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2條詳細攻略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因此,A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仍以原加班事實發生時間點給付加班費之規定,請求僱主給付2018年3月24日週六休息日4小時出勤之加班費,僱主則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規定,給付4小時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題目中,A與僱主於2018年3月31日約定同年3月12日平常工作日加班2小時、3月24日週六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於勞工發生加班事實後,始得由勞僱雙方約定補休之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彈性:延長工時,一個月54小時,每三個月仍138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勞工30人以上,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註: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起(正常工時+延長工時4小時後,也就是連續工作第12小時0分01秒起算),於二十四小時內,開始計算通報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上述各項原因,除皆肇因於「天災」或「事變」導致外,更有「急迫、緊急、臨時且不可預期」之特性;由於上述情境,皆屬於分秒必爭的狀況,故尚難以期待僱主以臨時調度人力即可因應,是以上述情境中,確有產生使工作超過法規時間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法令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 工會同意權與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無涉,所稱O山工會不合理訴求,無礙違規事實認定。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僱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 僱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 呼籲僱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天災」之定義為何?

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本額超過1億元的事業單位約有2.2萬家。 另外修正部分為新增加重處罰的《勞基法法條》,包括第24條加班費、第39條假日出勤工資計算。 原本上市上櫃公司違反《勞基法法條》第32條、34條、36條這3條才加重處分,修改後新增了24、39條。 屆時各縣市政府將同步遵循,若情節嚴重者,加重罰鍰可至法定罰緩最高額的二分之一,最高可罰到150萬,請各位人資夥伴特別留意。 沒關係,讓律師用文字跟圖表,一次幫你釐清各種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亦有法院判決認為,勞工衡諸常情於下班後,應不會立刻離開辦公處所,而仍會多會整理私人物品,或與同事聊天,或多或少延誤數分鐘打卡時間,因此僱主就未滿半小時之時數不予認定為加班,應為合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

  •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 因此,如果是月薪制人員,僱主因業務需求,徵得員工同意於國定出勤,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應加給1日工資加班費;若為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依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 I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僱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覈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僱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加班半小時: 怎樣算「加班」?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法規查詢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勞動基準法第32條2025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最新之修正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僱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加班半小時: (三) 加班費試算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2025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加班補休: Tags: 負時數 護士 醫療人員 扣假 補班 工時 排班 More…

不過,假若僱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麼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僱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臺logo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勞動基準法第32條2025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僱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外,否則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加班半小時必看介紹

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僱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僱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如勞工選擇換取補休,並經僱主同意,勞工可於補休期限內選擇於「工作日」進行補休,補休當日勞工不必出勤,但是僱主仍應照給工資。 補休日期由勞工提出後,徵得僱主同意排定,並非由僱主排定。 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僱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僱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官員解釋,加班換補休期限必須與特休一致,這樣勞工跟僱主才能清楚知道何時為結算工資的日子。 假設A勞工特休假為週年制,其加班補休也必須是週年制;B勞工特休假為曆年制,加班補休也只能是曆年制。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
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覈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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