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7條7大優勢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即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所示: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 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僱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
    給與。
  •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僱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勞基法第37條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勞基法第37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四、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勞基法第37條2025
之工作者。 六、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所有事業單位的國定假日皆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即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妳所列舉內政部之函示,不是法律,僅為行政指導,不具拘束力。

勞基法第37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勞基法第37條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7條: 第 六 章 退休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勞基法第37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37條2025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第37條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基法第37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37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2.如果10月10日要上班,而且有協議將原放假日挪移到其他天,這天就是『正常工作日出勤』,而非『國定假日出勤』,當天上班不需另給加班費。 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 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僱主、僱主代理人、勞
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勞基法第37條: 律師說法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勞基法第37條 勞基法第37條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基法第37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國定假日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勞基法第37條2025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十一、勞僱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勞基法第37條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覈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三六六六七五號函所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春節應各放假二日。 (元月一日、二日及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紀念日、第二項之勞動節及第三項之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

勞基法第37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第37條: 法令專區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
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 法律010帶你瞭解勞基法訂定哪些責任制的規範? 以及最重要的,責任制員工有沒有加班費?

勞基法第37條: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本條立法理由係,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 勞基法第37條 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 是,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休假計分二類:「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簡稱為內政部所定之休假。

勞基法第37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
曆計算,以勞僱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勞基法第37條: 法令專區

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僱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基法第37條: 勞資Q&A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勞基法第37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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