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2025詳細懶人包!(小編貼心推薦)

這就我說為什麼職務說明書很重要,因為在這文件中,你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其實都應該是要很清楚的,大部份的人都以為只要勞動契約簽好就萬無一失了吧? 這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勞動契約只針對勞基法上的『權利義務』做規範,但針對工作的內容其實是沒有著墨太多的,因此明確的職務說明書纔是建構管理機制的第一步。 勞工工作時故意或過失造成僱主的損害,僱主可以請求賠償,可以選擇透過協商、調解等方式,由勞僱雙方同意的金額、方式進行賠償,但如果協調破局,雙方沒有共識,僱主也只能透過訴訟,由法院認定。 由於立法者明確規定具體的曠工日數作為解僱事由,所以僱主適用本款規定終止契約時,就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也就是無需另行審查有無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晶圓代工龍頭臺積電薪水高、福利好,是許多人出社會之後的目標,有臺積電員工分享自己拿到的分紅獎金,他年資只有8個月,31職等(工程師),分紅領到3.8個月,計算過後可領超過44個月,而且「工作到現在還沒加班過」,讓許多網友很羨慕。 工會批評,今年11月底,長榮才發布轉任問卷給100多名立榮機隊的空服員,表明2023年1月1日起要移轉到立榮航空,但提供的轉任方案不合理,員工若轉任長榮國際線機隊將被降職,且工作地必須離開臺中、高雄前往臺北基地;若想留在原基地,則要被迫離開長榮轉任立榮。 任何的賠償金額都要其來有自,這不可以企業片面說了算,此案的企業的確有清楚的計算基礎,這纔有辦法讓員工知道基準點在什麼地方。 ▲ 表格來源:楊時綱 自製此外,在前述的出勤約定情況下,如果勞工已經答應僱主在週六休息日出勤加班,卻週四、週五、週六都未出勤,光是累計到週六就已經構成連續曠工3日(表2)。 關於「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的計算「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是指勞工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卻連續曠工3天。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標錯價格、盤點疏失造成公司損失,僱主如何求償?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近日有一家知名肉乾業者因員工標錯價格,導致公司賣出去的商品損失金額高達50萬元,引起大家熱烈討論的是該業者在粉專上對消費者的負面指責。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2025 撇除業者無法撤銷這些訂單須對消費者全權負責不談,該公司也表示不會對做錯的員工進行任何懲處,因此,本文想特別提出討論的是,站在僱主與經營者的角度,若員工執行工作過程中,因為不小心標錯價格、弄壞商品或公司財物造成僱主損失,僱主能否向員工求償?

僱主應留意取得權利與行使權利是兩回事,勞動契約不會因為勞工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6天就自動終止。 此外,勞工另應注意,勞工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導致無法事前請假,事後仍應遵照公司規定補辦請假程序,如果勞工未完成向僱主請假的手續,就算有正當理由,依舊可能構成曠工。 不過,「曠工」與「遲到、早退」的定義不同,勞工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仍有出勤工作,僱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的事實就認定勞工「曠工」,除非勞僱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日的約定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法律論壇

