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0條6大分析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一、因應經濟發展需要,對於夜間工作有條件之限制。
  • 二、因應實際需要,參照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得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將其週內一
    日正常工作時間之一部或全部分配至其他工作日。
  •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答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臺86勞動二字第○二○一三九號函指定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臺88勞動二字第○○四二五六號函指定娛樂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臺88勞動二字第○○一三五九號函指定餐飲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六日臺88勞動二字第○五七三四二號函指定票券金融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臺87勞動二字第○一五九八一號函指定存款保險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臺87勞動二字第○一五二一二號函指定保險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法令宣導

2月5日和2月6日是屬於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老闆只能要求員工於2月5日(初五)上班,由於初六的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大多上班族已在1月22日(六)已先行補班一日,這天就是先補2月4日的班,這樣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而2月4日性質上是休息日,按照法規規定,若這天要上班的話,加班費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0條2025 若1月29日上班的話,僱主只需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不過,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除了當天原有的工資以外,僱主都要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四、依現行解釋,現行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不受同條第二項
所定時數之限制,爰休息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使勞工於休息日
工作之時數,參照該解釋之意旨,於第三項但書明文規範。 5.工作日超過8小時或休息日出勤都算加班,必須發給員工加班費,而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年上班勞基法: 臺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年上班勞基法: 僱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轉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之解釋令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勞動基準法第30條2025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2025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第 六 章 退休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覈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三、僱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條文內容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動基準法第30條2025 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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