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報酬如何給付?工資如何計算?)答:報酬部分是由訴願人支付給林君,工資1日2,200元,每15日結算1次。 (問:當天出工情形?分工情形?)答:當天我們上午6時20分於後龍集合,由訴願人負責開車載我們到工地。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到工地後由訴願人與工地主任討論工作內容後再告知我們。 (問:當天事發經過?)答:當天我跟訴願人在2樓承接4樓傳下來的鋼筋跟擺放鋼筋以利後續綁紮,物料傳遞完成,林君與訴願人就開始擺放鋼筋,沒多久就聽到聲響,發現呂君跌落1樓電梯井下,我們一起把呂君救上來,再由訴願人開車帶往大里仁愛醫院急診治療。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問:如果施作過程中有問題是向誰反映?)答:因為訴願人是發給我們薪水的人,所以有問題,林君都會向訴願人反映,請訴願人解決。 另外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問:除了訴願人外,呂君、何君及林君3人,是否受邱君指揮監督?)答:原則上都是直接跟訴願人討論後,由訴願人告知呂君、何君及林君3人,他們有什麼問題都是詢問訴願人。 呂君、何君及林君3人不受邱君指揮監督。 (問:與家屬撫卹情形?)答:110年9月28日下午於靈堂前給家屬5萬元慰問金。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2025 (問:有沒有其他要補充事項嗎?)答:沒有等語。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公司規定「上班遲到、服儀不整要罰款」,違規則僱主直接扣薪,合法嗎?|法律小教室
惟查,工資及職務之調整,屬勞動契約之變更,且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工資係由雙方議定,如僱主欲變更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或職務時,即應由勞資雙方商議決定後,始得為之,倘非經勞工同意,僱主自不得恣意變更勞工工資數額。 則原處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整,並公佈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請立即改善,於法並無違誤。 勞委會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春節期間究竟應否出勤以及出勤如何給薪,仍必須從勞僱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 勞僱雙方如有疑義或僱主有違反相關規定,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進一步洽詢或申訴。 而若你是剛好有排到除夕、初一、初二、初三這4天上班的朋友,因為當天性質都屬於「國定假日」,依照規定僱主應加倍發薪水給你。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
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
前一日為之。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僱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訴願決定書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另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僱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爰勞工積欠僱主借款,勞僱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前開規定;至其他款項部分,亦應依前開原則判認其適法性。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2025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問:呂君工資如何計算、給付方式?)答:訴願人與呂君約定每日工資約2,200元,以出工天數計算,並以現金方式給付,約每15日結算1次。 (問:工地分工情形?)答:當天施作範圍由工地主任邱君先告訴訴願人,再由訴願人交代其他人完成。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邱君也會不時至工地視察進度,並確認有無按圖施作。 (問:與家屬撫卹情形?)答:呂君在大里仁愛醫院診療費用約1萬9,000元,由訴願人先行支付,尚未給付家屬相關慰問金等語。 惟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係屬強制規定,縱經勞工楊君同意,訴願人仍不得使楊君於該例假之日工作;且本件亦無發生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定突發事件之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法規查詢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20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110年10月5日勞檢處談話紀錄,合O公司之工地主任邱君陳稱略以,(問:是否有做危害告知及協議組織?)答:較常來工地的訴願人、何君、林君有做危害告知,並留有紀錄。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相關活動
警政署會後立即將正確的規定行文各警察機關,遊毓蘭稱讚,警政署真的很有效率,針對昨天下午的開會,可以馬上行文各單位,讓交通安全可以立即生效。 遊毓蘭昨天特別邀請交通部及警政署來釐清,經過充分討論,結論是不論轉彎或直行,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應依第44條第2項處罰。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實務爭點
原處分機關答辯書所載,呂君等4人係受僱於合O公司,領取該公司之工資(包料)……,其中包料之內容有誤,訴願人於訴願書中特別強調未包料。 又訴願人以每人每日2,100元至2,200元不等金額發放於呂君等4人,係合O公司補貼訴願人支付工作期間便當費、車資(油料費)、茶水費、工具費等,不應認定訴願人為經營負責人等語。 另訴願人與勞工約定每月5日給付上月工資,陳君於111年4月13日以電子郵件表示離職,訴願人至遲應於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即111年5月5日)給付陳君110年4月份工資,訴願人係以3萬6,000元計算陳君工資,並迄至111年5月13日轉帳。 據此,訴願人未經陳君同意即調整其工資,且未於約定日期給付陳君111年4月份工資,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訴願人並無遲發陳君工資,陳君4月11日會議中口頭提出辭職,即無參與公司事務,亦無進行工作移交及離職相關手續,直至4月13日才收到離職信,訴願人無奈只能取消其權限,另再計算陳君4月份工資匯款給陳君。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僱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
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給與。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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