有關勞動部修訂的最新版本工作規則參考範例,有需要的僱主們可以點連結到網站查看。 在職場,扣薪水常常成為許多公司懲戒勞工的手段,目的可能是維持職場秩序,或者對勞工施加壓力,逼迫員工達到業績目標。 我們也聽過不少案例,因為勞工在工作的時候不小心弄壞了販售的商品,或者不小心把盤子打破等等,老闆就用扣薪作為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縱使勞工同意扣減,若有關於這一項的業務疏失不是單由勞工一個人造成的,可能其他同事也有責任,依共同侵權的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第185條)。 所以說,僱主可以向共同侵權行為人當中之一人請求全部的損失,該人賠償後,再依據侵權的行為比例,向其他的侵權行為人請求返還,分攤的比例跟薪資的多少沒有關係,所負責任的比例有關係。 ▉ 情境:員工A在印刷廠擔任印刷員,因製程紙張有損害,公司認為是A的責任要分擔廠商扣款,因此連續三個月扣發A部分薪水,雖然期間A有向僱主反應過紙箱規格問題,但僱主並未處理,最後A以僱主違反勞基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 此外,在前述的出勤約定情況下,如果勞工已經答應僱主在週六休息日出勤加班,卻週四、週五、週六都未出勤,光是累計到週六就已經構成連續曠工3日(表2)。
  • 例如:勞工因面試時未誠實告知自己的學經歷、提供偽造的證明,造成僱主損失,因違反勞基法§12Ⅰ規定,僱主可依法進行解僱的懲戒;又或者僱主已事先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禁止洩漏營業祕密,員工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有重大損失,僱主可依勞基法§12Ⅰ規定依法解僱。
  • 在這樣的情形,僱主如果要透過訴訟向員工求償,建議除了提出自己已經賠償的證明,例如匯款紀錄、受害人收受賠償金的簽收單等,也可以提出之前的相關判決資料供法官參考,例如車禍案件中員工遭判過失傷害、致死的刑事判決,以及法院認定勞僱雙方都要賠償被害人的民事判決,或調解筆錄等。
  • 願意接受員工犯錯的僱主,並在失誤時將重點放在如何改善而非一味檢討,就能從中瞭解員工最真實的回饋,進而改善企業內部流程,讓公司更加進步與創新。
  • 臺積電總裁魏哲家先前證實臺積電高雄7奈米廠暫時延後,28奈米部分則按進度進展,引發外界關注高雄房市是否受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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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2025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表2.休息日、例假與曠工週一週二週三週四週五週六(休息日)約定出勤週日(例假)第一週曠工曠工曠工第二週作者自製。 所以當勞工曠工多日且音訊全無的時候,僱主應該聯繫勞工的緊急聯絡人或親友,甚至派人前往勞工居所探訪等,釐清曠工的原因,才能決定後續該如何應對。 今年已邁入最後一個月,加上11月強彈約1800點,12月外資陸續休假,大型股動能勢必減少,成交量無法放大,指數可能漲多熄火,中小型股較有表現機會。 往年中小電子股進入Q4便開始竄出,尤其IC設計挾股本小、股性活潑的優勢,往往成為法人、主力點火目標,明年景氣疑慮大。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下班途中被撞, 公司是否可對肇事者求償-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 …

公司為了防範員工出包,能不能預扣薪水當作違約金,或在損害發生時扣發部分薪資當作賠償費用? 當僱主實施懲處時,除了須符合法令的要件與懲處規定(如:解僱),勞動契約中約定的懲戒規定也須留意合法及合理性。 常見有關「扣薪」的懲罰方式,勞動部和地方勞工機關都認為是違法的,因會違反勞基法§22薪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之規定;然而,如果約定扣薪的項目屬於「非工資」,例如:績效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並依照員工犯錯程度輕重扣發合理的比例,則不違法。 撇除業者無法撤銷這些訂單,需對消費者全權負責不談,該公司也表示不會對做錯的員工進行任何懲處,因此,本文想特別提出討論的是,站在僱主與經營者的角度,若員工執行工作過程中,因為不小心標錯價格、弄壞商品或公司財物造成僱主損失,僱主能否向員工求償? 有些僱主因為難以證明損失,加上求償金額可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於是未對勞工提告求償。 為避免少數勞工習慣性恣意曠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當勞工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其中一種法定解僱事由的時候,僱主就依法取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法律觀點》員工出包,公司賠大錢,向員工求償合理嗎?

是指在法律規定以外僱主另外和員工約定的罰則事項,例如:員工會議遲到罰錢、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延長試用期間。 但是這類的懲處必須事先公告並明訂清楚,當員工犯錯時,纔不會構成違約而產生效力。 長榮說明,員工的職務不變並保障原有年資及薪資,其他職福則依任職公司規範辦理。 所以針對這個案子,其實網友可以就上述的條件來審視一下,我個人覺得無論是記大過還是賠錢都要依法有據,否則很難去界定責任的歸屬,企業不宜無限上綱追加員工的責任,因為一旦有爭議,我看企業中獎的機率將會非常的大,與各位分享今天的內容。 II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例如:勞僱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未出勤)、週日為例假(未出勤)的情況下,勞工週四、週五及隔週週一曠工,就構成連續曠工3天,不會因為中間有休息日及例假就中斷繼續性,中間的休息日及例假也不會計入曠工日數(表1)。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法律知識庫

