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又此項規定,對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並不適用,意即特定性及季節性之定期契約,不會因為上述規定的兩種情形,而在契約期限屆滿後,因為繼續工作,或在三十日內另訂新約,而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部資遣費 相對於一般繼續性的不定期契約工作而言,定期工作除特定性工作之外,其餘多半因為工作性質較為短期,或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完成,因而由勞僱雙方就該工作約定有一定的工作期限,所以稱為定期契約。 習慣上,有人會稱這些定期契約的受僱人或勞工為「約僱人員」、「約聘人員」或「臨時工」等,以與一般繼續工作之不定期契約員工區別。 此等人員產生,人力資源管理策略之運用,有一些僱主巧立名目訂定定期契約,以規避法律責任之情事,這恐怕也是定期契約數量增加的因素。
-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然若兩造間仍簽立定期契約,則在法院即有可能被認定屬「不定期勞動契約」,除終止契約是否符合法定事由會被檢驗之外,仍有可能要給付資遣費。
-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如,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候選人聘僱司機駕駛宣傳車進行助選。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許多人都搞不清楚勞動契約的分別,勞動部日前在臉書上表示,勞工跟僱主簽的勞動契約分成「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2種。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資遣又稱經濟解僱,係指僱主因應經營情況而有調整人事,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因該事由來自於僱主經營領域所產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因此課予僱主遵循預告期間、給付資遣費及提供謀職假等義務,以平衡勞工之不利益。 又稱懲戒解僱,係指勞工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之不法、不當行為時僱主得不經預告立即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之解僱型態,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此類係因勞工行為所導致勞動關係履行過程中受到嚴重幹擾,無法期待勞動關係持續之解僱,屬於僱主懲戒權之一環,且最嚴重之懲戒權限,爰於法制上無課予僱主相關應遵循之義務。
勞動部資遣費: 資遣費怎麼算?試用期會有資遣費嗎?5個問題一次搞懂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新制資遣費的法規依據為「勞工退休金條例」;舊制資遣費的法規依據則是勞動基準法),隨著時間的推進,勞工的資遣費計算方式,會漸漸以新制資遣費為主。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僱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三、季節性工作:例如農夫在春天至秋天期間需要人力協助採收作物,但冬天就沒有這個需求,那麼他就可以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採收完成後就自動解僱。
所以,如果工作的性質並未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這四項特徵,僱主仍然和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是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的。 勞動契約(僱傭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形式拘束。 勞動部資遣費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勞動部資遣費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勞動部資遣費: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勞動部資遣費: 勞工資遣費之計算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勞動部資遣費: 定期契約資遣費: Tags: 勞基法 派遣 派遣工 勞退條例 資遣費 退休金 勞工 勞基法 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More…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勞動部資遣費: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僱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部資遣費: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但要是你符合這2點,且被僱主要求強制退休時,這時就是依照退休辦理,而不是資遣。 勞動部資遣費 勞動部資遣費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勞動部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公式大解密!5分鐘快速掌握資遣費怎麼算! – 法律010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勞動部資遣費: 定期契約資遣費: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 勞動部資遣費
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
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資遣費: 僱主可以資遣(解僱)我嗎?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 勞動部資遣費2025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覈定之。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部資遣費: 第 六 章 退休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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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部資遣費: 資遣費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勞動部資遣費2025
總額等事項記入。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之。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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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企業界產生「定期契約終止,僱主無須支付資遣費」的說法,不少僱主可能為達降低成本及彈性運用人力的目的,傾向與員工簽訂定期性契約。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勞動部資遣費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僱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勞動部資遣費: 資遣通報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
不得終止契約。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例如,生產蕃茄醬之公司,為因應蕃茄生產之季節性,於每年之12月至3月間聘請額外人力,收購蕃茄加工處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我們必須先要知道何謂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的定義,一般來說,就是勞工因為工作之原因致身體產生疾病或發生意外造成災害。 如前所述,資遣費計算的時候,會需要考量的平均工資,關於平均工資的計算,也是一個複雜的計算方式,依照法條的精神,會有如下的計算方式。
僱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動部資遣費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資遣費: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勞動部資遣費2025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勞動部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公式大解密!5分鐘快速掌握資遣費怎麼算! – 法律010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勞動部資遣費: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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