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年終介紹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因寫明「於年度終了時得發與員工1.5個月年終獎金」,是否就屬經常性給與而非恩典性給與,因此不論如何都應給與,又後段也寫到計算基準,因此年底發給時,可依實際工作月數比例發給,倘若有育嬰留停,可依此扣除留停月數給與年終獎金。 離職員工理論上則無法領取年終,取決於與僱主工作合約而定。 工作合約上會載明年終獎金發放的條件,如發放年終獎金時必須在職。

第二種是在和公司簽訂工作契約時,如果約定好年薪14個月,這時候有兩種情形,切記一定要看清楚! 如果合約上表明,那多出來的2個月(14個月-12個月)是屬於「薪資」的一部分,那公司每年就一定要給你14個月的薪水,發放的時間以工作契約為主,每間公司不一樣,這也是為什麼有的人在過年前離職,還是能領的到年終獎金。 這類型的年終獎金獎勵性質比較濃厚,加上公司想要留住人才,讓大家可以過個好年,通常會把發放的時間訂在農曆過年前。 然而仔細看《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只是說明瞭「企業如果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沒有強制規定公司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所以公司如果不發給你,你也拿他沒辦法。 不過上述的年終計算問題外,一定有不少人疑惑,究竟是不是有規定一定要發年終呢? 一般來說,年終是可分為「恩惠性給予」與「經常性給予」兩種類型。

勞基法年終: 公司沒發年終獎金,有違反勞基法嗎?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 若不符合『全年工作』者:可否領年終獎金,就得看公司內部規定,以及勞動契約上是否有相關規定,或是公司有權扣除試用期三個月不予計算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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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要看各家公司而定,但是大多是以全薪計算,不過業務單位員工的計算方式可能更複雜,計算的方式與細節還要依照合約與公司的規範。
  • 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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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年終: 公司制度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根據行政院衛福部統計,在全臺灣將近80萬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中,有將近半數的家庭必須長期自行承擔照顧工作,更預估在2026年,失能人口將超過100萬人。

不過依據勞基法29條提到,只要公司有賺錢,對於沒有過失的勞工,應該是要給予獎金的。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基法年終: 勞資Q&A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根據《勞動基本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四、但公司如與員工之間,於約定勞動契約或訂定工作規則或簽定團體協約中明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及發放時間,其性質就屬工資之「經常性給予」的一部分,公司即有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據以履行之義務。

勞基法年終: 年終獎金 發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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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年終: 「公司不給年終獎金」合法嗎? 勞基法這樣說

根據財政部新修薪資所得扣繳稅額,2018年的每月薪資所得起扣門檻為84,501元,又依每人是否有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等差異,有不同的應扣繳稅額。 而年終獎金這些不是每月給付的薪資也同樣變動,每次給付超過84,500元便需直接扣繳5%所得稅。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基法年終: 老闆沒發年終獎金,有違反《勞基法》嗎? 3年前

如有溢扣稅款情事,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或許有人可能會問,6~12 月有大小月,都是算 30 天嗎? 根據勞工委員會的計算方式,一個月就是以 30 勞基法年終2025 天計算,只有未滿月的當月,才會以天計算。 由於2023年的農曆春節相較往年都來的比較早,從1月20日(五)就開始放假,並且一口氣連放10天長假,因此,這次可能在1月中旬就能順利拿到年終獎金了。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年終: 企業內訓

未滿一年的年終獎金則按比例計算,依公司規定通常有兩種計算方式,分別是以到職日、到職月計算。 近日就有網友因為對於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不清楚,而於Dcard以「年終試算底薪還是全薪?」為題發問,內文中他表示,「想詢問大家年終計算究竟是算底薪還是全薪?若自己在11月有調薪了,那明年算年終時適用舊薪水還是新薪水來算呢?」。 沒有發年終獎金,老闆最常解釋成景氣不好、經營不佳、公司沒賺錢,要員工共體時艱;可是你知道嗎?

勞基法年終: 生活與休閒

此時,員工還可檢視公司有無訂定年終獎金發放辦法,若是有訂定,就算不屬勞基法保障「薪資」的一環,仍可以向僱主請求年終獎金。 但是,若沒有訂定發放辦法,僱主發放的「年終獎金」則為「獎勵、恩惠性」給予性質,因此僱主就算不發放年終獎金也屬合法。 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臺電公司停電致僱主宣佈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基法年終2025 我們領的年終可分為「恩惠性給予」以及「經常性給予」兩種類型。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勞基法年終2025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勞基法年終: 年終獎金何時發?領多少會被扣稅?2022年終懶人包一次解答!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勞基法年終2025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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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基法年終2025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基法年終2025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年終2025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年終: 年終獎金 離職能跟僱主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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