因為員工的年資與經驗其實成正比,所以一個年資越久的員工理當來說,不該出類似的狀況。 再來就是公司針對所有的作業流程是否有明文的規範,如果有的話,那麼就代表這位員工的確是自身的錯誤導致公司的損失。 我在處理很多類似問題的時候,企業其實都在鬼打牆,不是一股腦的算在員工身上,不然就是要藉此叫員工走人…這種思維其實都不算是正確,因此我提問的第一個問題,各位應該要記下來,記住情緒永遠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讓企業與員工有更多對立的機會。 其實都跟工作息息相關,這對企業舉證來說也是一個功能,所以大家不要輕忽職務說明書的重要性。 此問答為Workforce勞動力量與法律百科的職場法律合作貼文,問答內容已先刊登於法律百科臉書:員工搞破壞,僱主可以怎麼辦? 在這樣的情形,僱主如果要透過訴訟向員工求償,建議除了提出自己已經賠償的證明,例如匯款紀錄、受害人收受賠償金的簽收單等,也可以提出之前的相關判決資料供法官參考,例如車禍案件中員工遭判過失傷害、致死的刑事判決,以及法院認定勞僱雙方都要賠償被害人的民事判決,或調解筆錄等。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業務過失造成公司損失300萬,可以因此解僱員工嗎?

此時僱主可以關心勞工是否遭遇家庭或健康的變故,妥善溝通後由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勞工屬於惡意的慣性曠工且無離職意願,僱主宜採取懲戒手段,將勞工無故缺勤、曠工原因等以書面記錄下來並要求檢討改進,如果經長期勸諫仍無改善,僱主可考慮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解僱事由發動解僱,較能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僱主取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之後,還要向勞工發出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當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口頭告知)被勞工瞭解,或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存證信函)達到勞工之後,才會發生僱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造成損失,公司直接扣薪懲罰?人資專家:違反勞基法

據烏克蘭網站Defense Express報導,俄羅斯運輸機An-124 Ruslan在過去一週內至少10次飛往中國大陸,並在當天返回莫斯科,俄機為躲避追蹤,經常關閉答應器(transponder),因其運輸物資被嚴格保密,外界質疑是否祕密接運軍備物資。 陸媒說法紛紜,有提到若是俄羅斯載回防彈衣、頭盔和衣物等物資,都不算軍事援助,屬於正常貿易往來;另一說法是,為跨境電商衣服和貨品來拉貨;更有網友在論壇直指大陸可能暗中援助俄羅斯晶片。 臺積電總裁魏哲家先前證實臺積電高雄7奈米廠暫時延後,28奈米部分則按進度進展,引發外界關注高雄房市是否受衝擊。 根據高雄市地政局最新公佈資料,先前受惠臺積電議題成交相當熱烈的橋頭區、楠梓區,買賣移轉棟數年減幅分別高達60%以及50%,房市專家Sway則表示,現在數字出來證明,投資客閃人後的市場,就是一道冷菜。 空服員工會指出,長榮2015年有意把立榮併入,陸續將100多名空服員從立榮轉任至長榮,並組成立榮機隊反租給立榮執飛國內線,該批人佔立榮整體空服員一半以上,但合併計畫於隔年因長榮家變而終止。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航運股》長榮逼員工回立榮? 工會籲保障工作權 公司回應了

II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僱主向勞工說明時應留意用詞,向勞工說明「不發給曠工當日工資」,並非「另外多扣工資」,避免勞工誤解衍生糾紛。 此外,在前述的出勤約定情況下,如果勞工已經答應僱主在週六休息日出勤加班,卻週四、週五、週六都未出勤,光是累計到週六就已經構成連續曠工3日(表2)。 工會強調,員工被大幅調動、被迫舉家搬遷已有違反《勞基法》之餘,且對員工如此重要的抉擇,卻僅有1周的時間能考慮,非常不合理,員工也擔心轉任過程被刁難、甚至被逼退,呼籲長榮保障員工工作權,也喊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出面協調。 :一、平等對待原則、二、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三、不溯既往原則、四、個人責任原則、五、懲戒相當性原則及六、懲戒程序的公正(查清事實真相予勞工本人辯白的機會)等方面予以衡量。 另外、企業本身的特性及勞工在企業中的地位不同,對於受懲戒的程度,亦應有不同。

