立法會窒礙工商界的空間。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加班上限: 加班非包工時

程序員只能排第3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當員工加班猝死的新聞逐漸淡去,黑夜中大廠的燈火依然通亮。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2025 主流觀點認爲不管哪種加班,也不論是否倒休或支付加班費,加班小時數應該嚴格計算,出勤了多少小時加班就計算多少小時,不能抵消,也就是都包含在限制範圍內(比如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等)。 法規依據來源於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回覆函》,明確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班、休息日的加班、法定節假日的加班。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勞基法的「加班」規定

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 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為使勞僱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另外,如果僱主經工會同意,或是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特別休假、年假計算

支薪與否:若勞工生病並非僱主所致,僱主可自行決定是否支薪;若僱主願意給薪,則可以從當年的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扣除該位勞工薪水的 2 倍作為對僱主的優惠措施。 常言道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一起來檢查勞工還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 如果想知道 2023 又哪些值得令人期待的連假以及相應的補班措施,也可以點這裡立即查看。

法院一審判決羅男敗訴,但他不服上訴二審,日前法院判決出爐大逆轉,改判公司應按月支付羅男月薪12萬元,直到他復職為止,全案可上訴。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關於國企加班嚴重且無加班費怎麼辦的問題,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爲您詳細解答。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2025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支薪與否:僱主可自行決定,若願意給薪,則可以從當年的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扣除該位勞工薪水的 2 倍作為優惠措施。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加班上限20207大優勢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8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僱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勞基法第 39 條,僱主須徵得勞工同意纔可要求在國定假日出勤,且需額外發給月薪制勞工 1 日的工資(所謂的「雙倍薪資」)或是 1 日的補休,時薪制勞工則是給予加班費。 這週六因為客戶受到國際事件影響,急需公關公司協助處理,主管在徵得 Kate 的同意下安排他週六進公司幫忙,比照平日一樣出勤 4 小時。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國定假日: 原本逢國定假日、節日,勞工都可以休假(勞基法第37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勞基法當中定義的「工資」,只要符合「勞工因為提供勞務所獲取的報酬」以及「制度上經常可以領到」兩項標準即可,因此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等,都要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公民黨另於2012年立法會選舉時提出「配合家庭友善政策,積極研究訂立每週標準工時44小時」。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惟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加班,特殊情況除外,本質上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你情我願”下進行的。 既然用人單位改變不了客觀的法律,但是可以從其他途徑降低勞動者投訴舉報的幾率。 比如安排加班一定要充分尊重勞動者的個人意願,落實到書面上,不願意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少安排加班,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勞動者投訴的概率。 如果每二星期的其中一星期的工作時數少於44小時,則在合約列明的情況下另一週的工作時數可以超越44小時,但一週不超過48小時或連續2周不超過88小時。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加班上限2020: 前往 加班時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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