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製作「知否,職否,災影某」影片,力邀知名藝人蔡振南領銜配音,更改編4則職災真實故事,分別是早餐店店員阿昱、大樓保全小唐、工地臨時工小倍及塔吊司機阿鴻,每位主角面對職業災害沉重的打擊,如何在親友與新北市勞工局的協助下度過。 勞工局2025 影片中同時透過律師、專家分享職災新法與資源,以及職災勞工現身說法,談談職災發生後的困境與突破,讓他們逐步走出傷痛,邁向新人生! 完整版影片請至「新北勞動雲-影音專區」點擊,或掃描QR 勞工局2025 Code觀看。 【新北市訊】攤開阿德公司的行政人員薪資明細,包含了本薪30000元,還有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另外9月加班2小時加班費335元,以及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等等。 老闆阿德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上一則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5-7條最新修正條文 勞工局 下一則 97年11月份本局覈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13件, 墊償人數308人,墊償金額1,512萬4,949元。 勞工局表示,發送的第一戶位南區,黃姓案主原本擔任大樓管理員,因中風無法工作,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由妻子照顧,全家仰賴微薄的社福津貼度日,住家老舊居住環境不佳,勞工局「做工行善團」已協助其改善居住環境,讓黃姓案主能安心休養。 如私校經營困難已是可預知之趨勢,為保障私校受僱勞工權益,更應將渠等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避免因經營不善而損及勞工權益。 本次適用對象排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爰同一學校中教學工作者兼任行政職務或行政職務兼任教學工作者,均納入適用。 該職災案發生後,市長黃偉哲獲知訊息立即指示勞工局前往關懷,由勞工局職災個管員開案服務,並安排免費律師諮詢服務;另考量案家經濟陷入困境,協助連結五個市級總工會一起前往關懷李姓勞工並發給五萬慰問金;勞工局同仁及工會志工一日一起到案家歲末送暖,讓案主感受愛心與溫暖。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長期與工會合作助弱勢,勞工局1日與電氣工會合力送暖,兵分三路將紅包、白米、泡麵及暖暖被等愛心物資發送給廿戶職災、弱勢家庭,讓他們感受社會的關懷。
勞工局: 專區服務
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另因主任委員係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有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向主任委員為之。 勞工局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每年工會都主動贊助愛心物資,持續關懷職災案家和弱勢家庭,讓案家感受來自社會各界的愛心,希望這份感動可以成為鼓勵他們勇敢面對困境的動力。
-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 答:不用,已成立勞(就、職)保投保單位之管委會,勞保局會依勞(就、職)保加保資料,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以勞(就、職)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依僱主提繳率(不低於6%),自加保日提繳新制退休金,並開單通知管委會繳納。
- 6、退離訓者一年內不能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三年內不得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
-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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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協助勞工順利求職,積極建置完善就業服務網絡及環境,於豐原、沙鹿就業服務站和各服務臺,設置雙螢幕及大型電視,提供企業職缺與工作環境介紹影片或照片,讓市民獲得更清楚資訊、順利就業。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自6月起已於各就業服務臺增設雙螢幕,部分公共空間更設置液晶電視,除臨櫃服務時可透過雙螢幕同步向民眾解說作業流程外,也宣導各項中央或市府政策資訊,打造一站式整合服務,有效媒合在地企業所需人才。 在巨輪興業服務的洪先生表示,公司提供生育津貼減輕生活開銷的負擔,也能運用親職假帶小孩去施打疫苗及看醫生,讓他覺得上班很有安全感,更能專注於工作。 受惠於渣打銀行提供較長產假的林小姐表示,剛坐完月子身體還是很虛弱,且是產後憂鬱症發生的高峯期,公司給20週有薪產假讓自己有充足的時間調養身心及照顧小孩,真的是非常吸引女性勞工的職場福利。
勞工局: 業務宣導
所稱「團體協商」如係指依團體協約法進行之協商,如經簽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與之牴觸者,無效。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訂立不同規範,亦無不可,惟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規定。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勞工局2025 A:查私立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所進用之編制外校安人員,其任務為校園內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相關業務,爰非屬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由阿嬤帶大的先天身體缺陷患者寧家姊弟,礙於身體限制,又需照顧臥病在牀的爸爸,僅靠低收入戶及身障補貼度日;經豐原就業服務站的電視牆宣傳,姊弟二人與就服員透過櫃臺提供的雙螢幕檢視徵才資訊,再由就服員陪同至公司面試,並結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獎助資源,姊弟兩位皆順利錄取。
-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 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覈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製表內者。
- 項規定有不得參加之情形外,餘均應以其僱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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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盈餘」之意義,該法未見規定。
- 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 (5)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在案,或依法取得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即有依法辦理登記之事實,應依前開規定為所僱用之勞工辦理加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是以,部分工時人員除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外,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由學校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項規定,該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及陸港澳地區配偶獲準居留在臺工作者。 故符合上開規定者,即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其「是否具雙重國籍」無涉,僱主依法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條,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由勞僱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新北市訊】「20週全薪產假!全薪的親職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這麼佛心的企業在那裡?