法官認為僱主不能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果員工在工作中有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觸犯刑罰部分僱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若為民事賠償,僱主可和員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賠償金額也不能由僱主單方面決定或扣薪,應該循求司法途徑解決(註3)。 再說一次勞基法第26條的概念,遲到是不計薪、遲到多久就不計薪多久,超過比例原則的話,企業就是預扣工資,如果員工常態性的遲到,請詳加記錄並給予定期的懲戒…因為如果不改善,企業是有權利運用勞基法第11條來終止勞動契約,萬一員工的遲到有造成公司的損失,也請用民事程序來求償。 請假規則如果可以的話也請放在工作規則中並經核備通過,這纔是保險的機制。 問題通常發生員工不遵守一些作業規則就對員工罰款,如東西未歸定位、搬錯貨品、亂丟垃圾、盤點未清等 ,僱主為懲戒管理員工之必。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犯錯,如何訂定懲處規定才合法?

此外,僱主應注意不可以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僱主不能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否則可能遭到主管機關裁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因為涉及剝奪勞工工作權,需審酌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對於僱主、事業所生之危險、損失,以及是否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如尚有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 也就是說,須僱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纔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法律上雖然準許被害人向僱主求償,但這是為了避免員工賠不出來,讓被害人求償無門的情況,才讓僱主也負連帶責任,是保護被害人的特別規定,而不是讓員工免責的金牌,員工自己的行為,最終還是必須由員工自己負起賠償責任。 例如車禍案件最終勞僱雙方要連帶賠100萬元,肇事員工賠了20萬元之後,兩手一攤說沒有錢了,被害人可以去找僱主要剩下的80萬元,僱主賠了之後,可以再去跟肇事員工要這80萬元,也就是100萬元的責任,最終還是員工要負擔。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造成公司的損失,是否可以逕行扣薪及記大過懲戒?

您好,關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情節重大」,是否達到法條所要求之標準,應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習慣、企業的性質與勞工違反之行為對企業造成如何之影響綜合判斷認定。 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可因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終止勞動關係,是指發生的事情在客觀上,公司難以採取其他懲處作法,難以期待員工忠實為其履行職務,或維繫勞動關係中的忠誠義務,而僅得以解僱勞動關係為最後手段。 在勞工同時兼具「沒有正當理由」與「連續曠工3天」這二個要件而構成解僱事由,僱主才能使用這款規定終止契約,如果只具備其中一個要件,僱主仍不能使用這款規定終止契約。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依據勞基法第18條規定,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不過臺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林姓員工害公司遭客戶求取巨額賠償,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屬實,加上事後無改進作為,公司解僱有理,判林姓員工敗訴,可上訴。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勞工曠工,僱主該怎麼處理?如造成公司損失,勞工須負賠償責任嗎?

員工A在印刷廠擔任印刷員,因製程紙張有損害,公司認為是A的責任要分擔廠商扣款,因此連續三個月扣發A部分薪水,雖然期間A有向僱主反應過紙箱規格問題,但僱主並未處理,最後A以僱主違反勞基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基本上我認為獎懲規定也是勞動契約的一部份,當然保險的做法就是把獎懲規範放在工作規則中,然後送至縣市政府勞動局做核備,只要通過,那麼就是合法。 但如果沒有工作規則的話,個人建議企業要逐項把獎懲規定利用勞資會議的方式,與員工協商討論,強調獎懲規定不要多,只要能達到管理的目的即可。 附帶一提,勞僱雙方在事發當下,透過私下簽和解書、自白書、悔過書等各種名目的文件來解決爭執,也算常見,但可能要特別注意其中的「懲罰性違約金」。 相較於公司實際損失可能有相關數據、發票傳票等單據,可以證明損失金額的高低;懲罰性違約金則是造成損害後要另外付一筆錢作為懲罰,因此金額是由雙方約定、依約遵循。 不過,當約定的金額過高,員工也可以請求法院酌減,法院會斟酌公司實際受到的損害、支出的成本、員工違法行為的獲利、雙方的社經地位等等綜合判斷,如果懲罰性違約金確實過高,就會酌減金額。

