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僱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僱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 領取方式:舊制僅可一次領取,新制分為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下僅能一次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上能選擇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勞基法退休年齡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 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僱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勞基法退休年齡: 相關條目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僱主依勞基法第 勞基法退休年齡2025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符合法定退休年齡、年資滿15年且辦理勞保離職退保的人,纔可以請領老年年金。 勞保的法定退休年齡逐年調整,自98年起第10年提高1歲、之後每2年調高1歲,一直調到法訂退休年齡為65歲為止。 究竟勞工們何時可以退休、需要如何請領補助,也都是需要搞清楚的重要事項。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修正案,25日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退休年齡: 法令專區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 勞基法退休年齡2025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公佈業務處理上之祕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僱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僱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前項僱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侷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僱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僱主於應繳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勞基法退休年齡: 勞工退休準備金
備註:原屬勞退舊制之勞工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實施後,仍可選擇續用勞退舊制、「保留」勞退舊制轉新制或「結清」勞退舊制轉新制,三種方式。 唯民國94年7月1日後方就職之勞工,必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 強制提繳部分:依規定,僱主每月替勞工提繳不低於薪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入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不得另外從任何的薪資名義中扣除)。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覈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勞基法的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65歲是僱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情形,不是「勞工年滿65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亦無規定「勞工工作年齡上限」之意。
勞基法退休年齡: 退休被認為「根本是偷懶不想工作!」粉圓妹:退休11年比上班時更有紀律及效率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退休年齡: 退休金的兩種制度、三大支柱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臺灣教育政策供過於求,私立學校林立,人人可以讀大學、研究所,又加上服兵役,就業年齡延長到27~28歲,而且拿到高學歷文憑多人不甘心從事基層技術人力,更慘的是私立學校招不到學生關門大吉了。 最後,再次提醒老闆們在聘僱員工時務必要確認清楚員工的身份與基本資料,並於事前思考一下人力運用的策略與相關法律風險,避免在日後產生爭議唷。
勞基法退休年齡: 強制退休的年齡到底誰說了算?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勞僱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勞基法退休年齡: 請領作業
由於退休金完全由僱主支付,若碰到公司惡性倒閉、脫產,退休金將缺乏保障,早在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事件第一時期就已出現多起案例。 雖然在勞退新制時,也規範了「五年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規定,欲減少此弊端,但僱主若未足額提撥,於法並無罰則,而在2013年臺灣食用油造假事件時,大統長基食品也被發現舊制退休金嚴重不足,甚至有4成企業並未開設退休準備金戶頭,顯示即使新制已施行多年,舊制之弊端仍未能完全根除。 勞基法退休年齡2025 1.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佈,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
勞基法退休年齡: 請領條件
如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等,依規定應送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覈後,始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結清之退休金,故應檢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覈函影本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依規定勞工選擇新制,原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退新制並無強制僱主辦理結清。 保留的舊制年資,勞工必須等到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請領條件時,纔有向僱主請求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利。 勞基法退休年齡 「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計算請領條件時,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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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退休年齡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灣平均薪資約每月30000元,故勞退新制勞工自提撥率只有百分之7,因為低薪勞工沒有充裕的金錢自儲退休金,所以延長退休增加勞工收入是未來年輕人主流民意。 若以被保險人出生年次對照來看,46年以前出生的勞工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47年次為61歲、48年次是62歲、49年次為63歲、50年次為64歲、51年次為65歲;52年以後出生者,法定退休年齡也都是65歲。 勞基法退休年齡2025 如上圖,假如企業想要以約聘方式聘用勞工,但又擔心聘僱後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員工擔任的職務具有「繼續性」的性質而遭處罰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在現行制度下似乎聘請高齡工作者是唯一的合法途徑了。 由於對於企業而言,聘僱高齡者本來就會有較高一些的風險,如果再依照上述的內容又無法因而強制退休的話,恐怕會大大降低事業單位聘請高齡者的意願,對於已日漸邁向高齡化的臺灣社會而言,長遠來看上述的解釋似乎保障了高齡者的勞動權益,但無形中卻可能減少了受聘機會。
勞基法退休年齡: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65歲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退休年齡: 勞工年滿65歲,就一定要退休嗎?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勞基法退休年齡2025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