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這邊是說僱主應,而不是僱主得,意思是僱主在陪產假上沒有選擇給或不給的權利。 一旦面對受僱者配偶分娩的情形,僱主必須依法規定給予7日陪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如果你確定可以舉證,她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那僱主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這樣做是沒問題,不會因為她是孕婦就有特別待遇。 勞基法孕婦 勞基法孕婦2025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若從事比較危險的業務的女性工作者,例如重物處理,或在有害幅射、化學物、甚至微生物環境下工作者,更應該避免在懷孕期間從事這類的工作。
-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 最後要特別提醒各位讀者,大家應該很常在新聞上看到有些女性僱員會因為懷孕而被公司解僱。
-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 雖然大多生育相關勞動法規與「媽媽」有關,但事實上「沒有人是局外人」,現代男性也應該分擔養育責任。
- 一旦面對受僱者配偶分娩的情形,僱主必須依法規定給予7日陪產假。
- 無薪假期間員工仍可依法請產檢假,因此小琪可向公司請產檢假,請假期間公司仍要照付薪水、不能扣發產檢假當日薪水(註4)。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僱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孕婦: (一) 產假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僱主不得拒絕。 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僱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僱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僱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勞基法孕婦 為了鼓勵受僱者生育及協助其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產檢假、哺乳時間、育嬰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均有適當之規範,並保障懷孕及分娩婦女工作權益。 勞基法孕婦 最後要特別提醒各位讀者,大家應該很常在新聞上看到有些女性僱員會因為懷孕而被公司解僱。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基法孕婦: 產檢假2022新法統整!產假幾天?請產假被資遣合法嗎? – 85010
該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請假期間可不給工資,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這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如有較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僱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如果產檢過程中,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則可以根據醫師所開的證明,另外請安胎休養假。 不過安胎休養假與產檢假不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安胎休養假應該列入病假計算,如果是從薪資來算,一年內病假在30天內給予半薪,如果超過30天則不予計薪。 反之,僱主在符合勞基、職業安全衛生與性別工作平等三條法令、並符合勞資契約情況下,亦可要求女工夜間上班,女工無故不得拒絕。
-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 很多人都會誤會,以為不能資遣懷孕期間的女性員工,但其實在勞基法第13條規定,僱主除非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否則是不能在員工「產假」及「公傷假」期間,逕行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因此女性員工如果只是懷孕,並不是完全不能資遣的。
- 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49條,懷孕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也就是晚上10點到隔天上午6點,基本上是絕對禁止,加班或值夜班都是如此。
- A:查產假係對於女性勞工之特別保護,故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中,該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勞工分娩時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分娩後於產假期間開始適用該法,依該法第五十條規定,仍應給予產假,但可扣除自分娩之日起至適用該法前之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產假。
臺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 勞基法孕婦2025 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 總而言之就是懷孕期間的勞工是要被高規格保護,因為現在國家認為少子化是危機,是國安問題,所以要保護孕婦,所以我建議對於資遣懷孕勞工,最好找一個專業法律顧問,不建議由僱主單方面資遣她。 勞基法孕婦2025 另外如果公司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就應該設置哺集乳室,另外也應該提供託兒設施,或採取適當之託兒措施,例如與外部機構合作,提供員工託兒服務。 A:依行政院衛生署79年9月18日衛署保字第901786號函稱:「產科學所稱懷孕10個月之足月生產,係指懷孕280天,即40週」。
勞基法孕婦: 懷孕期間員工的績效管理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係為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所得之保障。 女性被保險人生育如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者,得依規定請領生育補助費。 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僱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勞基法孕婦: 產假
〔記者李雅雯、吳政峯/臺北報導〕大法官八○七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即日起失效,雖然取消了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但也收起保護傘,使得婦女在符合勞動契約與法規下,不得無故拒絕夜間工作。 此外,懷孕與餵乳的婦女,原本被禁止夜間工作,本次受到連帶影響,未來將面臨夜間工作的可能;不過,勞動部指出,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孕婦: 公司招募倉管人員,錄取一位女員工,結果女員工到職不久就懷孕了
A:查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哺乳時間,旨在使女性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兒,女性員工如確有親自餵哺嬰兒之需要而提出申請,僱主應依法給予,但如女性員工不提出申請,自當別論。 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如事業單位內設有哺育設施,勞工宜儘量使用之。 至於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將哺乳期間集中於上班前或下班後,自無不可,惟哺乳時間仍應含在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 A:查產假係對於女性勞工之特別保護,故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中,該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事業單位,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有較優規定,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勞基法孕婦: 產假(媽媽)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根據新聞報導,為解決臺灣的少子化問題,衛福部與勞動部提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報告,由行政院拍定相關措施,包含留職停薪時的育嬰假可以領8成薪、補助公費產檢14次、修改產檢假天數,希望為臺灣打造更友善的生育環境。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勞基法孕婦: 員工產檢假、安胎假怎麼給?薪水又該如何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孕婦2025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勞基法孕婦: (三) 陪產假
例外的是你根本就沒有這種職缺,例如中小企業沒那麼多職務,就沒有比較輕鬆的工作,你頂多就是維持原來的工作,但不能再加重,這樣也不違法。 但如果有輕鬆的工作現在也沒人做,孕婦確實有權利要求改調到輕鬆的工作。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孕婦: 勞資Q&A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如果是「分娩」(懷孕滿20週以上),就給予8週,也就是從生產開始算56天的產假。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雖然男性受僱者沒辦法請產假或產檢假,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僱主應給予陪產假7日。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僱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且薪資照給;而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但決定後不得變更。 其中「家庭照顧假」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規定,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勞基法孕婦: 女性夜歸風險高 婦團籲提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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