員工工作中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可能涉及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不過,事實上如果是員工不小心的疏失,損害的金額也不太大時,比較常見僱主以口頭告誡,或依照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在考覈時作為評比的項目之一,最終可能以減少獎金、分紅等方式處理(但不可以預扣工資!)。 因此判決結果為A終止契約合理,僱主也必須返還扣發薪水,給付給員工A資遣費及退休金。 執行工作過程中人總會有大小過失,舉凡員工洗碗時打破盤子、理貨時摔壞商品、找錯錢等,這些都是僱主在經營企業時須預想到並負擔的經營風險和成本,如果在尚未釐清原因便認為是員工的疏失,就將責任全部轉嫁給員工恐怕不甚合理。 如果擔心勞工違規影響到公司的運作,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明訂賠償規定與賠償方式,但賠償損失的計算和金額是否合理,須透過勞資協商或司法途徑另外處理,僱主不能直接規定賠償金額(註1)。

也就是說,僱主可以直接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不用預告,也就不用取得勞工同意,勞動契約就因為僱主單方面的表示而終止。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2025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除了造成公司內部的損害,另外一種情形,是員工造成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受損。 員工執行職務時,僱主在法律上有管理監督的責任,因此,一旦員工違法侵害其他人的權利,僱主原則上必須連帶賠償。 常見的情形例如客運、貨運司機過失撞傷、撞死其他用路人,或是也有公寓大廈管理顧問公司的員工故意侵吞住戶的管理費,造成住戶損害的案例。 被害人或家屬雖然多會同時向肇事員工及公司請求連帶賠償,但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後,通常會先直接找財力比較雄厚的公司求償。 勞工雖然曠工,但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法定解僱事由,僱主就不能片面解僱該名勞工。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犯錯,懲罰如何訂定才合法?

近日有一家知名肉乾業者因員工標錯價格,導致公司賣出去的商品損失金額高達50萬元,不過,引起大家熱烈討論的卻是該業者在粉專上對消費者的負面指責。 表1.休息日、例假與曠工週一週二週三週四週五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第一週曠工曠工不中斷繼續性不中斷繼續性第二週曠工作者自製。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 383 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造成損失,公司直接扣薪懲罰?人資專家:違反勞基法

畢竟人都會有疏失的時候,但如果員工已盡義務仍然發生過失,僱主應瞭解是否為系統流程設計問題,或教育訓練不完善、機器工具是否該折舊汰換等原因,揪出問題根本所在以避免未來衍生更大的問題。 願意接受員工犯錯的僱主,並在失誤時將重點放在如何改善而非一味檢討,就能從中瞭解員工最真實的回饋,進而改善企業內部流程,讓公司更加進步與創新。 工作規則中制定的內容,主要是將勞動契約中所約定的勞動條件、重要事項加以具體明確規定,使勞僱雙方都能清楚瞭解彼此的權利義務。 僱主在制定、修改工作規則時,雖然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備,但如果有不利於勞工的變更,而沒有經過員工同意的規定,原則上也是無效的。 另外像是保密協定、競業禁止的規定,也涉及到勞工的經濟生存能力,宜約定在勞動契約裡。

此外,僱主還要留意30日的除斥期間規定(除斥期間過後,該次終止權利就消滅不復存在),必須在「知道勞工曠工的情形已經符合法定解僱事由」時起算30天內終止勞動契約,並注意有無其他法定限制僱主終止權行使的特殊情況,否則僱主終止契約將來可能遭法院判定為無效。 上面這條規定前段文字部分,我們可參照《勞基法》第22、23條「薪水應按時、全額給付給勞工」的規定得知,如果僱主直接用薪資來抵扣賠償金將會違反法令規定,最高可罰100萬元。 而《勞基法》第26條亦有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項規定禁止僱主在損害事實還沒發生或確認時,就訂定違約賠償條款來預先扣發勞工每月薪水當作商品、財物損害的賠償,使勞工拿不到每月應得的全薪。 例如:勞工因面試時未誠實告知自己的學經歷、提供偽造的證明,造成僱主損失,因違反勞基法§12Ⅰ規定,僱主可依法進行解僱的懲戒;又或者僱主已事先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禁止洩漏營業祕密,員工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有重大損失,僱主可依勞基法§12Ⅰ規定依法解僱。 根據新聞中勞資關係在事後的處理過程中,法院調查後認為員工為多年資深經驗卻因為重大過失導致公司受到損失,事後又不願提出檢討行為,因此認為公司難以期待員工繼續忠實為其履行職務,所以終止勞動契約屬合法。 圖片授權vchal/Shutterstock.com回到開頭的案例,肉乾業者在釐清標錯價格的責任歸屬,損失金額其實可按比例向員工求償,但業者選擇原諒員工的無心之過是很正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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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I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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