勞工局: 就業服務
6、退離訓者一年內不能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三年內不得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 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勞工局提醒勞工應注意空氣品質訊息,空氣品質惡化期間,僱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調配勞工戶外與室內工作… 如欲查詢您的請領資格或登錄帳戶,自110年6月4日起開放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另自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開放登錄帳戶。 如欲查詢您的請領資格或登錄帳戶(自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開放登錄帳戶),請點選此處連結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每年工會都主動贊助愛心物資,持續關懷職災案家和弱勢家庭,讓案家感受來自社會各界的愛心,希望這份感動可以成為鼓勵他們勇敢面對困境的動力。
勞工局: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備工資清冊: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 答:提繳人員名冊將列在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每月25日前寄發)之計算名冊,請務必仔細核對,提繳資料如有不符,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前來函勞保局辦理更正。 為增進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暨相關勞工法令之瞭解,釐清勞僱雙方權利義務,針對大廈管理委員會常問相關法令疑義,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多加利用。 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金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終止契約時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給付,僱主不得以無端之理由拒絕給付。
勞工局: 勞動部中外語LINE@移點通
現姊弟工作地與住家距離相近,還可透過中午休息時間照顧父親,工作穩定又兼顧家人照護需求,經濟與生活上得到幫助,姊弟倆特別感謝勞工局提供就業促進資源,提供進入職場機會。 勞工局2025 【新北市訊】為了讓身心障礙者更認識公部門提供的服務,新北市勞工局特別邀請本身即為肢體障礙者的網紅「椅人」,以第一視角開箱「職業重建服務中心」。 「椅人」親身體驗了開案晤談、職業輔導評量、一路到評測結果說明,尤其透過職業輔導評量的各種工具,協助身障者掌握自己的職業興趣方向,也藉此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後續才能精準規劃出職業訓練、就業轉銜、就業輔導的「個人化輔導方案」。
勞工局: 服務專區
勞保局提醒,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日後保障權益之用。 工會理、監事亦應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並提供工會會員有關工會財務管理是否正常運作之相關資訊,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 (5)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在案,或依法取得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即有依法辦理登記之事實,應依前開規定為所僱用之勞工辦理加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又鑒於是類人員異動頻繁,為避免郵寄時差產生錯誤且為利單位節省郵資、人力成本,勞工保險局已建構網路申報系統,建議可多利用網路申報加、退保,俾利及時查詢人員異動狀況,又該局每月所寄送之保險費繳款單均附有計費當月異動明細資料供投保單位核對,如有發現不符事項,可立即向該局反映,以保障權益。 項規定有不得參加之情形外,餘均應以其僱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故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辦理加、退保。
勞工局: 勞動權益
新北市勞工局辦理「獎勵企業辦理友善家庭暨工作平等措施」計畫,只要企業在新北市境內有服務據點,且提供員工實施優於法令規定的職場友善措施,就發給獎勵金,今年共有14家企業提出申請,全數通過審核,更有3家獲得最高獎勵5萬元,符合的友善措施有37項,受惠勞工達1萬5,785人次。 勞工局2025 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佈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答:管委會雖非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但仍得自願參加勞保,如不願參加勞保,但只要有僱用勞工即係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應依法向勞保局申請成立就(職)保投保單位併同辦理勞退新制開戶,為所僱勞工申報就保、職保加保及勞退新制提繳。 勞工局2025 惟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且勞僱雙方依該條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仍應以書面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勞工局: 違反勞動法令公告
答:不用,已成立勞(就、職)保投保單位之管委會,勞保局會依勞(就、職)保加保資料,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以勞(就、職)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依僱主提繳率(不低於6%),自加保日提繳新制退休金,並開單通知管委會繳納。 答:查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祕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勞工局2025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僱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4)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僱主,應以其僱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另,研究計畫助理所從事之工作,如係為以學校為名申請之相關研究計畫工作或從事校內行政業務,其僱主皆為學校,研究計畫主持人則僅係為僱主之代理人。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原相關人事管理辦法須配合修正。 此外,勞工局針對辦理2項以上友善措施的10家企業,也將在12月3日公開表揚。 郵寄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可前往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單及繳費證明申請>國民年金繳費證明申請郵寄。 到四大超商列印: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可到7-11、全家、萊爾富及OK等超商,利用多媒體資訊工作站列印國民年金繳費證明(須自付列印費用)。
勞工局: 最新消息
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 勞工局 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項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或未完成交接工作,如有造成僱主之損害,僱主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對勞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惟仍不得拒付工資。
勞工局: 公民參與.改變生活 / iVoting 新北市政府公民參與網路投票系統
又勞動契約是否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非依經費來源為判斷,而係依勞工所從事工作之性質與學校業務之關聯性,作個案判斷。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臺(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函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